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论裁判文书改革

裁判文书改革

一、引入电子签章系统①1②

基层法院的派出法院承担了人民法院的很多案件,与人民群众联系众多,接触广泛,“公正、效率”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传统方式下,人民法庭的裁判文书必须送回本院签章,往返周期长,既制约了法官工作效率,也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建立网上院章有其必要性,派出法庭如当场出裁判文书就需要盖章,网上印章制度能够保证裁判迅捷、便民。建立网站印章要保证印章的安全可控及权威,保障印章不能复制,各业务庭打印机添加红色粉末,有专人维护,特别是基层法庭把需要盖章的裁判文书发到指定邮箱或上传到法院网页,盖章后在发回或办案人员从法院网上下载,院章维护人员可以把盖章的裁判文书及时归档③。

二、实行裁判文书正本落款签章制度

改变以往裁判文书中署名的打印方式,实行裁判文书正本落款签章制度,副本是否也可以签章可以先试验,在每份裁判文书正本落款加盖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的签名章。法官的签名章由法官自己保管,亲自加盖。

三、裁判文书后面附录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金羊网,/gb/content/2002-11/08/content_448597.htm.,浏览与20xx年7月23日. 深圳,广州、台州等均采用了电子签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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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证券法裁判文书改编案例分析

法学专业《证券法》案例分析报告

“浙台检诉黄梅芳内幕交易”案件分析

班级:法学122班 姓名:徐强 学号:51 成绩: 案件来源:1: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梅芳内幕交易案;

2: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zgcpwsw/,2014/5/18访问(案号:(2014)浙台刑二初字第4号)。

裁判要旨:

1、三变科技拟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的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xx年10月19日至20xx年4月25日。

2、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悉上述内幕信息后,控制并使用本人及其亲属的9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三变科技股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3、被告人拒绝供述获悉内幕信息的具体日期,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可认定被告人黄梅芳于20xx年10月24日前就非法获取了三变科技的内幕信息

4、被告人黄梅芳和三变科技董事长卢某关系密切,其大量购进三变科技股票的行为异常。

5、被告人黄梅芳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证券账户实施买卖三变科技证券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6、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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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式改革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审判方

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审判方式改革

作者

黄芳

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所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裁判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意见,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为了表明裁判结果不是基于主观、擅断、强权干预而作出,它必须体现裁判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事实上后者也正是司法活动的权威性之所在。要达到这个高度,我们必须改革过去裁判文书只重结果、不重分析与说理的习惯模式,使裁判文书以详尽的事实、周密的论证、充分的说理成为法院严肃执法的最佳写照。

当前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社会普遍反映质量不高。其中尤以案件的有关当事人的反应较为激烈,批评较为尖锐。

事实上,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在败诉或诉讼请求未完全满足时往往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怀疑,而裁判文书在叙述事实和认证、说理方面的笼统、含糊其词无疑更加深了这种不信任感。有时候,裁判文书的语焉不详是影响当事人是否要求进入下一步救济程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影响着外界对法院的印象,影响着司法程序及裁判文书本身的公信度。

当事人在上诉、申诉中涉及对民事裁判文书的意见一般有:叙述事实不全面,有选择性地认定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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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

前 言

裁判文书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认同。撰写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对确保案件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改革也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日益受到重视,已成为法院改革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稿)为背景,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必要性从手,以一审为例,着重阐述了当前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xx年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所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xx年公布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启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以后新出现的问题及目前民事裁判文书所普遍存在的技术性问题等,并根据改革重点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稿)进行扼要分析,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认为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中同样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盲目效从,而要联系当今社会背景及司法环境,客观地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找准改革的重点,有的放矢,真正使改革在实质上发挥作用,以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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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裁判文书 司法文书上网的论文 法律

摘要: 近年来,裁判文书上网在经历一系列争议之后成为构建法治社会,实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增加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并对宣传法律法规,树立司法权威有着重要作用,此外,裁判文书上网还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正确引导民意,同时提高文书质量,加强审判水平。当然,裁判文书上网在带来诸多利处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难点与弊端,可谓是把双刃剑。如何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利处,使其收益大于成本是在今后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需要完善的方面。

关键词:

为全面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证社会公众及时查阅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增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近年来,裁判文书上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反响。20xx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的制度。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

