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诊所设置选址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申请单位(人) :陈洪                                 (章)

组建负责人:陈洪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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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许会萍诊所选址报告

许会萍诊所选址报告

一、拟设中医诊所的位置

地理位置:拟设诊所位于金星小区113号。南北汇东西路与鱼龙街之间,东西介于人民路与温泉路之间。 诊所规模:使用面积140平方米。

二、拟设诊所选址依据

1.宜良县位于祖国西南边陲,医疗卫生事业相对落后,存在医疗水平不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城中建设一所中医诊所,可以部分缓解居民看病难等问题。

2.中医诊所与城中各大医院不在同一个街区,避免了医疗资源上的重复设置。

3. 中医诊所周边小区集中,周围环境噪音小、无重污染,保证了就医环境的方便、安静,可更多地服务于周边多处住宅小区的居民及外来务工人员。

4.中医诊所选址为金星小区,是临街门面房,绿色环保,交通方便,消防合格,就医安全。

5.中医诊所营业用房为框架结构,抗震效果好;座北向南,前后5个卷帘门,通风透光好;房屋设计合理,有两个卫生间、有大厅,便于分隔。

6. 中医诊所上下水、电一应俱全,管道及控制阀在屋内,便于管理、应急。

宜良许会萍诊所

20xx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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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诊所设置选址报告[1]

卫生所设置选址报告

                     申请单位(人) :     (章)

组建负责人:                      (章)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名称:***一体化卫生所

地址:

日期:2012.09

申请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选       址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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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口腔诊所选址报告

选址报告

龙湾区卫生局:    

本人符合申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法律的规定以及《龙湾区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现已选好执业地址,选址情况报告如下:                          

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   徐氏口腔门诊部        

拟设置医疗机构地点:   龙湾区龙腾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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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A2、诊所设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选址报告

附表四:

卧龙区青华镇王云昌诊所设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选址报告

其他需说明事项:(此表只适用于各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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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本人符合申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法律的规定以及《覃塘区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现已选好执业地址,选址情况报告如下:

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大岭乡龙马村卫生所李恒娟诊室 拟设置医疗机构地点:大岭乡龙马村

一、机构选址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法律的规定以及《覃塘区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符合覃塘区区域卫生规划。

二、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距离本地址500米内无国有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米内无卫生院,100米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本诊所设置后可以作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相邻25米内无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卫生要求。

四、选址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55平方米,使用面积52平方米,可满足开展正常诊疗工作的需要。

报告单位(签章):

报告人(签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为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充,为周边居民提供基本的诊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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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设置医疗机构医院、门诊部或诊所选址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单位(本人)符合申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现已选好执业地址,选址情况报告如下:

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眼科诊所 ;

拟设置医疗机构地址:***市***区后街宾虹广场DY幢210室街。

一、机构选址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以及《***市

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符合***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距离本地址300米内无国有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米内

无卫生院,100米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本诊所设置后可以作为公立

医疗机构的补充,为周边居民提供基本的眼科诊疗服务。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

的关系:

相邻50米内无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

合卫生要求。

四、选址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166.85平方米,使用面积90平方米,可满足开展眼科

诊疗工作的需要。 报告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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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A2、诊所设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选址报告

表2             诊所设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选址报告

其他需说明事项:

(此表只适用于各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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