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交通事故整改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

第一段事故情况及原因分析.........略

进入xx年,我公司安全生产较往年有所好转,xx季度的事故起数较去年有所下降,使有些管理人员放松了警惕,xx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给企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给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暴露出我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安全管理思想松懈,责任心不强。缺乏超前预见性,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看成绩多了,看问题少了,我司事故频率在与去年同期比较是有所下降,但是缺忽略了去年受冰雪天气的影响使事故高发的原因,实际上今年事故的频率还是较高的,而且今年驾驶员的违章行为也没有得到很好遏制,“四害”违章还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在各级管理干部当中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安管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分解不到位、工作得过且过,弱化了安全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2. 安全管理出现漏洞和肓区。职能部门和车队安全管理重心偏重于对驾龄短的驾驶员,放松了对驾龄长的驾驶员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滋生侥幸心里,总觉得他们工作时间较长,驾驶经验丰富,平时没有出现过大的问题,思想上放松了警惕性,造成管理不到位,同时安全教育、培训、检查、监督工作没有常抓不懈,驾驶员跟踪教育缺乏力度,存在安全管理的漏洞和盲区,使个别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自觉做到尊法守纪,驾驶工作中常抱有侥幸心理的驾驶员,没有被及时发现,这些人往往摆不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没有真正意识到安全行车对自己、对家庭、对企业极端重要性,是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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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部门的要求,为在事故发生后争取时间,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人员不受损失,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稳定有序进行,特制定此规定。

一、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事故报告可先以口头报告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及时进行书面方式补报。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二、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本单位报警,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

三、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7、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协助交警、保险部门,给予施救。

五、配合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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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交通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报告单

交通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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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兰海高速都南路段“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xx年3月11日5时35分,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川R28217的大客车搭载53人从四川南充开往深圳龙岗,途径广西南宁境内兰海高速公路都南路段1955㎞﹢200m处时发生侧翻,当场造成车上乘员4人死亡,39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3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7〕79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兰海高速公路都南段“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并实地赴四川南充南部县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车辆、驾驶人及道路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运集团公司),成立于20xx年5月。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人民南路4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1300000009647(1-1),法定代表人:王希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班车客运,班车客运(超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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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交 通 事 故 分 析 报 告

编号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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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有关重大交通事故调研分析报告

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研分析处理报告

20xx年5月23日,辽宁省阜新市境内长(春)深(圳)高速公路彰武段发生一起逆行货车与客车相撞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03.5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xx年5月23日2时50分,史永平驾驶号牌为蒙F18597重型货车,由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达牛镇蓝天压燃厂装载钢材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辽宁阜新境内彰武服务区时,在服务区内掉头后由服务区入口逆向驶入长深高速至306公里200米处,与由西向东驶来的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驾驶员赵志远驾驶的号牌为津AB2626大客车正面相撞起火,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两车烧毁报废。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重型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严重超员并超速行驶,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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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xx年4月11日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xx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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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xx年4月11日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xx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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