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三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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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南京市住房公积提取须知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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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house房地产门户-搜房网2009-05-04 14:52:00 搜房 搜房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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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于提取原因以及员工个人情况的多样性,需要员工本人带身份证去公积金中心咨询。以下仅列出常见的一般情况所需材料,以员工本人去公积金中心咨询的结果为准。

(一)需要单位提供的材料:

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

2、支票

(二)需要员工本人提供的材料:

按照不同的提取情况,所需的材料不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2、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5@p;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3、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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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 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依照前款第 2、3、4、7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 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 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 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 项维修、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 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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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办理委托提取还贷须携带和提供的材料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或者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卡;

3、贷款职工的储蓄还款存折(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

4 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

二、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时间

1、原则上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委托协议书》;

2、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申请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3、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如果需要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办理终止原委托协议、签订新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三、委托提取还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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