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镇安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编 号:

注:此表一式二份,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及区就业管理机构各留存一份

填表说明: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申请表是结合商财办社(2012)31号、商政人社发〔2012〕148号、等文件精神、反映了认定人员的基本状况,必须按照本人真实信息如实填写。保证认定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做为实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依据之一。

1、本人身份为农村居民

认定类型为失去土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且认定材料需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

2、认定信息中填写有原工作单位的人员认定材料需附原工作单位的招工文件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3、登记失业时间必须距最就业时间半年以上。

4、认定程序按层级管理,先由社区(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初审意见,再经街道(镇)人社所审核后填写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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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1.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格式

鼓楼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类别:(1)“40 50”人员;(2)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经总工会认定发放的有效《徐州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职工家庭中的成员);

(4)残疾(;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双失业,单亲家庭);(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指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且家庭常住农村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8)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本人, 性别,出生年 详细住址: , 从 年 月 日在 单位失业或从未就业,属于困难类型中的第( )类人员,即( )类型。现有就业愿望,特申请办理困难人员确认,望给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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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定稿)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编 号 :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留存,一份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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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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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附表1:

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时间:


附表2:                                 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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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就业困难申请表(修改)

茂名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申请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3份,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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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张家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

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张政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老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保障民生、

稳定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

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且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人员。

(二)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张家港市特困职工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包括①户口本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家庭关系、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现处在失业状态;②在一个户口内,父母已达到退休年龄,孩子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且现处于失业状态;③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单亲人员,带有未达到劳动年龄的孩子(孩子归属以户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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