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国土局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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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ZJ

严塘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严塘镇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严塘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

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

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

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

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

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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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文山市规划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报告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职务)。

二、报告内容

l、本人购房、建房、住房变动,或出售、出租住房,装修住房的;

2、本人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建私房的资金、土地资源的取得;

3、本人结(离)婚的;

4、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收受重要礼物、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6、本人因私向集体借款金额在20xx元以上,或借用公物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借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家庭成员安排调动工作的;

8、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

9、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因私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定居的;

10、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的;

11、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的;

12、在本人工作生活上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

13、本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问题。

三、报告程序

领导干部涉及上述报告事项的,无特殊理由须在15天内,主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请建设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监督,报告人要如实提供有关票据资料和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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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唐山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细则

唐山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细则

(20xx年x月x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依据中办发[1997]3 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事项及内容:

1、本人及子女婚事情况。办理婚事的时间、地点(如果是领导干部本人,注明是否再婚);使用婚车数量;待客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及开支总额。是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请柬或口头通知;是否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贵重物品;是否使用

公车。

2、操办直系亲属丧事情况。办理丧事的时间、地点、费用开支总额。是否请鼓乐手;是否使用公车送葬;是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参加人数、有无接受其赠送的礼金。

3、本人、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情况。出国(境)地点、事由、起止时间、开支经费总额。是否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或赞助;是否用公款或到下属单位、企业报销费用。

4、配偶、子女去国外留学情况。留学国家及学校、出国时间、出国及留学所需费用总额和费用来源。是否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和赞助;是否用公款或到下属单位、企业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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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 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 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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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水西沟镇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

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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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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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党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平湖小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在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员范围

学校党员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10、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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