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原告代理词 (2)

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本人赵红玲律师与谭雄斌律师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在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后,我们不难发现,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点为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口头协议是否存在,2、2号合同是否真实存在且有效,3、原告是否可依1号合同要回多付房款,4、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

一、被告主张的双方曾经有购房价款的口头协议并不存在,被告认为原告预付款750000元为购房价款,完全背离事实。

按照证据法理论,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需要主张人提供证据,而依现有证据被告无法证明口头协议是否存在,且被告利用原告不懂房价的优势,单方面开出高额的购房预付款,原告为了表示购房诚意,向被告交纳了750000元的预付款,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口头约定。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所以,退一万步讲,即使存在被告所说的口头协议,该协议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原告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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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原告代理词

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原告委托,依法担任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原告陈述、庭外调查和刚才的法庭调查,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故责任明确,赔偿责任明确: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应该由被告伟业公司张紫张兵赵新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结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有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应就以下赔偿事项对原告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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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的委托,指派我二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庭审活动。通过刚才双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原告在该案发生之初本是民事合同违约的受害者,王氏宗祠本是合同违约的一方,原告手中订单可证。双方之间存在民事合同纠纷,由于纠纷解决不利出现争端而已,完全不足以影响治安。

二、 被告对原告作出拘留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原告与王某甲等人的争吵中,是王某甲先用头顶撞原告陈某,陈某只是出于自我保护出手抵挡,其意在避免自己受伤而并非伤害王某甲,所以陈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殴打。另外,当时围观者众多,十分拥挤,也有人从旁拉架,王某甲倒地受伤并非陈某单方行为所致,且凭瘦弱的陈某,不可能以一人之力推倒王某甲。被告将此案件的事实认定为“陈某殴打王某甲致其轻微伤”,这并不准确,也就不可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完全不存在的、歪曲的事实。被告方提出的证据也绝不足以支撑其错误认定的事实。

三、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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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团:

本人接受原告宋怡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解释。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方应承担本案当事人(宋怡)所提出的后续赔偿

20xx年7月1日,被告因自家猎狗看管不牢吓坏路边的牛而撞伤了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随后立刻前往医院,并且在多次诊断中,我方当事人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左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左肾盂铸型结石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但在出院后,我方当事人在生活中仍然受到困扰,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且丧失劳动能力。

很显然,被告的侵权行为使我方当事人承受了极大的身心理压力,给我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行为没有体现足够的人性关怀,也未尽到其应所尽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存在逃避现实的侥幸心理。

因此,被告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该承担我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后续赔偿。 我方手上提供八组证据,每一组证据的证明事项在证据清单上均有说明。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条文内容看,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旦造成损害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害,作为管理人必须对动物加强管束,同时也必须对动物的危险性负责。 综上所述,在我方当事人毫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告有着无可推卸的承担赔偿责任,弥补我方当事人身体和心里的双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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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下面我们就原告刘学刚的委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请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人介绍后认识,交往不到3个月的时间,双方就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随便地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在生育了儿子刘奥后才补办领取了结婚证书,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后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甚至不惜损坏辛辛苦苦挣来的家庭财物,虽有村委会领导的多次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20xx年农历正月起,被告竟然因儿子刘奥的抚育管理问题抛弃幼子刘奥独自回到了娘家一走了之,毫无任何联系,20xx年11月20日原告诉讼至古蔺县人民法院石宝法庭,经过法庭的主持调解并给与被告方6个月的时间,可是被告竟然没有丝毫要改善好与原告婚姻家庭的关系和意思,被告在其娘家 1

居住几天后,又外出6个月之多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完全没有和好可能。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五种情形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离婚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应准予离婚。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状况完全符合上述第(四)项的法律规定。据此,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况且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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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代理词(交通事故原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受原告的委托,由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

220xx年5月25日,被告王鑫鑫驾驶苏F653BA号小型轿车经海安镇祖师庙村八组地段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与亦经此路段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海安县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王鑫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共治疗8天。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全休1个月,并在一个月后门诊复诊。20xx年2月5日经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二、本案赔偿责任的划分。

该案主要是因被告王鑫鑫驾驶不当,造成交通肇事侵权而引起,并造成了张英堂重伤的后果。被告王鑫鑫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以上事实已由交警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调查清楚。两被告应当承担张英堂受伤的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王鑫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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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原告姚永春等75人的代理词

原告代理词 20xx年3月20日于大城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原告姚永春等75人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诉讼代表人姚永春、郑虎、刘少贤(刘国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下面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并结合法庭调查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一、原告的股权经过合法注册,未曾发生转让或消灭的事实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额。?《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理。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不予核准。?第三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公司法》等对公司登记事项的管理是极其严格的。

19xx年的全部资产的评估报告显示:19xx年5月25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净资产937.91万元;20xx年改制时的廊金评字(2003)第60号《关于大城沈大电缆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的评估报告书》显示:20xx年8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格为净资产588.43万元。根据法庭复印的、原被告也已经复印的沈大电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显示,没有任何一年曾经亏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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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原告代理词“突如其来的大风”

“ 突如其来的大风”的原告代理意见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受原告委托全权代理这个案子。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结合案件)

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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