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二O     年    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2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3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7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1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2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2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4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5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15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16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7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7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7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21

…… …… 余下全文

篇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创新类证券公司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可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以及投资风格不同。 1、定位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2、产品投资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6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自己购买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相比有什么优势? ①有些优质债券,投资者自己不容易买得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凭借证券公司的债券业务优势,可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多的机会。 ②一般投资者没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债券的组合优化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专门管理,可进行充分、科学的债券组合优化投资。 ③有些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一般投资者的进入受到限制。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拥有多种市场交易资格,可进行多品种投资,获得一般投资者所无法获得的收益。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购买债券时凭借其资金量大的优势,可以在更低的费率下购买。 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直接购买封闭式基金相比有何优势? 与直接投资封闭式基金相比,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四个优势。 ①分散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益; ②大额资金谈判能力强。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较少,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充分发挥大额资金的优势,在申购(认购)和赎回基金时获得优惠费率;③同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参与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在诸如封闭式基金的清算、封转开事宜等事件上维护参与人利益; ④管理人实力强,当发生封转开事宜时,如果有类似股票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条款,相关公司会考虑以净值全额接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封闭式基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优势? 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流动性好,而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 ②集合计划门槛低,每份10万元,而信托计划由于受到200份的最高发行量的限制,每份的最低参与金额都大大高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令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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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20xx年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二O     年    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2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3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7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1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2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2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4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5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15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16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7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7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7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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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第三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与投资原理

上海证券报股民学校网上专题报告会3月专场

当前证券市场投资新品种介绍

第三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与投资原理

所谓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通俗讲就是券商接受客户委托,并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一种理财服务。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由来已久,但随着市场的发展,也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20xx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20xx年10月,又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新阶段。

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

首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根据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加以推动的一种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在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将严格限定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范围,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实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此项业务。

从相关条文看,监管部门对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推广安排、投资风险承担、登记托管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如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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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光大阳光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光大阳光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释义 4

二、 集合计划介绍 5

三、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7

四、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8

五、 集合计划的成立 10

六、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0

七、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2

八、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4

九、 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15

十、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15

十一、 费用支出 17

十二、 收益分配 18

十三、 集合计划的退出 19

十四、 集合计划的展期 21

十五、 计划资产的审计 21

十六、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22

十七、 信息披露 23

十八、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25

十九、 本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27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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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比较

集合资产管理和基金一样都是集中投资者的资金进行专家理财,均以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要投资目标,投资人的资产均设立专门账户,由独立的托管银行进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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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什么是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什么是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限定性资产管理起点不低于5万元。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限定性资产管理起点不低于5万元。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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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操作规程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加强风险控制,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采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TA系统代办模式。

第三条 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采取营业部受理、总部交易柜台集中运作模式,即各营业部分散委托,总部集中申报、集中清算与资金划拨。

第四条 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开立中登公司深圳或上海TA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五条  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可通过柜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六条 客户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到柜台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并填写《个人(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附件3、附件4)。

第七条  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客户指客户本人或经授权的有权代理人。营业部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须认真核验客户提供证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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