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20xx年10月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仅仅认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从一开始领取结婚证到20xx年2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逃离仅仅4个多月的时间,原告就遭到被告多次殴打、威胁;特别是今年4月29日晚,原告与被告为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竟然惨无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

…… …… 余下全文

篇二 :同意离婚代理词

同意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由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从保障女儿的最佳利益出生,女儿应当由被告来扶养,对女儿更加有利。

1、女儿现年3岁,无须再考虑哺乳问题,而根据双方的工作状况,被告是郴州西站的一名正式职工,月平均收入为****元,在工作和收入上都很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对孩子将来的生活及教育都有足够的保障。然而原告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从经济上答辩人更有利于对女儿的照顾。同时,如果法庭将女儿将由被告来扶养,被告愿意承担女儿今后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需原告承担任何费用。

2、原告看得最重的是钱,而不是女儿。一直以来,女儿的大部分花销都是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来承担的,小到每一次买药,大到每一次住院。凡事遇到为女儿花钱的时候,原告就会打被告的电话,被告上班或出差在外没有时间来,则就由被告的父母把钱送过去。如果不送或者送少了,原告就会破口大骂,甚至连100元都不愿意出。原被告见女儿经常生病就为女儿购买了医保。女儿每次住院买药的单据都是由原告负责去报销,但每次报 1

销的钱包括由被告父母垫付的钱,都全部进了原告的口袋。在她看来,女儿姓*,就应当由被告出钱来养,显然原告这种观点以及视钱比女儿还重的想法是很可笑的。

…… …… 余下全文

篇三 :离婚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戴小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戴小平诉陈 锋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20xx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 …… 余下全文

篇四 :离婚代理词

代理意见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现代理人依据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1、婚姻基础方面:09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多后,在彼此有了充分认识后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也比较长,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

2、婚后感情方面: 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12年底生下儿子,一家三口生活和谐融洽,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即使双方因为小事争吵过,双方之间的分歧、矛盾也是可以调和的。代理人认为:夫妻双方产生争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产生争执就如同原告一样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任何一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肯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分歧,在被告看来,双方最大的分歧可能在于被告对于原告没有稳定的工作有所报怨,但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就已经表明体谅了原告的难处,并希望两人重归于好。而且,被告表示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

3、离婚原因方面,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有外遇,这点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刚才也已经说过就不再重复,但被告认为被告是很珍惜这份感情的,必竟被告没有健康的身体,这份感情也就来得更为珍贵。

…… …… 余下全文

篇五 :离婚诉讼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

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接受 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 、实习律师 担任 诉 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春雷的一般授权代理人。现就庭审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被告是否应被判离婚;2、若贵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3、若判离婚,子女由谁抚养。

对此,代理人认为:

一、原、被告不应被判离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也已在庭审中表达了对原告依然存有感情,愿意为了家庭的完整原谅原告曾经的过失行为。原、被告并非没有和好可能。

二、若判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1、 名下地号530111-105-108-0500-1172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房屋;2、 名下地号530111-105-108-0500-1171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房屋;3、 20xx年所购黄色推土机一辆。

以上所列的两处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在原、被告结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是为自建住宅所用,宅基地的权属当然及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另外,该宅基地上房屋的部分楼层虽是原、被告婚前建造,但在婚后,原告的父母将宅基地登记在了原、被告名下,又因宅基地与建于其上的房屋具有严密的不可分性,因此将宅基地登记于原、被告名下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将宅基地上房屋一同赠予原、被告。

…… …… 余下全文

篇六 :离婚---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可能,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就于19xx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并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也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自结婚至今,被告已无数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极为严重。双方曾经多次吵闹离婚,但都因家人的劝说没能如愿,但是被告并没有因此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反倒是变本加厉的破坏家庭关系。更有甚是在20xx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竟然打车从泗县赶到淮北原告打工的工地上,将原告的胳膊打成开放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对原告不闻不问,还是原告工友将晕倒在地的原告送到医院抢救,被告也因此被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由此也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

被告的暴力伤害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原告的生命健康,原告忍无可忍,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婚

…… …… 余下全文

篇七 :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一方有过错)

作者:杨丽 来源:杨丽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姚*诉王*离婚一案,原告已经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代理,经指派由杨丽律师代理此案。现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离婚。

原、被告原本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比较好。自20xx年中期,被告的感情发生变化,被告利用参与奥组委工作的机会与第三者李**相识,并使其成为被告的“女友”。从此被告开始与李**频繁交往,并共同去外地游玩,并于20xx年9月17日,被告与李**共同到如家酒店新兴桥店开房间,于20xx年9月18日退房;20xx年2月13日,被告又与李依蔓同乘同一航班到杭州旅游,并于20xx年2月15日由杭州到上海游玩。在此期间,被告无疑与李依蔓同吃同住,俨然一对情旅,被告至原告及家庭不顾,任凭与第三者李**恋情说爱。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在原告得知被告与李**的不正当关系后,为保护家庭,原告及家人多次与被告及家人进行长谈,期望被告能以家庭为重,断绝与李**的关系,虽经长达一年之久的艰苦努力,但被告表面上答应不再与李**来往,暗地里却时常与李**约会,在原告得知此情况向被告询问时,被告以其与李**只是以普通朋友来往进行搪塞。在原告尽了极大努力仍然无法挽留被告时,原告只能选择与被告离婚。如此看来,原告选择离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并给了被告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但被告仍不改悔。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在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被告也多次明确原、被告已经不可能和好。

…… …… 余下全文

篇八 :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双方自结婚以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彼此性格不和,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二00四年和二00五年两次提出离婚请求。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原告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见丝毫好转。二00三年十月,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一直住在其父母家中,至今已达3年之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

二、被告所谓外欠债务,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原被告双方长达3年没有共同生活,而在此期间形成的所谓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生活。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早于二00三年十月即开始分居单过。原告现在对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