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关于X X村X X屯莫X X等四兄弟

与六队群众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X X镇人民政府:

我所接到莫X X与六队群众纠纷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取证,查阅历史资料,土地确权等法律法规,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所依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对该纠纷案作了处理意见(附后),现请镇领导阅示。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 X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长塘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经查:该争议土地在长塘屯村边,落实生产责任制前是

该地中间有一部分由莫X X屯六生产队的晒谷坪。在此之前之父)在解放前开垦了这X 福(申请人莫X X

块土地作菜园,具体面积不详,当时四周围有樟树、荆棘等,外围至水田边还有荒地和粪坑,该地在土改时仍旧划分给莫X 福耕种,当时并未颁发有土地所有证给莫X 福,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期间,长塘六生产队将原莫X 福耕种的这块土地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边的一些粪坑整出一块坪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由于自19xx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xx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的颁布实施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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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事诉状范文--土地款纠纷案

民 事 诉 状

原告1:李某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人,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号。电话:

原告2:张某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址同上

原告3:张某凤,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市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梅、张某来,张某凤系法定代理人的婚生女。

原告4:张某莉,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梅、张某来,张某莉系法定代理人的婚生女。

被告: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XXX,该村委会主任。电话:XXXXXX

住所地:XX市XX镇XX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四原告为XX市XX镇XX村的组织成员;

2、判令被告支付给四原告共计人民币188000元(即每个原告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7000元);

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梅系自出生至今一直居住、生活在XX市XX镇XX村。原告李某梅与原告张某来于19XX年XX月XX日结婚, 19XX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张某凤,于19XX年XX月XX日生育二女张某莉,二婚生女的户口均落户于XX市XX镇XX村,户口一直未迁出。于20XX年XX月XX日原告张某来的户口也依法迁入XX市XX镇XX村。四原告履行了作为XX村村民应当履行的各种义务(如交缴税、费等农民负担、“二女结扎”等);同时也享受了XX市人民政府对“二女户”的各种政策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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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关于方顶社区徐、李、宋三家土地纠纷的情况说明

关于方顶社区徐、李、宋三家

土地纠纷的情况说明

XX街道办事处方顶社区居民徐XX因土地纠纷问题,多次到区里上访,甚至直接找到区领导反映问题。XX办事处对该信访件极为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走访社区干部和群众,了解到该土地纠纷情况如下:

方顶社区徐、李、宋三家原有三块面积相等的相邻的宅基地,均为南北长157米,东西宽3.3米,徐家西面紧邻一条宽2米的道路。为方便盖房子,三家经协商,同意互换为每户南北长52米,东西宽9.9米的长方形宅基地。

徐家较为难缠,为了多争取盖房面积,向李、宋两家索要更多面积的土地。宋家是外地迁徙户,为了息事宁人,且李家想促成此事以便尽快盖房,最终李、宋两家共给了徐家南北长17米、东西宽9.9米的地,其中两家各出8.5*9.9平方米;徐家更为霸道,以现有的土地都被儿女占据为由,向李、宋两家索要土地给自己盖房。遭到宋家拒绝,李家仍是为了能尽快盖房,做出妥协,给了徐家南北长13米,东西宽9.9米的地。原本三家应有宅基地面积均为514.8平方米,现徐家有811.8平方米,李家有217.8平方米,宋家有346.5平方米。

此时,为防止徐家进一步索要土地,李、宋两家要求徐家写了一个条子,记述了徐家两次索要土地的事情。现在,徐家以此条子为依据,不断要求多给南北长13米、东西宽9.9米的地,李、宋两家不同意,徐就采取上访等方式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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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关于XX县XX镇张石畔与庄果渠

两自然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情况的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县XX镇张石畔行政村辖张石畔、刘崖尧、庄果渠和瓷窑沟4个自然村。在全县第三批煤炭资源整合中,XX县新民镇府榆煤矿工业场区由原场区迁移至现XX镇张石畔行政村,涉及张石畔、刘崖尧2个自然村。

20xx年底,经XX县国土统征储备中心、XX镇政府,府榆煤矿,张石畔村委,张石畔村村民、刘崖尧村村民在互惠自愿的基础上,完成了征地工作,并于20xx年2月4日,在村民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三天时间在三委会人员的直接参与下完成了土地的丈量,以及各种补偿费用的核准。在征地过程中,张石畔村支部书记XXX(庄果渠自然村人)全程参与,未提及张石畔和庄果渠两自然村土地存在权属争议。20xx年2月,对所征收土地的界址点,通过插彩旗的形式实地标注、征地丈量确认、批复告知、征求意见、举证听证会、批复公告等法定程序。同时签订了《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XX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9月28和10月12日,分别发布《XX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府政征公[2010]117号),《XX县人民政府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府政征公[2010]118号)。在公告期间,村民未提出土地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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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议(草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X X 县

X X X人民政府文件

X政处决字[20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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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镇人民政府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草案)

申请人:

莫X杰,六十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团,五十八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群,五十五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维,四十七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

潘X送,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潘X永,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善,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1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 X 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 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X 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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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土地纠纷案例

土地纠纷案例(金州司法所)

土地流转起纷争 人民调解化矛盾

在20xx年1月24日,金州乡新英村三组刘克祥将自家的13亩耕地转包给李明耕种,20xx年李明将此地又流转给王建军耕种,耕种的期限都是第二轮合同期满。王建军在20xx年春天耕种此地时,刘克祥夫妻回来不让王建军耕种此地,两家发生纠纷。于是在20xx年5月10日王建军请求金州司法所为两家调解。

司法所所长田晓刚接受了本案后,立即开始了解案情,走访群众和村组干部,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了调查了解,得知双方反应情况属实,并依法进行调解。但田所长看刘克祥老两口没有生活来源,挺可怜的,又向王建军为其争取点土地转让费。最后使双方达成协议:

一、王建军给刘克祥土地补偿款柒千元整。二、王建军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柒千元钱交到司法所,由司法所给刘克祥。三、双方当事人自签字起本合同生效。如违约承担价款10倍的违约金。刘克祥夫妻签字后起,如刘克祥的家庭成员再来找王建军要地,由刘克祥夫妻赔付价款的10倍的违约金给王建军,计柒万元整。

在司法所的调解下,两家人终于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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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决定书

**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调解仲裁委员会

仲裁决定书

*县农仲字[2012]第1号

申请人:****,女、回族、19xx年7月2日出生,现住**县****乡****村221号。

申请人:****,女、回族,19xx年5月2日出生,现住**县****乡****村219号。与申请人****是姐妹关系。 被申请人:**,女、回族、19xx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县1***1乡。系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弟媳关系。 第三人:***,男、回族、19xx年3月7日出生。现住**县****乡****村,系申请人****的弟弟。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于20xx年5月8日下午4时在**县******乡开庭进行公开审理。申请人****、申请人****和第三人***、被申请人**均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中途退庭不影响本案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和****诉称:自己是本村****村居民,母亲哈折在活的时候说过自己的地以后要给没有分到地的小儿子***耕种,当时****在种妈妈的地,***长大以后,是***让***把地让出来给弟弟***种,现在***还在种。我的地是在**所种的地里,她是在妈妈和弟弟***去世以后,没有通过我们私自办了承包地证书,证书在她手里就不能说明地就是她的。她丈夫阿都(申请人的弟弟)08年4月去世,当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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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

临政办字〔2010〕45号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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