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论妇女权益保护

论妇女权益保护

内容提要:马克思曾说过:“每一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妇女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男性和女性共同撑起了人类社会的蓝天,并为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做出了相互不可替代的贡献。

中国妇女曾长期处于受压迫、受屈辱、受摧残的境地,毫无权利与地位可言,新中国的成立,使妇女状况有了历史性的变化,中国政府运用法律等诸多手段保护妇女的各项平等权利,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但是我国是受几千年旧传统、观念、陋习的影响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决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不仅如此,我国当前关于妇女的立法也存有一定的缺陷。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结构和关系不断调整和变化,从而带来社会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我国正面临着一个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思想道德体系的转型时期。而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的形势也相当严峻,如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日益严重的包养情妇甚至一夫多妻、婚内强奸、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现象,在劳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妇女就业难或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相当普遍,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相对于男性的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妇女的权益受到了明显的侵害。 因此,怎样更好的保护妇女的权益,维护妇女的地位,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更好的关注女性权益问题,让妇女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让妇女真正撑起“半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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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19xx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xx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xx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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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情况汇报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情况汇报

市民政局

(20xx年x月)

妇女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围绕妇女参政议政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等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对维护妇女正当社会权益和正当权利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一、着力培养和提高农村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

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既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也是妇女政治地位提升的重要标志。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广大农村妇女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为动员和鼓励广大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真正实现政治上的男女平等,市民政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政议政。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离不开妇女的参与、妇女的智慧和妇女的创新。在每次换届选举前,各级民政部门都会通过电视、广播、宣传车等多种媒体,积极引导教育妇女干部正确看待和估价自己,时刻保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各村以妇代会为主,组织农村妇女广泛参与经济建设,动员全村妇女骨干和妇女代表积极商讨如何开展各项中心工作、如何进一步带活集体经济等村中大事,营造良好的参政议政氛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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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由20xx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从20xx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中国妇女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妇联组织依法履行职能的有力保障。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男女权利平等。(2)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3)国家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4)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2、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的自由。

3、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应达到的目标:(1)尽快普及义务教育,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具有初等文化教育水平。(2)大力发展妇女成人教育,提高成年妇女的教育水平。

4、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的法律保护包括: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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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让我告诉世界,妇女命运自己主宰 ,让我告诉未来,妇女进行着改革赛 ,承前启后的领路人带领我们走进那新时代 啊!带领我们走进那新时代, 我们唱着东方红,当家作主站起来 我们讲着妇女的故事,女权运动起来 继往开来的领路人,带领妇女走进那新时代? 这么多年,我们一直以男性为主的中国也终于认识到了女性的伟大,终于也有了给我们女性安全感的东西《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不是最终的胜利,这只是最初的认识,因为偏见还是如影随形,到处存在。 方方面面可见,如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

政治权利 自古以来,女性都是以附属物的形象出现,比如花瓶妻,比如车模,仅仅只是为了去衬托男人,甚至更低下,是为了衬托车,所以想象男人那样叱咤商界或政治界对于以前的女人来说简直是想都不敢想的事,天方夜谭可以用来形容这种状态。 其实这也不是中国仅有的现象,在世界各国最高政治决策中,妇女很少有超过10℅的席位,在许多国家的最高政治决策中甚至完全没有女性。

这是因为男人们一直觉得女人就是头发长见识短的生物,在古代妇女都不能上饭桌的观念影响下,怎能让她们在权利桌上指手画脚,再说一直以来以依附形象存在的她们能有什么见识去决策重大事情,她们就该呆在家奶孩子,给自己捏腰捶腿,伺候自己。外面的事还是由爷们说了算。 就连伟人毕达哥拉斯都说:世上善的法则创造了秩序、光明、和男人,而恶的法则创造了混乱、黑暗和女人。 在他们男人的世界里,就认为女人是无能的,只会哭哭啼啼,家长里短,说东道西而他们则是维护世界和平的使者,世界只有在他们手里才能正常运转,才能前进,所以,政治一直由他们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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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论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

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社会也不再歧视离婚女性,但是离婚妇女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的法定权利和生存状况却不容忽视,一些妇女离婚时或离婚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法律或政策保障措施却过于抽象或不到位,应该得到各方面的关注。本文从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基础,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沿革,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成因,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完善婚姻法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建议这几个方面对离婚妇女权益进行分析,以此达到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目的。

关键字:离婚妇女权益,婚姻法,损害赔偿,法律保护

引言:

在现代社会离婚已被人们认为是一种平常的事情,离婚自由已经深入人心,并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实施,许多妇女从痛苦的婚姻中解放出来。在现代社会,离婚已经被人们视为一种平常的事情,离婚自由己经深入人心,并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实施,许多妇女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但我们在喜悦的同时不应当忽略这样的社会现实:目前,一份关注女性的调查报告显示,60%的离婚妇女认为她们离婚后的生活比较清苦,67%的离婚妇女认为生活负担加重,71%的离婚妇女认为离婚后的生活状况比离婚前下降了。离婚后的女性不仅要面临经济上的困境,而且还要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的艰辛,绝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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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妇女权益保障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xx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 号

20xx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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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论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开题报告正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因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正如全国人大代表邸瑛琪所说,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实质上是指整个社会要用法去治理,既然整个社会都用法来治理,把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放在一个特殊保护的位置,是对人的尊重,符合法的价值和法治的基本精神。”

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劳动权利,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之一,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 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权利的享有者,既包括男性公民,也包括女性公民。劳动是人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权益是妇女获得解放的必由之路,是女职工取得其他一切权利和实现社会价值的前提,实现劳动权利,是女职工实现其他公民权利的重要保证。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是调动女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女 职工作用的根本保障。妇女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一半,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8%以上,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马克思曾经说过:“每个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保障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在劳动过程中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关心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激发她们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强化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使他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女职工不仅承担着社会物质再生产的重任,同时还承担着人口再生产的使命。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仅是保护女职工的自身健康的需要,而且是保护子孙后代的健康、提高民族人口素质的需要。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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