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20xx年度土地收储计划表(新增地)
土 地 收 储 计 划 表(存量地)
土地收储计划表(存量地)
土 地 收 储 计 划 表(存量地)
闲 置 土 地 收 储 计 划 表(闲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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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地块,香溪路与城店南路交叉口西北侧,工业用地,已出让,为赵龙重工二期用地。不再介绍。
2号地块,佛堂镇渡磬南路与佛堂大道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城市综合体,已成交,不再介绍。
3号地块,金塘路
上溪镇金塘路上城路交叉口北侧地块规划条件等概况
地块位置示意图:
地块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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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工作,迅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各环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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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府发
[2007]4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全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实行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
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具体公开出让地块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竞投(买)的时间和地点,竞投(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竞投(买)的规则等。公告须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具体公开出让地块公告发布后,
对竞投(买)人咨询公开出让地块的相关情况,应及时、正确、真实的给予答复。
四、具体公开出让地块结束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发布具体公开出让地块公告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年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具体公开出让地块的信息及成交情况,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在相关媒介公布外,还应当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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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出让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条件: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3、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4、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5、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臵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
(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
(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
(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
(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
(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
(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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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2号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已于19xx年11月6日经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x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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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方式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挂牌、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1]。对于经过公开征集,只有一个受让方的,也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形式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2]
土地使用权出让(state land use conveyance),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所谓“出让”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内的地价款。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解释,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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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xx年3月31日前将20xx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试 行)
20xx年8月8日发布 20xx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目 次
前 言 ........................................................... 1
1 适用范围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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