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质证意见范本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

证据一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1、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出示的就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是知道该商标是正在申请注册之中的;2、原告以及被告的相关材料上都明确标注“TM”标识;3、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并可以查询的,原告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是应该知道该商标的注册状况的。4、商标申请人把商标授权公司并同意公司转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且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证据二 网页宣传复制光盘

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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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XX县人民法院;
针对你院传真至我公司的,关于原告X燕诉被告XX平、被告XX市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财产损失的证据---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作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     该案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而仅仅是提交了该认证书的发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原告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该份证据,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 本案的举证期限是20##年1月16日,20##年3月2日开庭。直至开庭,原告方都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限以前提交该份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在庭审过后才向法院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的传真件,且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因此,原告方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传真件。贵定县人民法院向我方转传了该价格认证书的传真件。该传真件字迹模糊不清基本无法辨认。且在能辨认的部分显示其金额为XX000余元。与原告诉请的XX0000余元相差甚远。以致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三,鉴于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出示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载明:“造成两车辆受损”的客观事实。其必然造成维修费用,只是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充分举证说明,该次事故造成的具体维修费用,以及这些维修费用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因此,我方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不予认定。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实际情况。我方认为,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客观事实,结合实际维修情况,产生的维修费用在XX000余元的范围内比较符合客观事实。
鉴于上述情况,我方认为;虽然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交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庭审过后又逾期举证,且只提交了模糊不清的认证书传真件。致使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我方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但鉴于原告方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导致车辆维修费用,是客观事实,本案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综合以上客观事实,我方认为,原告方的车辆维修费用在XX000以内比较符合客观现实情况,恳请人民法院,在XXX000元的范围内酌情认定原告方车辆的维修费用。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XXX支公司
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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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质证对象:第一组证据:《房地产买卖合同》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义。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真实性,合法性方面,此合同的签订与被告无关。

          该合同中所存在的安徽强力有限公司的公章,为原告偷盖,我方并不知情此合同的存在。

          第二,关联性方面,被告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

          出卖方甲方为王宏兵,周逢桩、秦宗友、范业到、范业强五人,买售方乙方为与齐志明、齐志好、齐志公三人。此合同书中并未涉及被告,与被告无关。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应只涉及到合同上所列明的齐志明等三人与王宏兵等五人。故该不动产出卖合同与被告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并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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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证明焦点:

一、本质证意见所针对的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包括:

1、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实;

2、婚生子张骜由原告直接抚养有利于其于成长问题;

3、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

二、关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实如下:

1、原告的三张相片、病历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六

(2)证明事实: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致其右眼、腰部等部位受伤,20##年4月6日去医院诊断治疗。

2、(2012)庐民一初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书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八

(2)证明事实:原被告离婚争议纠纷起始于20##年8月,截至到起诉之时,双方关系没有出现积极改善;被告自认工作很忙,回凤阳看望原告比较少,双方沟通机会少。

三、婚生子张骜由原告直接抚养的法律规定、证据及证明事实。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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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质证意见

奚振清律师原创(仅限业务交流,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后果自负!) 对云信驰司法鉴(2010)003号产品司法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

原告对贵院委托云南信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云信驰司法鉴(2010)003号产品司法鉴定报告中的质量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认为该司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理由如下:

一、送鉴材料――2400造纸设备存在部分不真实。

2400造纸设备已在嵩明鹏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森公司”)单方控制下使用3年多,期间,鹏森公司又进行多次改动,部分真实性。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到鹏森公司了解情况并现场勘察后,方法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完整、结论不客观和不公正。

二、部分委托鉴定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

委托鉴定事项“鉴定2400㎡挂面箱纸能否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2400多网多缸造纸机改造方案》中350g/㎡挂面箱纸质量标准问题,是因为操作水平等紧密关联。

1、“240055m/min、上浆浓度0.45-0.9%情况下,生产的 350g/的结论与纸机的设备质量

0.85%以25°SR以下。但鉴定报告中完全不提打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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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对鉴定书质证意见”的回复

关于“对黄碾镇故新小区鉴定书质证意见”的回复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治市郊区黄碾镇故新小区管理中心:

一、应从涌鑫造价鉴定书扣除甲供材549494.45元问题;二、对超

出甲供材(钢材、水泥)部分相对应的砼、钢材所产生的造价应予以扣除,合计价款为278402.64元问题:

回复:1、鉴定书【2011】第0040号中分析论证2特别说明当事双方 均未提供甲供材明细,故对本质证意见中甲供材数量,无鉴定依据。

2、即便甲供材实际供货数量有相关资料证明属实,也不能简

单的把甲供材数量与定额分析出的材料量差予以扣除,更不能把量差部分

相对应的砼、钢材所产生的造价应予以扣除,原因见下:

(1)、定额分析出的材料用量为国家定额测定部门在一定的生

产时期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各分项分部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参考

量,而工程实际使用量仅为某个企业的施工水平消耗量,施工企业的施工

水平、管理水平不同,消耗量也不同。之所以不断更新定额,就因为施工

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施工工艺、施工水平。

(2)按定额计价是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统一计价标准。工程实

际使用量与定额分析出的材料量差(节约或超支)正常部分,施工企业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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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补充质证意见

奚振清律师原创(仅限业务交流,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后果自负!)

关于对云信驰司法鉴2010003号

产品司法鉴定报告的补充质证意见

结合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情况,对云南信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产品司法鉴定报告》发表如下补充质证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1或者指定某一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工作”本案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二

2本案的鉴定2400造纸设备生产的350g/㎡明显超出结合本案的鉴定人员无一人具备造纸机械第十六条第一款“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和第五款“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规定,同时,法院亦违反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审查被办公地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南路公证律师楼四楼(太仓市中医院旁)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1

奚振清律师原创(仅限业务交流,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后果自负!) 选择的专业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质及资格”之规定,因此,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建立的司法鉴定委托关系无效。

3、云南信驰司法鉴定所将“鉴定2400造纸设备生产的350g/㎡挂面箱纸能否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云南省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规定,质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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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质证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质证注意事项

一、答辩意见:

(一)被保险车辆超出保险期间:

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进行赔偿,不应进行承担。 理由:交强险期间为一年,超出期限的,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被保险车辆未超出保险期间:

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限承担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理由: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形下最高为122000元,无责的情形下最高为12100元,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

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受害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生命权被侵犯结果的发生,因此保险公司拥有抗辩理由。

(四)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主张:(若是垫付抢救费)由于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抢救费。

理由: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车辆与准驾型号不符或者其他非有效驾驶情形的,以及驾驶人醉酒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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