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设立背景大致相同。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施行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这一条文对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来看,两者都要挑战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再次,两者的原告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最后,两者的最终法律效果可能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法律效果是撤销原审部分或全部的裁判结果。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相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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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

与联系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

第三人撤销之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区别二

第三人撤销之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区别三

第三人撤销之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针对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出主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管辖法院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法院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

区别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区别五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提出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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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vs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vs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

(一)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三)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

(五)时间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六)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

(一)案外人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请求权,主要是物权。

(二)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

(三)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四)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申请。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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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表格对照】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227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便于司法实践中适用该两种制度,20##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单独编写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两章,对上述两种制度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为了避免对上述两种程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产生混淆,本文介绍了三种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供大家参考。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

区别二

区别三

区别四

区别五

区别六

区别七

区别八

区别九

二、三种程序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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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xx年修正)新增加了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形态也趋于复杂化。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至今仍然有效。然而,随着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仅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不能解决现实难题。在这个现实需要的背景下,20xx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有必要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区分,以便于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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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及运行

民诉法修改后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及运行

2013-08-02 14:20尹方杰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其目的是要解决应当参加诉讼、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或者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形成之诉,这种诉的内容是要求撤销他人之间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本质是要求改变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不同于再审却在某些地方可以参照再审的特殊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本文通过梳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关系,对原判决效力范围及执行的影响,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性质及特征,理清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七大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为第三人;程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结果条件,损害其民事权益;时间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审理范围,限定与第三人有关的事项。并在以上基础上,构建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审查、受理、审理的程序与运行模式,并提出了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契合性配套程序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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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第三人撤销之诉 整理资料

20xx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却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显著区别,而有自己的特点。然而,该修正能否满足现实的需求、是否与其他制度相匹配、是否会带来其他的问题,不无疑问。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与制度简介

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恶意诉讼等方式取得生效裁判、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乃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面对借助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款)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二款)”。从字面上理解,该条似乎仍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限于“执行程序中”,因为只有执行程序中才有“执行标的物”、“执行标的”。若作此理解,该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将无本质区别,有违立法的本意。故通常认为,应对第一款的“执行标的物”作宽泛理解,并不限于“执行程序中”。如此,《解释》第5条遂确立了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是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第一款),二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二款)。允许案外人不受执行程序的限制直接申请再审,比之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显然迈出了很大一步,对完善案外人权益救济路径无疑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然而,《解释》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遗留了诸多问题,如如何确定适格的案外人、如何审理此类案件,看似明晰,实则模糊,导致理解上的分歧、操作上的混乱。i[iii]并且,申请再审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了程序上的阻碍。撇开这些不论,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立法,也仍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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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亚新

新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增加了第三款,规定未能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两种第三人均有可能事后提起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诉讼。一般的理解是该项条款引入了一个可简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新种类。关于设置这一诉讼种类的目的,大体可区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给以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个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通过利用诉讼审判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的不当侵害。从比较法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见于法国和我国台湾的民事诉讼立法,且这些域外的程序设置之目的多侧重于上述第一个方面。但我国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此项制度,很大程度上却是缘于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诉讼频频发生、亟待予以遏制这种具有我国转型期社会特点的现实需求。因此,如何更有利于受到不当侵害的第三人得到救济,尤其是怎样有效地遏制非法利用诉讼、保全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程序实施这种侵害的行为,应当成为解释适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时考虑的首要问题。同时,对于未能通过参加诉讼获得程序保障的第三人,在判决或诉讼调解的效力可能影响其权利时提供一种救济渠道或手段,亦为适用这个条款需要兼顾的一个侧面。同时,考虑到生效法律文书一般不宜轻易更动的严肃性与法律稳定性,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予以较严格的掌握,防止随意攻击生效法律文书,亦应成为解释适用本条款的重大注意事项之一。从学理上讲,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是能够成为本诉适格当事人的第三人以已发生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为共同被告,旨在全部或部分地改变原来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属于形成之诉。 基于对该制度目的和性质的上述理解,在解释适用时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在于什么样的“第三人”能够成为可以提起这种诉讼的适格当事人。从第五十六条的结构来看,前二款分别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两种程序,而第三款则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限定在“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此,当事人适格的问题需要限于此范围内并加以进一步的考察。首先,从我国语境内设置该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遏制虚假诉讼这一理解来看,可以说有独立请求权却因故未能参加原诉的第三人,往往最容易成为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当事人。因为,现实中某些人出于侵害他人权益的动机而串通制造的虚假诉讼,往往都表现为对利益攸关者的刻意隐瞒,以便在其无法“在场”的情况下达到骗取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目的。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配偶通过虚假诉讼等先转移财产,蓄意制造离婚时无财产可分割的状态,或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发生经济纠纷时“私底下”以通谋滥用诉讼程序等手段处分即将承担责任的财产等行为,无一不包括“直接涉及侵害他人利益”和“隐瞒”这两个因素。于是,受到这种侵害的当事人事后也就最有可能成为对于原诉之诉讼标的拥有独立的请求权(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且当时未能参加诉讼当然不可归责于自身的第三人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事后提起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诉讼时,还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人与原诉当事人之间围绕系争财产或法律关系并无实质性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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