篇一 :律师函复函

律师函复函

北京阿亮律师事务所:

北京阿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铁杆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贵所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北京铁杆寄发的律师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复   函如下:

根据你方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的事实,但因交接的时候房屋存在瑕疵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现又出现北京白云造成王大麻子相关损失,你方要求我委托人解决上述问题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北京白云问题

1、委托人应向我方提供关于北京白云破损地方的事实资料,双方应进一步协商确认北京白云存在的瑕疵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式。

2、由于委托人已依照我国相关建设法律进行了合格验收,达到了接收标准。你方要求重新验收的要求无理。

3、整个房子的木地板受损是由爆管所致,但原本的木地板质量并无问题,因此损害赔偿我委托人不因承担。

4、5项的要求无理,既无相关的合同依据,也无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委托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关于王大麻子因水浸所造成的损失及王大麻子租客的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北京白云水管爆裂导致公寓王大麻子造成损失,对于王大麻子的损失赔偿,你方做法已造成侵权责任,因此我方不应承担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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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律师函回复

《律师函》回复及催告

律师事务所:

我司于 收到贵所暨 律师发出的《律师函》。现对函中提及的相关事宜作如下回复及催告:

一、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问题。在一期房屋集中交付时,在交房现场可查阅《竣工验收备案表》。该方式已符合法规要求。

二、、现通过贵所及经办律师,再次转催告该三位业主尽快办理收房手续,我司保留追究他们迟延收房的违约责任。

联系电话:

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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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XXX公司律师函—律师函回函(无客户信息)20xx0904

律 师 函

(2010)沪XXX律非字第355号

致:上海XXX律师事务所暨XXXX律师

敬启者:

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指派田玉民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委托人与上海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买卖事宜,现就贵所于20##年8月29日致委托人的律师函向贵所并XXX公司答复如下:

如贵所律师函所述,XXX公司于20##年4月15日通过商品采购订单向委托人采购通用*******一台,品牌为XXX,规格为“1XXX-XXXX-X”,含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05,785.00元。委托人于20##年6月2日依照采购订单相关约定向XXX公司交付了货物,XXX公司接受货物并向委托人支付了全部货物价款,双方合同履行完毕。20##年8月 日,XXX公司担当采购人员突然告知委托人其客户要求在*******上增加K00+K18+K42三项附件,委托人告知其可再行向制造商XXX公司单独购买该等附件。

20##年8月29日贵所向委托人发出律师函,提出货物规格不符并要求委托人更换。委托人认为,该等要求毫无道理,XXX公司在订购之时并未告知委托人其客户需增加K22+K58+K23三项附件,委托人向XXX公司交付的铭牌为“1XXXXX-4XXXX”的*******是完全符合采购订单要求的,其规格型号之意与“1XXX-XXXX-X”完全相同,其功能、性能、参数指标、使用价值与1XXX-XXXX-X-Z完全相同。“1XXX-XXXX-X”之“Z”系指附件之意,意为购买人可以在该*******上增加附件,如购买人确需增加附件,则须准确告知制造商所需增加的附件种类并正确表述规格型号。“1XXX-XXXX-X”为通用*******型号,可满足通常情况下的生产需求,但该电机亦可根据不同购买人的特殊需求再行增加附件,故其型号规格后可增加“-Z”字样表明该电机可增加附件。例如,该通用电机可增加的附件型号共约二十余种,如购买人意欲在该通用产品上增加Shaft seal(对应附件编号为K18)和Brake(对应附件编号为G46)两项,则其应将具体附件告知生产者,并将电机规格正确表述为“1XXX-XXXX-X=K18+G46”。如购买人将规格型号表述为“1XXX-XXXX-X”则表明该电机可增加附件,但其并不实际要求增加附件,此时之Z相当于零,此为行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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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律师函范本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律师函

致:XXXX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我当事人林XX陈述的相关情况,贵公司与我当事人林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通过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并裁决解除与我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裁决我当事人向贵公司赔偿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

