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县XX乡X村X号。
申请请求
请求暂缓执行XX公安局X公(大)行罚决字【20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拘留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日XX县公安局作出X公(大)行罚决字【20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现申请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向XX市公安局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贵局暂缓执行X公(大)行罚决字【20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拘留决定,恳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 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零零四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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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暂缓执行xx市xx区公安局对我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理由:
我因涉嫌殴打他人被xx市xx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不当,我已向贵局申请复议。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的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我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在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我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男,
委托代理人:
案由:因对 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 公安分局作出的“ ”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
二、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顶格”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 “情节特别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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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员请假离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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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纪山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申请复议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濮中法执复字第26号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复议人:张纪山,男,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中东村。
张纪山因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二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台前县人民法院(2008)台法拘字第00146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人张纪山称:1、台前县人民法院对张纪山与侯宪风之间的欠款纠纷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本案调解书;2、台前县人民法院把张纪山从山东省肥城市押到河南省台前县拘留所拘留是违法行为,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对张纪山的司法拘留处罚。
经本院审查:侯宪风申请执行张纪山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纪山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台前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执行人张纪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纪山对本案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权的复议申请,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审查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审查;台前县人民法院因张纪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将张纪山羁押在其住所地还是其他地方,并不影响拘留措施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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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ter of Authorization
We, XXXX, XXXX, hereby authorize (ID number: ) from XXXX to deal with all the concerned issues of our residence permit postpone application.
委托书
我们XXXX, XXXX, 在此委托XXXX公司的 (身份证号码:__ ) 全权处理我们的居留许可延期申请相关事宜.
XXth, XX XX, XXXX XX年XX月XX日,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X(Sign/签字)
XXXX(Sign/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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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的复议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_________,女,______岁,______市______厂干部,住本市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应详述事实经过,此略。)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有误。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依法变更原决定。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律师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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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王大发申请复议(2010)津执字第390-3号拘留
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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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常执复字第4号
复议决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1)常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王大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从事合伙事务,住澧县澧阳镇翊武东路。
申请复议人王大发因不服津市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3日作出的(2010)津执字第390-3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拘留决定既扣押申请复议人财产,又要拘留申请复议人,程序不合法;拘留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申请执行人彭信莲也没有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申请复议人在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并非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拘留决定适用法律不当。
经审查,20xx年7月21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津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彭信莲与王大发、张南萍及潘理有之间的合作协议终止履行;二、合伙财产位于安乡县城关镇南环一路安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项目部内的76间房屋门面分割给彭信莲所有,合伙债权406 530元由彭信莲收回享有,合伙债务712 928元由彭信莲负责偿还。王大发、张南萍负责将上述76间房屋门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给彭信莲,交付时应当包括所有房屋门面的钥匙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资料、房屋租赁合同及履行情况资料,项目部的证照印章、财务账目等市场正常运行的资料;三、彭信莲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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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二群不服拘留决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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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豫法执复字第21号
复议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石二群,男,19xx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吉安地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杜雪景。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复议人石二群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驻法执字第107-1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石二群称,20xx年2月份,驻马店高新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碑村委吴庄村民组与驻马店市吉安地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地公司)签订《联合建房合同书》,约定以该村民组所有的21.6亩村民生活安置用地与吉安地公司联合建房。之后,吴庄村民组协调吉安地公司与新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协议》,由吉安地公司支付160万元拆迁补偿金,新世纪公司在20xx年9月1日前拆除完毕。新世纪公司到期后将主要设备拆除,但地上附属物因工程量较大没有拆除。吴庄村民组为不影响吉安地公司施工,在《协议》到期后决定将新世纪公司地上附属物拆除。在拆除地上附属物期间,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执行杜雪景申请执行新世纪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将新世纪公司位于吴庄村民组21.6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设施查封,并向吉安地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二群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石二群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向吴庄村民组告知了通知内容,并把驻马店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后张贴在该工地,但吴庄村民组仍继续拆除剩余附属物并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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