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书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书

知识产权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了关于 的行政复议申请,现请求撤回该申请,理由是:

( )被申请人已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 )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书面和解协议附后)。

( )其他理由: 。 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注:1、填写时,在相应的“( )”里打“√”;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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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市人民政府:

我对 市 西城区大队作出的未履行调查职责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 西城区大队已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改正,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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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我对芜湖市工商局三山工商分局 作出的 芜湖科阳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芜湖科阳电热材料有限公司已同我本人就损失赔款达成协议,消除了影响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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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关于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格式

关于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

**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 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现申请人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复印件附后),自愿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予以批准。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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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粟某某,男,XXXX年5月14日生,汉族,广西XXXX人,住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XX队X号。

委托代理人:XXXX 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 县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20xx年12月24日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粟某某系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村民。19xx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依法为申请人颁发了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20xx年9月,因有本集体村民对林地使用权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出林权证并予注销,遭到了申请人拒绝。20xx年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村口墙上张贴《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决定撤销申请人粟某某的编号为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其理由是: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存争议,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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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浙安,男,33岁,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四居点。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住六盘水政通路与青峰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宿刚,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18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特向该局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依法撤销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18日首次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尿液检测呈阳性,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系首次吸毒,对于首次吸毒被处罚的吸毒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并且申请人家有年迈父母无人照顾,亦无其它经济收入,为避免其父母因无人照顾而发生意外,特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此致

六盘水市公安局

申请人:王浙安

委托人:傅凯峰

20xx年9月22日

附:六盘水市公安局册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无其它刑事,刑政处罚计录证明。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浙安,男,彝族,33岁,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四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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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宋先权,男,汉族。身份证件号码:21xxxxxxxxxxxx

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锦江花园22号3-1-2 被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

法定代表人:谷军

行政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对宋先权反映 问题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为王会香贴建的房屋登记的行为违法。并依法 撤销王会香的房屋产权证。

事实和理由

20xx年4月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1日作

出的《关于对宋先权反映问题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称对申请人 所反映的王会香贴建房屋的违法性没有职权进行认定,无法对其房屋 产权证予以处理。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 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 王会香取得房屋产权证违法。

19xx年8月,申请人购买了位于大连开发区美食村G区18

号的房屋一栋,与王会香毗邻。此后不久,王会香未经主管部门

批准,在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与申请人毗连的外墙 北侧贴建违法建筑。王会香在大连开发区美食村G区8-6号搭建 违法建筑已经18年之久,面积更达330多平方米。该违章建筑不 仅堵塞了消防通道,堵塞了申请人的整面窗户,对人身财产安全 已构成严重的威协,而且影响了申请人的采光权,使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了损害。但是,申请人非常不解,对于这种私自搭建 的违法建筑,房屋登记机关为什么会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城 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 属于临时建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申请 人请求被申请人撤销房屋产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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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洛阳稳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伟

被申请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复议请求:依法请求撤销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环罚(2012)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开元名居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开元名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已取得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元名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是民心工程,手续合法,并非危害社会,而是造福百姓的好工程。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瀍河分局自诉于20xx年5月8日对我单位下发了通知,要求限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于20xx年6月19日复查我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随后下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环罚(2012)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单位认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瀍河分局从未下发通知和要求限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广伟从未收到过任何通知,也从未委托任何人到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瀍河分局申辩。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瀍河分局下发的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环罚(2012)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程序上显然不妥,对被处罚单位极不公平。另一方面,我单位也一直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瀍河分局在未了解真实情况下擅自处罚洛阳市人民政府民心工程,实有不妥。故恳请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环罚(2012)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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