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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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xx年5月24日,**工商局对**
市场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在此次抽检中,**销
售的**经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不合格。于**日立案调查。派
执法人员**二同志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
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执照号码:**、经
营者姓名:**,经营场所:**
二、违法事实。经查:20xx年5月份,当事人从一
河南送货车以每条63元的价格购进**胎,标以每条100元
对外销售,截止**日,当事人未再购进该种批次的产品胎对
外销售,,获利**元, 货值金额**元。
三、证据及证明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
品的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
营情况、经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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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行为,于***年***月***日立案调查。派***科(分局、总队)干部***、***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证人,查封扣押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生产的设备****台,生产物品***件,包装盒***个,现场抽样***份,并送****质量检验所检验,查封扣押的涉嫌违法生产设备及物品存放于****县***路***号(一般根据案件发生及调查过程写)。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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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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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xx年x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xx年x月x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xx年x月x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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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xx年11月18日,我所巡查人员巡查至XXX街上常春路20号时,发现当事人XXX涉嫌无照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了照相作证据提取,并同时电话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指定由XXX(执法证号:)、XXX(执法证号:)负责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已查清,现将本案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XXX,男,现年47岁 ,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住址:XXXX街上常春路20号,电话:XXXXXX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20xx年11月24日,当事人到我所办公室接受了调查人员的询问,主要向其调查了解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一些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同时还获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xx年11月26日,根据当事人交待的违法事实,我所执法人员对其雇用的工人XXXX进行了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水泥彩瓦加工场所的负责人及其做工的一些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1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xx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水泥彩瓦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摄制的照片4张(附于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且不能提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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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虚假宣传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县局案件核审委员会:
于20xx年*月*日立案调查的***虚假宣传案已经**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调查终结,现将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拟作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报告如下,请核审: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20xx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有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嫌疑,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相关规定,报经局长批准于20xx年*月*日批准立案调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由**主办、**协办,对此案进行调查。此案经由公平交易科调查,于20xx年*月*日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于19**年 **月**日,系**省**县**乡**村人。 现居住地:**县**镇**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县工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期限截止**年**月**日。
字号名称:*****
注册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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