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工作计划

临沂XX中医医院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

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器官移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我院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情况下,严格按山东省卫生厅的相关要求,根据《20xx年全省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11号)有关要求,我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并组织制定了《20xx年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加强与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组织做好本院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组织员工学习切实提高对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定赵旭功同志作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第一责任人,明确各科室主任为科室监督工作的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要强化法制观念,依法行医、规范执业,要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的生命线,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坚持依法规范、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二)完善规章制度,全面检查。

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管理存在漏洞立即整改 ,一旦发现违法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坚决杜绝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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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器官移植报告

临沂市兰山区妇幼保健院

关于器官移植专项检查的汇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首先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莅临我院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为确保我院依法执业,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卫发电〔2011〕16号)精神,按照临沂市卫生局《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院对器官移植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器官移植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做简要汇报。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人体器官移植涉及重大伦理和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我院充分认识到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重要性,成立了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小组,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管。

二是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我院对照本方案规定的整治内容,督导小组组织专家力量对我院器官移植工作进行自查。 经自查,我院为妇幼保健专科医院,侧重于妇产科专业,不具备器官移植的要求和资质。所以将排查重点放在我院是否

有医务人员参加非法器官移植活动。对此我院明确要求对参与非法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经过认真细致的自查,我院医务人员不存在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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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现状及措施分析

引言

在时代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器官移植取得了越来越大的成就,也为更多的患者甚濒临死亡的人带来新生。该技术的广泛运用有效提高了患者免疫能力,从根本上增强了其生理机能,使患者其以更加鲜活和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生活。然而在其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埋下了诸多的隐患,例如由于目前人们的观念和意识还比较老旧,自愿捐献器官的社会行为还比较少,然而器官需求市场却越来越大。在两者矛盾下,不少不法分子为谋取高额利益,诱发了越来越多的摘取器官刑事案件,该现象甚至演变成社会稳定的又一不利因素。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交易市场,确保社会长期稳定,国家相关部门也加快了该方面的立法过程和行为规范。但上述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和落实过程中,由于执行力严重不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社会治安环境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和治理。

也为了扭转当前局势,国务院在二〇一一年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该类犯罪的一些具体范畴和内容。并首次把上述行为定义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了非法买卖器官活动。但仅仅依靠单一的法律制度和约束,不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器官犯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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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非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自查报告

20xx年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等违法违规活动,增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根据烟卫法监[2012]5号《关于印发烟台市20xx年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所迅速展开自查活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组织领导到位

我所接到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烟台市20xx年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后,当天召开了领导办公会议,传达学习了文件精神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成立了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责任。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工方案,确保了上级精神与我所实际紧密结合,确保了查处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具体落实。

二、迅速行动,郑重承诺

按照卫生局统一要求和部署,我所与医务工人人员签订了《依法执业,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承诺依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不进行非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医务人员不组织、不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不向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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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综述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综述

摘要: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也日益成熟。许多的患者从器官移植技术中获得生命的延续。但是对于器官移植手术,人们存在巨大的争议。本文主要从器官移植过程中的伦理问题;手术后可能出现的的并发症及预防;移植技术的新发展;以及器官移植后的法律风险。四个方面对器官移植技术进行综述。 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伦理态度、不相容器官移植、法律风险

(一)器官移植过程中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的含义:只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的手术,以取代患者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在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有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赞成者认为:在不危害供者自身的生命及降低,自身生存质量的情况下,其出自完全自觉自愿,捐献活体器官,去帮助一个生命垂危的患者,并能拯救受者生命,是一种高尚,的利他行为。反对者认为,活体器官移植无论对受体还是供体都存在着风险。

第二方面,是提供器官的供者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器官:是否自愿或事先有无同意捐献器官的意愿?是否供者可以不需要这个器官而保持其生活质量?抑或供者已经不再需要所提供的器官?

第三方面,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有限的移植器官供体如何分配,谁能先得到器官,由谁做出裁。根据什么原则进行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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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讨论

生命科学与奥秘

--人体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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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讨论

摘 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和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替代其病损器官的技术。中国器官移植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移植数量逐步增加,发展速度逐渐加快,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除肾移植外其他器官移植从开展例数、存活时间或从效果上都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除技术、药物等条件方面外,还存在伦理发展与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因此,全面阐述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保障实现器官移植真正造福于民的目标,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器官移植,进展,伦理,分配

有人把人的身体比喻成一架注满了油的机器,各种器官像机器零件一样相互配合,使机体能够正常运作,当机器零件磨损的很厉害的时候,人们会拆下来并且换上完好的零件,来使机器得以继续运行。要是人类的器官发生了病变,能否也这么做呢?很久很久以前,人们就幻想着有这样的技术来治病救人,直到20世纪中叶,人们终于突破了重重困难,完成了第一次成功的器官移植——约瑟夫默雷的肾移植手术。器官移植的确是一项伟大的医疗技术,不过,在临床实践中却也避免不了众多的问题,除了目前技术所限导致的临床方面的问题,另外的问题就是伦理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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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人体器官移植材料

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知识

1、何为人体器官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2、人体器官可以随意移植吗?

不可以。只有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才可以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而且整个过程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3、人体器官移植匹配:

移植器官的匹配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理论上,只要血型相同就可以,用大量的抗免疫药物来维持。但抗免疫药物吃的越多,受体的免疫力就越弱,就越容易得病。所以要求器官的抗原不能相差太多,以在保证免疫力的情况下少吃药物。但即使同样血型,抗原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而移植时最重要的就是抗原的匹配。差异越大,其移植后的免疫反应就越大,达到一定程度,移植器官就会坏死。所以,找一个匹配的器官还是很难的。越重要的器官就越经不起折腾,其抗

原的匹配要求就越高,器官就更难找了。

4、器官离开身体后的生命时限:

器官离开身体后的生存时间一般也就20个小时左右,每种器官都有一定的保存时限,肾脏的保存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肝脏一般不超过12小时 ,心脏保存时间更短, 至于保存方法是用特制的器官保存液在低温下保存只能取出来就要马上开始手术,无法长时间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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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人体器官案例讨论总结

人体器官案例讨论总结

第一,对于甲的诉讼请求的看法

陈美琴及其组员提出了下列看法:

1,强制执行依据应当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裁决、支付令等。该案尚在司法程序中,强制执行无从谈起。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财产,人身关系不得强制执行。

3,甲无权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根据合同法52条,违反公共利益的民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合同属于变相买卖合同,买卖器官的行为在卫生部的部门规章中被禁止,虽然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在07年才出台,但是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精神认为人体器官的买卖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4,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后应当对被赠与人因信赖而先期做的准备等作出赔偿。

然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的标的应当为财产。本案中乙的肾尚未与本体分离,不属于财产,因此赠与合同无效。在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下,被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从谈起。

陈育春认为,在实践中应当遵循个案平衡的原则。在人体器官捐赠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补偿现象。若一律定为无效,则无益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此外,若是成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不宜过度干涉。

李旭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共利益含义在每个不同的背景下都有不同的含义。考虑到器官指定捐赠的补偿有毫无疑问的合理性,不宜进行一刀切的局面。国务院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了指定对象的捐赠需在近亲属或因帮扶关系而形成的亲属之间进行,大大减少了可能的器官来源,不利于当前人体器官供不应求局面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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