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应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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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事故报告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报告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2、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3、 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

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4、 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5、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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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内容

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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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环境事故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环境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类型、现场情况等。

4.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4 已经采取的措施。

4.5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6、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由公司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7、公司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当立即纠正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8、 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均应记入污染事故台账。

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0、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

11、对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

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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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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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快报。

快报内容(见快报格式):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 第一时间填报事故软件、电话上报、传真上报(电子邮件)。

? 要求:每起事故必须录入事故软件系统。

二、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 上报方式:第一时间填报事故软件、电话上报、传真上报(电子邮件)。 ? 要求:必须录入事故软件系统

三、相关事故信息

? 报告的内容参照报告事故。

? 上报方式: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填报事故软件、传真上报(并附电子邮件)、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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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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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事故处理报告

事故处理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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