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丁建军,男,汉,身份证号码:65xxxxxxxxxxxx,电话: 被申请人: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江 系该公安局局长

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昌吉州准葛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并下罚款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4日11时32分,在准东医院,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因车费与我发生纠纷,并在我的左右脸部各打了一巴掌,我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选择了报警,并依法作出了伤情鉴定,20xx年8月6日准噶尔公安局作出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我认为准噶尔公安局处罚明显畸轻,明显偏担违法行为人,理由知下:

一、本案中史伟明使用暴力在公共场合对我实施了伤害,并造成了我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属故意伤害并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行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明显处罚过轻。

二、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对我实施殴打并造成伤害后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也未主动投案,不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轻,不应当对史伟明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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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暂缓执行xx市xx区公安局对我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理由:

我因涉嫌殴打他人被xx市xx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不当,我已向贵局申请复议。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的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我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在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我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男,

委托代理人:

案由:因对 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 公安分局作出的“ ”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

二、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顶格”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 “情节特别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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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友良,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xx]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xx]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16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

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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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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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公安厅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张林盛、男、汉族、19xx年5月26日出生

住址:伊春市带岭区永兴区三队宾北社区13组。

现羁押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教养所、身份证号码: 23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伊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电话:

0458—3971620、3971603。

委托代理人:王昌树:男、汉族,电话:130xxxxxxxx

行政复议要求:请求撤销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林盛劳动教养的行政措施。

事 实 与 理 由

事实经过:

申诉人在19xx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承包地的周边,有大部分荒废的乱石地、草甸子和高岗地不能做为农田耕种,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应以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在当时农村土地承包的初期,大兴乡人民政府鼓励有能力的农民开展荒山造林。申诉人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给当时永兴村和大兴乡人民政府提出利用荒山植树造林的申请,乡村政府按当时乡

村农业用地和荒山荒坡的地域管辖。由乡、村领导左志田、刘乃奎和大兴乡杨书记亲自到场把周边大约30亩的荒坡乱石地、高岗地、低洼地等五块废弃地分配给申诉人栽树,见(证据一),在靠东山山坡处有三块高岗乱石地,其中有一块较好的约5-6亩地按四类的标准折合成0.5亩农用耕地由申诉人耕种,其余的荒地都栽植树苗,到20xx年前5-6亩的荒坡地都向国家上交了农业税,其它余下的山坡地和村里统称为“台湾岛”相邻的两块地势低洼地也划给作为植造林的荒地,(原乡党委鞠书记证据附后二)。在承包该地块的同时,大兴乡人民政府鼓励荒山育林,并贷款三百元做为购买树苗的资金扶持,19xx年春天,申诉人用该笔贷款在带岭林业局苗铺购了落叶松一年生树苗,在大青川林场购买了新培育的“香杨”杨树苗。并在自己的承包田地里栽上了两种树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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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县XX乡X村X号。

申请请求

请求暂缓执行XX公安局X公(大)行罚决字【20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拘留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日XX县公安局作出X公(大)行罚决字【20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现申请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向XX市公安局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贵局暂缓执行X公(大)行罚决字【20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拘留决定,恳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 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零零四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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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赵芳芳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xx)老拘字第8号拘留决定书申请复议一案

赵芳芳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拘字第8号拘留决定

书申请复议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洛执复字第18号

复议决定书

申请复议人赵芳芳,女,汉族。

赵芳芳因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的(2009)老拘字第8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其认为老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牛怀强申请执行洛阳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所查封苗南村裕苗小区的房产有争议,其所变卖的两套房产属其所在单位洛阳市道北轧钢厂所有,故请求本院撤销上述拘留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查明:赵芳芳所变卖的两套房产系老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牛怀强申请执行洛阳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查封的房产。赵芳芳未经老城区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变卖其中的两套房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赵芳芳被拘留后,向本院承认改正错误,书面写出检查,并将所变卖房产的价款交到本院。

本院认为:赵芳芳被拘留后,能够及时承认改正错误,书面向本院作出检查,并保证今后积极配合老城区人民法院下一步的执行工作,不再妨碍执行,并将所变卖房产的价款交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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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文书要求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法律文书。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行政

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

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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