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事诉讼各种申请书

民事诉讼各种申请书(范本)

1.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又称诉讼保全申请书,在民事诉讼活动开始前,出现紧急情况或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发现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出现或可能出现转移、出卖、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手段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强制措施时所提交的书面要求。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标题

可以以“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诉讼保全申请书”直接作为标题。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的姓名及职务。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同。

(三)请求事项

简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查封其财产等。

(四)事实与理由

这是申请要求成立的依据。应简明扼要地写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变化的过程,并写明请求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五)结尾

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鬃人民法院”;署名申请人(单位)名称;申请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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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参加诉讼申请书

参加诉讼申请书

【制作依据】

参加诉讼申请书,即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中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中第2款即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不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对他人的判决于己不利,他并没有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常常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对抗另一方。被辅助一方当事人如胜诉,则判决有利于自己;如相对方胜诉,则判决不利于自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变更诉讼理由,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申请执行等。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一,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其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制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等。其三,一审判决其承担义务,他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上诉。其四,本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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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一: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xxx439。联系电话:15095xx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1、嫌疑人王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没有主管犯罪的恶意,比如,他找同学拿了50元,还退还了他同学45元;

2、嫌疑人王x原来在忠县庙垭小学、拔山中学读书,表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而且还获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本质并不坏。后到丰都县xx镇中学校读书,该学校接收后读了近2个月,就不让他读书,强行将其引出教室,才导致这样的不良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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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罗雄,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住天柱县凤城镇龙泉巷31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xx年x月x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雄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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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参加诉讼申请书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王洪波,男,汉族,19xx年10月5日生,身份证

号:41xxxxxxxxxxxx。现住洛阳市解放路22号院5号楼2门601室。电话:130xxxxxxxx

申请目的

一、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工程款纠纷一案。因我是实际施工者,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依法申请参加诉讼。

二、要求原告及被告共同支付我工程款71000元、工人工资34000元及5年来利息约27500元。合计:132500元。

事实与理由

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压低标值中标,被告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三个部分的建设项目。我与20xx年9月23日以原告的名誉实际施工了2吨燃气锅炉改造、交换间搬迁和安装、采暖外网工程。按照要求,我包工包料如期完成了工程量。其中在我和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的锅炉、交换间安装工程完工后,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以10万元的价格,把采暖外网包工包料由我来施工。在外网施工期间,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给我分包了一些零星工程,价值3万余元(以上工程有第三人民医院现场管理人员

签字)。而当时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给我结付了2.5万元。工程结束后,剩余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民医院,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不付剩余工程款及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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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杨小平,男,回族,19xx年6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松潘县进安镇小桥街02号,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成都市龙泉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巨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教育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 董事长

被申请人:松潘县畜牧局,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城 法定代表人:俄么朗嘉 局长

请求事项:请求对草原大酒店建筑等固定资产进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20xx年2月16日,二被申请人签订《草原大酒店投资补充合同书》,双方约定了草原大酒店的投资入股及建设资金筹措工作。20xx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巨龙公司邀请申请人投资入股建设草原大酒店项目。其后,申请人投资兴建草原大酒店。至20xx年,共投入资产资金价值人民币10413198.00元(大写:壹仟零肆拾壹万叁仟壹佰玖拾捌元整)。20xx年9月,被申请人巨龙公司意欲独吞草原大酒店,起诉申请人,要求将草原大酒店返还给巨龙公司。诉讼过程中,依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追加了松潘县畜牧局为该案的第三人。20xx年5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将草原大酒店返还本案二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另行起诉。目前,申请人已向贵院起诉,要求二被申请人支付因兴建草原大酒店投入的款项10413198.00元;支付代管费用1824100.00元;支付投资款的资金利息。因被申请人巨龙公司本身就是一个空壳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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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撤回诉讼申请书

(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312号

撤回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XX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在申请人诉陈某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已以(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312号受理在案。

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撤回对本案提起的诉讼,请予准许。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XX深圳市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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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不予起诉申请书

不予起诉申请书

不予起诉申请书一:不予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刘洪涛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D-1708

电话:136xxxxxxxx

案由:申请人因XXX人民检察院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X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X的事实和理由。

一 、据陈X供述,因陈X于

20XX年9月8日被钟XX殴打,邓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邓XX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XX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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