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新的观点——第十五个观点

姓名:白云           

学号: 3090100860     

班级:工科试验班 0967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第十五个观点

一.作者简介:

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向社会活动,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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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内容回顾: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个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救援过程中失去了十名救援人员的生命,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从判决书中我们知道十四位法官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论点展开的:

一、 是坚持立法之上还是追求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特鲁派尼、伯纳姆和基恩坚持立法之上,他们认为法官应该尊重法律条文,严格限制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遵从该条文的字面含义和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做出判决,而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而且他们还认为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这一强大的公共约束力所设定的概念,而不是解释法官自己的偏好,或者用自己喜欢的概念去代替立法机关的概念。对法官来说,他们的职责只是中立地、不涉价值地适用法律。本案遵照法律条文判决他们有罪,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困难。

斯普林汉姆和福斯特法官认为法的目标是是通过阻止人们的犯罪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当人不能共存时只有剥夺他人生命才有可能生存,而且任何道德高尚的人都会这么去做的时候,刑法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因此允许法官对法条予以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为被告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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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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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阅读感想

《洞穴奇案》是一本很有意思的书。

上面说的有意思,并不是指它会让人乐不可支,也不是指它有着跌宕起伏扣人心弦的情节(事实上它的情节只有差不多两页半),但是它有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冲突,法律与道德,理性与情感,个体与群众……它们在本书中兵戈相向,辩论对抗,难分胜负,在刀锋剑刃碰撞中迸发了照亮大脑与心灵的智慧光芒。

说实话,读下这本书,我的感觉是精疲力竭。也许是外文翻译作品的缘故,读起来总觉得不是那么顺畅,但你又挑不出一句废话,因为它已精简到无字可减,这也正是它仅是一本薄薄的小册子的原因,但是,171页的篇幅中蕴含的信息又是如此之大,丝毫不逊色于那些厚到拿起来都觉得吃力的书。

我并不是一口气读下这本书的,这导致我每次打开这本书时都不太记得清之前的判词,但后面法官的判词又有很多地方针对前面的观点提出辩驳,这迫使我必须不时地翻阅前面的判词,最后我不得不用便签贴在各个法官的判词处,这让我可以随时翻阅任意一个判词,这才使得我的阅读稍稍轻松了些。

在读这本书得时候,一开始我觉得第一个法官说得很有道理,但是第三个,第四个法官都一样有道理,可他们的理论所推出的结果又截然相反,这让我开始反思为什么会这样。经过思索,我终于明白是我的阅读思考方式有问题。在我阅读一个观点的时候,我总是先把它作为一个权威、一个标准答案来看,先把它升到了一个高度,这样一种仰望的阅读视角使得我只懂得接受,将所看到的全盘接收并默认为正确答案,从而压抑了自己的想法与异议。这是不对的,这是高中式的填鸭式的阅读方式,这不能适用于大学。大学的阅读方式应该是抱着一种永远不完全相信,永远怀疑,永远挑刺的。这样的阅读方式才能让我们自己的“异议”有成长的机会并以此得到真知。当认识到这一点后,我开始改变我的阅读方式,用大学的阅读方式来读《洞穴奇案》,从而得到了我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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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一、 案情回溯:

案件发生在4299年春末夏初的纽卡斯国。那年5月上旬,该国洞穴探险者协会的维特莫尔等五位成员进入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但当他们深入洞内时发生了山崩,岩石挡住了石灰岩洞的唯一出口。五位探险者发现受困后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由于探险者未按时回家,他们的家属通知探险者协会,一个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由于洞穴地点地处偏远,山崩仍在继续,营救工作的困难大大超出了事前的预计,而在营救过程中的一次山崩更是夺去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与此同时,洞穴内五位探险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他们随身所带的食物有限,洞内也没有可以维持生命的动物或植物,探险者很可能会在出口打通前饿死。就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获知探险者随身携带了一个可以收发信息的无线设备。洞外人员迅速通过通讯设施同受困的探险者取得了联络。

