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利川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联系电话:186xxxxxxxx(李律师,网址:)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川市****管理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所长

联系电话:0718-7282486 邮编:445400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再审事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 012)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 0l O)利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撤

销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 01 0)恩中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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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X福,男,19xx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XX市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二组。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X和,男,19xx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XX(系付正禄之妻),女,19xx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X勇(系付正禄之子),男,19xx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注:(原申诉人付正禄已故,逝于20xx年10月20日)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XX,XX省XX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XXXX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XX县龚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镇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XX县XX镇XX村二组

负责人:付X波,职务组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XX镇人民政府、再审被申请人XX县XX镇XX村二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一案,不服XX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2月26日作出的渝中法(2011)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2010)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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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再审申请书标准格式

申诉书的标准格式?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申请事实及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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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案件再审指南

行政再审申请书(式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 ,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他职业),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经理。

委托代理人:XX ,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0531—85XX845

法定代表人:XX , 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XXX公司、一审被告X公司XX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之规定,向XX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第X项;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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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__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__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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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南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南

一、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新证据”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二)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3、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4、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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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北京拆迁律师办案实录:拆迁案件再审申请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拆迁律师办案实录:向北京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臧云律师在代理一起因征地拆迁而引起的拆除违章房屋的案件时,遇到了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而驳回起诉的裁定。奇怪的是,裁定书只给出了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认定,对于认定过程却不做任何说理。法院的裁判或许可以这么写,但作为原告的律师,却要把“说理”作为核心工作。

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

申诉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0 日做出的〔2015〕三中行终字第572号行政裁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终字第572号行政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诉人起诉之事实简述。

20XX年4月份,申诉人的涉案房屋被拆除。因当时存在拆迁背景〔房屋拆除之前拆迁公司曾多次和申诉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申诉人遂以为是拆迁公司所为,并多次找拆迁公司要求解决补偿问题。在长期未果的情况下,申诉人乃委托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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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申请再审人曹新勇与被申请人长垣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曹新勇与被申请人长垣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

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新中行再字第10号

行政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新勇,男。

委托代理人聂爱芹,**年**月**日出生。系曹新勇母亲。

委托代理人郭明记,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垣县公安局(简称县公安局),住所地长垣县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凡辉,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民。

委托代理人韩卫军。

原审第三人范素云,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美阁,女。

申请再审人曹新勇与被申请人长垣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5日作出(2009)红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曹新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10月26日作出(2009)新行终字17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曹新勇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xx年4月8日作出(2009)新中行监字第10号行政裁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曹新勇的委托代理人聂爱芹、郭明记,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杨建民、韩卫军,原审第三人范素云及委托代理人郭美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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