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合法性审查报告20xx

关于《XXXX》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委办公会议:

由我委XXXX起草的《XXXX》(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我科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过程

20xx年1月6日,我委XXXX将本《意见》送至我科。接到文稿后,我科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合法性情况

经审查:本《意见》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合法,制定程度正当,送审稿内容和形式合法,可以行文。

三、登记、编号和公布

本《意见》已经XXXX会议审议通过,待报XXXX有关领导签署后,由XXXX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XXX科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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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制定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法制督查科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起草科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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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涉及案卷材料: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立案报告表

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8、证据复制(提取)单

9、询问笔录

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

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

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

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6、涉案卷烟核价表

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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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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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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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查范围和标准

(一)审查范围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审查标准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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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授信审查报告的写作方法

授信审查报告的写作方法

制度政策,这是贷款初步审查的关键环节。对应该由调查人员及经营行提供而没有提供的信贷业务材料,审查人员应当列出单子,及时通知调查人员及相关行补充完善,说明情况,提出审查意见,限期予以补充回复。原则上凡是贷款调查人员调查认定的内容,审查人员都应当重新审核,看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信贷准入条件和相关政策制度。全面初审的目的,是解决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合法性问题。全面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同贷款调查阶段收集借款申请资料的内容基本一致。

第二节 突出审查贷款风险控制点

在全面初步审查贷款申报资料和调查报告完整性及合规合法性的基础上,应当侧重于从非财务因素、财务、现金流量、担保等方面的审查入手,分析判断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切实解决贷款资料完整有效、手续合规合法而不安全等问题,尽可能避免或降低贷款风险。审查的重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查分析借款人(含项目)政策及地区等非财务因素风险

审查贷款项目或借款人所处行业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地方重点支持、一般支持还是属于限制支持。如果属于一般支持或限制支持,就必须审慎处理。 审查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所在地区的信用及法律环境。如果政策干预执法,不支持金融部门保全资产信用社者该地区客户存在大量逃废、悬空信用社债务行为,不良贷款占比较高,贷款就应当特别慎重。 审查借款人所处行业的风险大小及在本行业的位置。如果借款人所处行业的风险较大,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一般,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产品供求平衡或供过于求,对其贷款应当特别慎重。 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类别。如果为一般支持类或限制支持类,贷款就应当特别慎重。 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往往无法直接观察,只有从历史记录的事实当中加以判断。如果借款人出现过严重拖欠、经历过重组,对其贷款应当慎重。 还要审查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是否符合国家及本行的信贷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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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合法性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合法性审查

李恒

[摘要]在 梳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招标人、投标人资格、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有效 性,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 了相应处理意见。

[主题词]建筑工程 施工 招投标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 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的基础。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有《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施 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等,同时建筑工程招投标还应当符合《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主要应当关注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有效性,而这主要取决于招标人、投标人资格、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一、招标人资格的合法性审查

建筑工程招标是建 筑工程施工的第一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除《招投标法》第三条及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外,建 筑工程招标人可以选择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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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贷款审查报告的写作方法

贷款审查报告的写作方法

制度政策,这是贷款初步审查的关键环节。对应该由调查人员及经营行提供而没有提供的信贷业务材料,审查人员应当列出单子,及时通知调查人员及相关行补充完善,说明情况,提出审查意见,限期予以补充回复。原则上凡是贷款调查人员调查认定的内容,审查人员都应当重新审核,看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信贷准入条件和相关政策制度。全面初审的目的,是解决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合法性问题。全面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同贷款调查阶段收集借款申请资料的内容基本一致。

第二节 突出审查贷款风险控制点

在全面初步审查贷款申报资料和调查报告完整性及合规合法性的基础上,应当侧重于从非财务因素、财务、现金流量、担保等方面的审查入手,分析判断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切实解决贷款资料完整有效、手续合规合法而不安全等问题,尽可能避免或降低贷款风险。审查的重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查分析借款人(含项目)政策及地区等非财务因素风险

审查贷款项目或借款人所处行业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地方重点支持、一般支持还是属于限制支持。如果属于一般支持或限制支持,就必须审慎处理。 审查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所在地区的信用及法律环境。如果政策干预执法,不支持金融部门保全资产信用社者该地区客户存在大量逃废、悬空信用社债务行为,不良贷款占比较高,贷款就应当特别慎重。 审查借款人所处行业的风险大小及在本行业的位置。如果借款人所处行业的风险较大,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一般,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产品供求平衡或供过于求,对其贷款应当特别慎重。 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类别。如果为一般支持类或限制支持类,贷款就应当特别慎重。 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往往无法直接观察,只有从历史记录的事实当中加以判断。如果借款人出现过严重拖欠、经历过重组,对其贷款应当慎重。 还要审查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是否符合国家及本行的信贷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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