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登记本

天心区经营性公共场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登记本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年   月   日

天心区经营性公共场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登记表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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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掌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部门、村、社区、企业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各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月上报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乡级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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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第一节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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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营养改善信息报送制度

为了切实掌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成立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对营养改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月上报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实施紧急报告制度。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同时,及时上级主管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范围、死亡及患病人数、可能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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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标准、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三条 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向上级政府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要由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分析舆论情况,发现重要食品安全舆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督促调查处理,并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政府报告。

第六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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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报告流程

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报告流程

流程图(见下图):

 


职业卫生协管服务流程

(一)流程图

学校卫生协管服务流程

1、流程图(见下图)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服务流程

(一)流程图(见下图):

一、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流程

(一)流程图(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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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仁怀市二合镇食品安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食品及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餐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评估。全二合镇食品安全总体趋势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监测获得的反映全街道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四)食品安全的监管大案要案、查处案件、执法情况及食 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二合镇卫生监督协管站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辖区内食品 - 1 -

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报送本系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仁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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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有或者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时,应详细询问,完整记录,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同时上报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并填写信息报告登记表。

二、在日常卫生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或者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同时上报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并完整填写信息报告登记表。

三、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及社会反映和举报有或者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后,完整填写信息报告登记表,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同时上报疾控中心和 卫生监督所,并保护现场,协助调查处理。

四、上报时间在2小时内,如遇紧急情况,应以最快速度上报,不得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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