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峡力华起重机械厂(以下简称力华机械厂)诉被告河南省众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湖民一初字第208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三门峡力华起重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柴光恒,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众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广瑞,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朋元,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原告三门峡力华起重机械厂(以下简称力华机械厂)诉被告河南省众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实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造12米承压舟TME—003—100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承制承压舟(后增加趸船)加工任务。原告按协议加工要求完成加工任务并交付被告,但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货款,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无奈,起诉至湖滨区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依照合同约定,下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结清。现质保金到期,被告仍不予付款。原告无奈,现起诉至法院。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考虑到违约金数额巨大,原告决定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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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1989年8月8日(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xx年x月x日实施日期:19xx年x月x日(中央法规)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发文时间:1989-11-23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xx年x月x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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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定作方): 嘉润公司
乙方(承揽方):
鉴于:为满足客户订单需求,甲方大量需要指定型号 产品;乙方系专业 产品生产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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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定做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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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承揽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材料、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
备注:如乙方需要增加委托加工成品数量,可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经送达甲方,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二条 委托加工方式
1、甲方包工包料。加工成品所需的所有原辅料、技术设备、工人等均由甲方提供。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加工成品的样本;甲方必须按照该样本进行加工,所提供的成品必须与该样本相符合。
第三条 加工成品的质量要求
1、甲方加工成品的厂房、设备、技术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
2、甲方交付的成品须为合格品,符合乙方要求的质量标准。
3、甲方须按照 方式进行产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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