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总结

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我院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潍坊和我市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信访工作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恪尽职守,以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为出发点,以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谐为落脚点,以为困难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为重点,立足发展、稳定的大局,始终围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信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积极稳妥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职工来信来访,大力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有力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有序发展,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院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情况

1、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0xx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0起,其中确立劳动关系争议21起、工伤待遇类争议27起、劳动报酬类争议2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类争议13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类争议1起、非因工死亡待遇类争议5起,其他类争议1起;结案57起,其中调解44起,裁决13起,调解

率为77.2 %,共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422.52万元,另有13起案件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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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总结

规范仲裁机构 做好争议处理

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XXXX年,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县人力资原和社会保障局为适应劳动人事仲裁事业的新发展,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改善工作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案质量,扎实推进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使仲裁机构成为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窗口,圆满完成上级工作部署,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一、认识到位, 强化学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实施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劳动人事争议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管辖、仲裁程序、开庭裁决等.做了实体和程序性定,是进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定依据.我们利用局周五学习日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印制了宣传材料XXXXX多份,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媒体、进企入户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劳动人事仲裁法律法规政策认知水平。积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兼职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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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20xx年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一、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截止20xx年x月底,我股共接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9件,作出不予受理案件3件,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6件,现已结案5件,1件审理中止,1件正在处理过程中,实际涉及金额193880.8元,其中为劳动者追偿工伤待遇金额167961.4元,为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金25919元。

二、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新时期劳动保障信访维稳工作

共处理来信来访案件25起,来访人员36人,其中涉及养老保险投诉8起,涉及职工12人,工伤投诉7起,涉及职工10人,其他投诉案件10起,涉及职工14人,均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三、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劳动用工

截止20xx年x月底,新签、补签劳动合同271份,解除劳动合同132份。

20xx年劳动仲裁工作谋划

(一)搞好劳动争议实务培训,组织企业劳资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人事劳动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高依法用工意识,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受案和处理力度,努力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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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20xx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总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xx年度工作总结与20xx年度工作打算

20xx年县仲裁院以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进和完善仲裁院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和健全县级和大型国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基础,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数据截至20xx年12月20日):

1、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情况

(1)、各级调解组织受理446件,比去年同期512件下降了12.89%;调解成功410件,调解成功率为91.93%。

(2)、仲裁部门受理552件,比去年同期330件增长67.27%,不予受理21件,比去年同期27件下降22%。

(3)、受理案件中:劳动报酬345件,占受理总数的62.5%,工伤待遇59件,占受理总数的10.69%,社会保险12件,占受理总数的2.17%,履行劳动合同12件,占受理总数的2.17%,确定劳动关系57件,占受理总数的10.33%,经济补偿金48件,占受理总数的8.7 %,赔偿金18件,占受理总数的3.26%,其他1件,占受理总数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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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20xx年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20xx年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20xx年,我股工作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劳动争议仲裁科的业务指导下,认真完成了年初我股预定的各项任务。我股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信访、合同鉴证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县劳动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继续坚持“双维护”宗旨,加大劳动仲裁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突出抓好劳动争议处理、仲裁监督、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处理三项重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为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贡献。

一、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法秉公办理。

20xx年,我股共接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7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作出不予受理2件,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5件,现已全部结案,结案率达100%。其中2件为履行工伤事故认定时前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2件为养老保险金欠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案,同时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我们始终坚持以调解为主,以裁决为辅,将调解贯穿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有1件是经过调解结案的,为劳动者职工死亡善后费60000元,有利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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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20xx年劳动监察和仲裁工作总结

20xx年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一年来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在县委、县府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为契机,以创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三优三满意”文明窗口为标准,以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结合“争先创优”活动和我县的具体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利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取得的成效

截至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共受理案件279件,其中立案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256件,经审理裁决191件、调解19件、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36件,实际结案246件,其余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共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387万余元;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283件,涉及劳动者人数294人,共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69.1万元;经过认真审查,共有23件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不属于我办的受案范围,我办均依法开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建立健全了劳动争议案件登记台帐,明确记载了各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指导企业签订和完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今年共对259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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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劳动仲裁院工作总结

劳动仲裁院工作总结

今年,我院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及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深入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县的具体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利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今年度,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530件,已处理结案的518件,结案率为97.7%,有效预防和化解了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树立了良好的政策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1、坚持预防为主,注重舆论宣传。深入贯彻“两法一条例”的实施,多方配合、合力组织开展大型劳动普法宣传活动。开展劳资培训,与广大企业和职工面对面,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强大的舆论宣传,不仅使企业领导提高了认识,积极支持工作,广大职工和普通市民也增强了法制观念,增加了自我保护意识。

2、本着深入为主的态度,关注基层民生。仲裁办公室每天来访人员众多,但仲裁员对每一位来访群众和前来咨询的企业劳资人员进行热心、细心、耐心的解答,截至目前,共接待来访人员达几千余人。不仅对来访人员的问题进行解答,也对个别存在疑虑的问题进行请示和沟通,较好的为基层百姓解答了心中的疑惑,宣传了相应的法律政策,使得带有怨气来访的群众满意而归,怀有疑问的企业通晓而走,双方均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使更多的劳资矛盾解决在萌芽、消化在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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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于成立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请示(2)

关于XXX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更名及增编的议题

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xx]13号的文件精神,为统一名称,完善职能。依据人社部第5号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的规定和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争议案件较多的县(市、县),普遍建立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财政经费保障、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实体性仲裁办案机构”的精神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xx]24号)文件精神,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是指做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该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实体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可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其他名称,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要求,现参照陕西省已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实际情况。拟成立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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