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 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 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 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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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5、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
二、审核部门与权限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1)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2)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3)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2、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3、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
三、申报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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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80)
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工程项目;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工程项目。
适用对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以及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在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168条目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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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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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程序】
时间:2009-12-10
一、审批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三)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四)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资源管理司
三、审批权限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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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制度
1. 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3. 许可对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 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非农业灌溉项目。
(2)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 在资江干流取水的项目。
(4) 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含10000千瓦)以上25000千瓦(不含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5) 最大取水量每秒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10立方米以下(不含10立方米)的农业灌溉工程。
(6) 最大取水量每日2500立方米以上(含2500立方米)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矿井或者其它地下工程。
4. 许可收费
不收费
5.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6.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娄底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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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14日内(《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项目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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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14日内(《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项目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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