当探险者问到还要多久才能获救时,工程师们的回答是至少需要十天。受困者于是向营救人员中的医生描述了各自的身体状况,然后询问医生,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当医生给出否定的回答后,洞内的通讯设备沉寂了。八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要求再次与医生通话。维特莫尔代表本人以及四位同伴询问,如果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纵然很不情愿,医生还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维特莫尔又问,通过抓阄决定吃掉他们中的哪一个是否可行。这当然是个医生无法回答的问题。当政府官员和牧师都不愿意回答这一问题时,洞内就没有再传来任何消息。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获成功。但当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人们才得知,就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维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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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姓名:唐佳杰 专业:应用生物科学 学号:3090100190摘要:《洞穴奇案》作为法学中的经典著作,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哲学思想。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该书产生的时代背景,然后通过对这个著名的虚拟案例的分析,探讨了书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法理学观点,最后阐述了读罢《洞穴奇案》后对其中呈现的法学流派的看法和对法律新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当代司法思考等方面的心得体会。

关键字:法律 洞穴奇案 心得

引言

作为法理学的经典著作,富勒教授在《洞穴奇案》中通过一个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描述了他那个时代的法学思潮。1998年萨伯教授在这基础上又增加了九位虚拟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释了近五十年来法学新涌现的观点。《洞穴奇案》的审判中涉及到法律、道德、公义、人情等,以简朴的文字带出了困扰古今哲人的哲理难题——人们面对法律总是存在着两难的矛盾,一方面期待它是中立客观,不带有任何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能代表正义,不拘泥于条文。这正是困扰该书中诸位法官们审判的最大障碍。

读完全书,深感个人在思考维度上的进步,谨以此文浅谈自己的些许读书体会。

一、作品产生的时代背景

美国著名法学家、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是新自然法学说的主要代表。他在1949年《哈佛法律评论》中虚构了《洞穴探险者案》。在《洞穴探险者案》一文中,洞穴杀人事件虽然表面看上去是很简单的“杀人就有罪”,但是从法律、文化、人情、生物、道德等不同观点去探讨被告是否“罪有应得”,案件就开始复杂化了。五位法官的判词展现了当时不同派系的法哲学思想,其中两位法官赞成这四个探险者应该处以死刑,两位法官认为他们应该无罪释放,一名法官鉴于无法做出选择而放弃发表意见,从而使该案成为一个悬案。《洞穴探险者案》一文发表以后,西方世界的法理学和法律解释理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促使后世的学者们纷纷续写富勒教授的案例。最为著名的是50年后的法学家萨伯教授,他为本案添设了一个情节:当年的洞穴中还存在着一个与四位被告合谋犯罪的第六人。围绕着对第六人的审判,由萨伯教授虚拟出的九位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写出了九篇判词,展示了法理学在半个世纪内的新发展。审判结果为四票有罪、四票无罪,一位法官回避裁决,依旧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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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陈洁琳 法学1101 1103110113

书名:洞穴奇案

作者:(美)彼得.萨伯

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

出版者: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版次: 20xx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笔记:(开始时间:20140410)

1.书的类型:论说性书,法学案例分析

2.整本书的内容:通过对一个虚拟的案例的讨论,用不同的虚拟法官发表不同的意见,来阐述各个法学流派的学说。

3.全书的架构:主要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富勒写的,给出了虚拟的案例,还有5位虚拟法官的讨论情况。第二个部分是作者萨伯新增加的对该虚拟案例的延伸观点的讨论。各个法官的意见之间基本上相互独立,但是后面的法官会对前面法官的意见进行评述。

4.作者要解决的问题:通过的虚拟案例的分析,阐述各个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其思考过程和依据,表明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至于读者接受哪个学说,哪个学说最有说服力,由读者自行决定。读者应该是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

5.全书的关键语句:通过案例传达一种复杂而微妙的平衡。

6.法官观点摘要与个人感想: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 有罪 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 无罪 (感觉有一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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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心理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

从立法的精神看洞穴奇案

佛教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当其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对现代研究法、设立法也有着很大的启示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秩序条文,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和农、牧、猎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相适应。我们应该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进步去探讨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法律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平等。当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在“这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下崩塌。而洞穴奇案就是这一方面的很好体现。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被告剥夺时,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属于自然地范畴。领土原则以假定人们在一个群体内共存为基础,当一群人共同生活于地球上同一特定区域时,才可能把同一种法律秩序强加给他们。当时联邦颁布和确立的法律并不适用。他们只适用于源自与当时环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因此,综上我们不难得出:从立法的精神的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告应当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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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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