一、 法律文书上网现状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阐释法律、宣传法制最直接、最主要的窗口,审判工作社会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这一载体上。(2)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裁判文书一般只针对于诉讼当事人及相关人送达,其他人没有途径了解、查询人民法院一年中所审理过案件的裁判文书。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先进的网络技术更为广泛应用于司法办公之中,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作为司法公开理念的重要举措之一被各法院纳入司法改革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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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代译序)傅玉林

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代译序)傅玉林

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裁判文书的价值逐步获得广泛认识,裁判文书在排泄、吸附、挥发纷争,执行、阐释、创制法律,凝结、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等方面的作用无可取代,因为“不管法院的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 ”[2]。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由于裁判文书浓缩了审判(或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3]、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因而成为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诉讼文化的窗口。

然而,综观目前围绕裁判文书改革所进行的种种探索,似乎尚未走出原有的思维模式和制度框架。在制度的层面上,以最高法院新近颁布的《刑事裁判文书式样》为代表的改革成果,虽然宣称溶入了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比如增加了被害人陈述的位置以示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等等,却仍未走出格式化的窠臼,填充式文书的内在缺陷决定了“千案一面”的状况无法真正改变,无论是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还是法官的司法独立地位,都被限制在这样格式化式样的狭小空间而无法真正得以体现[4]。至于裁判文书改革所追求的审判公开、以审判公开所保证的审判监督、以及审判公开和审判监督所追求的审判公正等等,也许并不会因为以一种格式取代另一种格式而有大的改善,改革后的裁判文书很可能只是取代了老八股文的“新八股”而已。特别是这种格式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审判委员会的名义通过之后,对于全国法院改革的意义便不止于思考或探索,而会立即变为束缚裁判文书向个性化方向发展的一种桎梧。优秀法官们在定“格”以前的种种大胆尝试将会在这种具有法定权威的格式面前不再具有合法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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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一庭裁判文书评查工作方案

民一庭裁判文书评查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执法工作,提高队伍素质、审判质效、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院全员岗位大培训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市法院评查活动实施方案及我院“两评查”活动规定要求,经庭务会讨论决定,制定本评查方案。

第一条 本规定裁判文书指本院案件审结后形成的、已加盖院印的各类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和其它法律文书。

第二条、评查标准

法律裁判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格式符合有关规定;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称谓合乎规范;

(3)叙述案件事实准确、精炼;

(4)论理充分、合法、简洁;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恰当、全面;

(6)主文简单明了,层次分明,表述规范;

(7)文件、字号、署名、落款、用印、核校符合规范要求;

(8)印制整洁、清晰、端正、规范。

(9)裁判文书格式及排版必须符合庭内统一裁判文书样本。

第三条、由庭务会和各审判长本月一评查 符合上述规定为优良法律文书,反之为不合格法律文书。

第四条 责任主体 :法律文书质量责任的主体顺序是:法律文书的拟稿人、校对人、文印人、审核人、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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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语文改革实践目标的探究

语文改革实践目标的探究

新课标指出:“语文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而培养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也应是语文实践”。并要求学生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和应用语文。因此,我们在语文教学改革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而制定正确的行之有效的语文教学实践目标,是进行语文教学改革实践目标活动的关键。

那么,如何制定语文数学改革实践目标呢?这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笔者认为制定语文教学改革实践目标,应遵循中国著名教育家陶竹知先生提出的“五大解放”思想进行实践。

一、 语文教学实践目标,应有利于“解放学生的头脑”

过去陈旧的教学模式是:“填鸭式”、“满堂灌”、“题海战术”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成了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教育学生迷信课本,迷信老师,语文学科组,为了检查所谓教学质量,采用了统一的教学方法,从教学单元的测验,其中考试统一试题,统一的答案,这样做法就严重地制约了教师与学生的创新意识机和创新能力。因此,我们要按照新课标的精神,发展学生的创新能力,首先要把学生的头脑从迷信课本,迷信老师,死记硬背书本的陈旧教学模式解放出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要培养学生会学敢想、敢说、敢干的实践精神,在语文教学改革实践中,应该从有利于“解放学生头脑”而出发,教师要精心备好每节课,认真设计教学方法和先进的教学手段,才能主学生积极开支动脑筋,大胆创新思考,教师要实现有思维价值的创新型的语文教学改革实践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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