鉴于我当事人已经委托我所代理与贵公司的劳动纠纷,特依照我国《律师法》准予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向贵公司发出此律师函。我所代表当事人真诚地希望贵公司能够在接函后及时予以回复,并本着和平解决劳资纠纷和维护贵公司企业形象的原则,通过协商途径妥善处理此次劳资纠纷。以下是我所代表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理方案:

一、林XX同意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林XX同意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其本人已经从贵公司领取的劳动报酬;

三、林XX不再就其本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事宜向贵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四、若贵公司同意以上处理方案,我所将在贵公司回函后十日内将林XX已经签署的调解协议书正本邮寄至贵公司,并在贵公司签署调解书并再次回函后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违约金,同时承诺不向任何外界及贵公司其他员工谈及此事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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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律师函复函

律师函复函

AAA律师事务所:

BBB律师事务所接受CCC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贵所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CCC寄发的律师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复 函如下:

根据你方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的事实,但因交接的时候房屋存在瑕疵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现又出现DDD造成EEE相关损失,你方要求我委托人解决上述问题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DDD问题

1、委托人应向我方提供关于DDD破损地方的事实资料,双方应进一步协商确认DDD存在的瑕疵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式。

2、由于委托人已依照我国相关建设法律进行了合格验收,达到了接收标准。你方要求重新验收的要求无理。

3、整个房子的木地板受损是由爆管所致,但原本的木地板质量并无问题,因此损害赔偿我委托人不因承担。

4、5项的要求无理,既无相关的合同依据,也无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委托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关于EEE因水浸所造成的损失及EEE租客的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DDD水管爆裂导致公寓EEE造成损失,对于EEE的损失赔偿,你方做法已造成侵权责任,因此我方不应承担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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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律师函范文

中国·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致:上海外滩xx酒店

主题:关于终止合作合同后协商结款之事宜的函

页数: 3页

日期: 20xx年12月1日

编号: 2011- 050

尊敬的MR. xx阁下: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与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为委托合作关系,长期为xx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因xx与贵方关于双方在合同终止后协商结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之事特指派赵小虎律师,就上述情况出具本律师函如下:

贵酒店与xx于20xx年8月5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因出现特殊事由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从11月14日合同中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以来,xx便本着认真履行协议,积极友好协商的原则与贵酒店有关人员进行了协商沟通以期解决相关善后事宜。目前,在与贵方相关部门人员协商结款过程中尚存在一些差异,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我委托人xx认为:

第1页,共 3页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远洋国际中心D座21层

邮编:100025

电话:010—85894950/85806947/85806749

传真:010—85803002

1、8月5日签定合同,明确约定最高取消费用为总费用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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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律师函范文-法务在线实用法律文书模板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编号:京*律函民字【2014】第*****号

致:

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委托人名誉权损害一事,致函如下:

侵权人在你公司网站注册了***,并且在他的***里边有大量诽谤攻击委托人的信息。

攻击诽谤信息具体链接如下:

*****

    上述*个网址链接内容中存在明显攻击诽谤委托人名誉权的信息,委托人身为***,这些侮辱、诽谤信息给委托人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侵犯了委托人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你公司网站链接网页侵犯委托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名誉权,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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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律师函范文

律师函

xx: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xx就你违反双方于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书的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xxx有限公司根据《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中介服务。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因物业产权证在办理中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从而对过户时间做了协定。但在合同存续期间,买方xx以不买房、卖方xx以不卖房为由来推脱而绕过我公司与卖方私下办理了过户手续,从而逃避应该支付我公司的中介费用x元整。此种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逃避了甲乙双方应尽义务,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事后双方通过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于xx年x月xx签订至xx年x月x日,依同期银行存款利率x计算,至今可获得利息x元;此阶段支付律师费用xxx元,共计费用x元整。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希望xx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买卖双方在签订的《房产买卖经济合同》中商定成交价是xx元整,但在房管过户中心所查交易合同价格是xx元整,双方在私下订立“鸳鸯”合同有做价逃税的违法行为,因此税务机关一旦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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