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再审(二审)刑事判决书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原##市人民##院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xx年10月27日生,汉族,##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路##弄##号,暂住本市##路##号。因本案于19xx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在##市##监狱服刑。

原##市人民##院分院指控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作出(1994)沪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作出(1995)沪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根据查获的借条、收据、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凭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于19xx年7月通过他人为##第三十织布厂(以下简称“第三十织布厂”)向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营业部”)申请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人民币5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蒋授意该厂将其中的25万元拆借给####综合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商店”),又伙同该店业务员赵某将15万元借给陈某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嗣后,蒋分别从赵某、陈某处各借得3万元公款供个人使用。同年9月至19xx年4月,##在本市卢湾区合作联社供销经理部任职(以下简称“卢湾区联社”)和在####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采用虚构商品购销合同的手法,先后五次从农行##营业部申请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19xx年6月,蒋在担任##公司与##港进出口公司联合办公室副主任期间,以##港进出口公司的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卢湾区办事处申请得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40万元,用于归还前次银行贴现款及贴现利息等。至本案侦查终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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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男,19xx年出生,蒙古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父亲。

申诉人尚某某,女,19xx年出生,汉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母亲。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19xx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原呼和浩特市某厂工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本案于19xx年4月1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辩护人苗立,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xx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xx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xx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xx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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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事判决书范本

【标 题】 刑事判决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用)

【分 类】 刑事裁决文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0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

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

×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此处简写一审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

×××年××月××日作出(××××)×刑再初字第××号刑事裁定(或判决), 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原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

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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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李占青、苏海洋诈骗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李占青、苏海洋诈骗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新密刑再字第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占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 住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函岭村。因诈骗于20xx年8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5日被逮捕,于20xx年2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辩护人陈有波、陈冲(实习),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苏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西陈村。因诈骗于20xx年8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5日被逮捕,于20xx年2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李占青、苏海洋诈骗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19日作出(2009)新密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11月21日对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郑州市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6日作出(2012)郑刑抗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新密市人民法院再审。由于本院在再审决定书中只对原审被告人李占青提起再审,同案原审被告人苏海洋不出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被告人苏海洋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占青及辩护人陈有波、陈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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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申请再审人周书田与被申请人周保祥关于财产所有权纠纷再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关于申请再审人周书田与被申请人周保祥关于财产所有权

纠纷再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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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民再字第123号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书田,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保祥,男。

周书田与周保祥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方城县法院于20xx年10月19日作出(2007)方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周书田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xx年11月4日作出(2008)南民申字第24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吴沟村六组的此片荒场位于村西南方,靠挨河流,该组于19xx年秋季将此片荒场分到户种植至今。被告周保祥于20xx年春节前将荒场内的3棵杨树伐掉,原告以被告伐掉的该3棵杨树是在自己的荒场内,所有权属于自己,双方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原告于20xx年曾起诉被告,要求被告退还多占的荒地及荒场内的3棵杨树价款500元,该案被20xx年12月10日(2004)方杨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向杨楼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杨楼乡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7日对双方的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确定按被申请人指定的东边界西移0.79米。以西至周留记家边界为被申请人的,以东为申请人的。认定被告砍伐的3棵杨树,1号树桩的位置在此东边界以西(被申请人砍伐有争议的3棵杨树之一,下同)距东边界0.32米,2号树桩的位置在此东边界以西,距东边界1.38米,3号树桩在此东边界以东。被告砍伐原告分得承包地内的杨树2棵。在20xx年12月28日该处理决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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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再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一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与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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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 刑再初字第 号

原公诉机关: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写明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认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对事实、情节方面有异议,应当抓住要点,予以分析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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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吴忠海贪污一案再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忠海贪污一案再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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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刑再初字第2号

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忠海,男,19xx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xx年2月25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xx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xx年6月7日由本院判决被告人吴忠海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已服刑期满。

辩护人王建丽,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忠海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7日作出(2004)商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因吴忠海申诉,本院于20xx年7月24日作出(2009)商刑监字第00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维青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吴忠海及其辩护人王建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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