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土地赔偿申请书

土地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

刘彦存,男,汉族,现年74岁,涧东村一组居民。 申请要求:

要求复晟铝厂将我的耕地作为厂区用地征用,且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给予赔偿。

事实与理由:

本人有一块耕地,位于复晟铝厂南面大门对面,东沿河公路南。复晟铝厂于20xx年7月通过镇、村两级政府与我达成口头协议:铝厂计划修建排污管道要通过我地,并计划于9月底完工,且承诺复耕,不影响本年度麦播,本着顾全大局的想法,万般无奈下同意铝厂排污道道通过我地,并要求铝厂保质保量尽快复耕。可时至今日,土地根本没有复耕,且损毁程度大大超过预期,这些都可以实地查看,有目共睹。 其一:修挖排污管道的同时,同方向修挖一条上下施工通道,二者累计宽30余米,深达30-40余米,横贯地块南北两端。

其二:为了修补别人的地块,在我地块的南面,深挖平均深约40-50米,长约40米,宽约60米的扇面沟壑,造成大面积耕地损毁。

其三:建筑垃圾遍地,几乎就是建筑垃圾场。

其四:原来耕地上的桐树林因施工几乎全部损毁。 鉴于目前耕地的实际损毁情况,特别是与深沟紧邻的东南面挖了一个大约深40-50米、长40米、宽60米的扇面,若要恢复耕地几乎没有可能,况且即使厂方投入巨资恢复,因排污管道的掩埋,该地块的东南面与深沟相邻,垒埝势必造成反复塌方,致使长期无法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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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征地安置补偿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刘**,男,汉族,生于19xx年2月1日,住址:沙坪坝区民**283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xxxxxxxx

申请人:刘**,女,汉族,生于19xx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坝区***38号附5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xxxxxxxx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xx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xx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xx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xx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xx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06]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xx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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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土地赔偿申请111

请求:

纠正违法收回的承包地维护村民享有的承包权

尊敬的重庆市人民政府;

荣昌县人民政府;

盘龙镇人民政府;

索求人:。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本人73年秋踏上社会,至80年春期间,积极参加本地区社会治安、文娱、计划生育宣传等社会活动。77~78年曾多次出席县、区、乡计生工作积代会,曾在一小代课,期间还是四川日报及县乡广播站业余通讯员,曾撰写投用稿一百多篇,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闻稿件大力的推动了当地农村的联产承包,及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多次受到了区乡领导,等的表彰。80年春,本人选择了去凉山自谋职业。八十年代,每次均回家三~五次,随后至今每年至少回家一、二次。

二、本人承包地的情况:

在本地区合靖双元从81年开始最迟到84年,以社集体单位,均全部执行了土地承包到户,即土地实行第一次承包,第一次本人承包到我住房旁边湾子水井田至上的第二块田,面积0.62亩,地承包在叶家房背后的一块长土。另外,刘国正大田外河边至沙子田上、竹木、河边空地,当时社上定为三弟兄柴山承包地,由于本人在外从事建筑业,便请本人的大哥代种,代上农业税,并且每年本人多次回家协种。90年冬,社长***,即未叫转告征求本人意见,也未召开全社村民会议,和汇报请示村组织,擅自强行收回本人的田,将收回本人的承包田,承包给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发包方义务】,第二十条【承包期】,第三十五条【发包方不得单方解决合同】,本人的承包地无理被发包方收回,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包方属严重侵权行为,承包人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发包方纯属非法收回本人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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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城中村(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

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贾**,男,19**年6月24日生人,住址:

被申请人: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06号1304室

被申请人:西安市经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地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

被申请人:贾*村民委员会

地址:凤城四路*村

申请请求:

一、对申请人开办的****印务有限公司按照工商业用房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

1、按照拆一还一的规定,安置商业用房400㎡;或按照拆一还一的规定安置住宅用房的基础上,给予货币补偿;或给安排搬迁土地,以便重置厂房。

2、搬迁、过渡费用:共计*****元

3、赔偿拆迁造成的营业损失和其他损失:共计*****元

4、管理费用:搬迁期间有三个月停产,在册工人工资共计*****元。

事实理由:

一、西安**印务有限公司400㎡的生产厂房是工商业用房,在拆迁安置时,应按照工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安置。

贾**系贾村村民,19xx年,贾选利注册成立了西安**印务有限公司(原名西安未央区****印刷厂),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公司地址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号,公司商业用房面积为400㎡,系贾**自己的房屋,并且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400㎡的经营使用面积缴纳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房产税。同时,西安**印务有限公司和所有的企业一样,每月向国家缴纳国税、地税、城市建设费、教育附加费、残疾人积金、防洪积金、印花费,尽到了一个企业应向国家尽到的所有义务。目前已经持续经营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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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申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报告

申请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的报告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领导:

我们是长铺镇长铺村一组、十组的村民,同时也是罐头厂——滑塘口沿线的居民。今年,县委、县政府为改善县城环境,建造花园式县城,而征用了我们的土地。作伪绥宁的一份子,我们都很愿意为其贡献一份力量,但是我们祖祖辈辈都是农民,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之所,失去土地,我们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更不用提住房了。6月10日我们在参加了由贵局在镇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的听证会后,我们相信县委、县政府是能够说到做到的,也愿意尽力配合好贵局和拆迁办的领导搞好拆迁工作。

但是,滑塘口沿线因为地下输水涵洞堵塞、水土流失严重等原因,造成了该地段山体不稳,极易发生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近几年更是成为县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我们住在这里,每天总是在担心,特别雨天。现在,我们只希望贵局能够为我们这些失地农民考虑,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将安置预留地的位置放在好一点的地方,能过让我们在晚上睡上一个好觉。

报告妥否,请批示!

长铺村罐头厂——滑塘口沿线居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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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范XX申请执行XX组土地补偿款纠纷

范XX申请执行XX组土地补偿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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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郴北执字第206号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1)郴北执字第206号

范XX:

本院于20xx年6月8日立案执行的你申请执行XX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已于20xx年9月26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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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申请报告

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申请报告

原永定区工商局占用我组稻田2.286亩(1524平方米)于19xx年修建沅古坪集镇农贸市场(位于沅古坪工商所北侧)。因未对我组进行土地补偿,我组出面阻工,沅古坪镇政府派镇长屈泽彪,镇干部李汉学协调。并写(会议记录)镇政府及工商局领导均承诺先用上级拨款将农贸市场建起来,土地补偿费待上级拨款,或盈利后再付清,时至今日,我组未收到该宗土地的一分钱补偿,我组派员向工商部门崔讨土地补偿费时,他们说,农贸市场已移交给市管中心与工商局无关。

综上,修建沅古坪集镇“农贸市场”占用我组土地,未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组居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我组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请求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农贸市场”所有权人立即向我组支付土地补偿费。 此致

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沅古坪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

20xx年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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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对土地补偿争议如何申请裁决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如何申请裁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土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申请裁决?目前,许多省虽尚未制定单一法规,但申请裁决是有法可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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