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大厦工程部报告制度
工程部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将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主管领导报告,具体规定如下:
1、正常工作完成情况逐级报告。
2、遇有特殊情况时应边处理)边报告。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
3、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情况叙述清楚,必要时应书面报告。
4、领导在接受报告后应及时处理,处理后要做好记录。
5、报告内容如下:
下列情况必须报告主管:
1)重点设备除正常操作外的调整。
2)采用新的运行方式。
3)主要设备发生故障或停机。
4)系统故障及检修。
5)重要零(部件改造)代换或加工修理。
6)领用工具(备件)材料(低值易耗品例外)。
7)与其它部门或班组协调工作。
下列情况必须报告经理:
1)重点设备发生故障或停机检修。
2)影响设备运行的故障或施工。
3)系统运行方式较大改变。
4)重点设备、零部件改换。
5)系统及主要设备技术改造或移位安装。
6)系统及设备增改工程及外协施工。
7)班组人员调整。
工程部任何人员请假均应首先向调度长请假。其它程序依照《员工守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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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控制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对于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就是通过遵循施工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采取一系列的方法、措施,对本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质量控制。
一、控制目标
工程施工质量全面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并与承包商携手共创市优质工程奖。
二、控制方法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过程,针对本工程实际,拟遵循“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原则,对本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控制。
(一)事前控制
1、做好监理机构有关质量控制的工作准备,明确内部工作分工,熟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监理细则。
2、遵循国家相关建设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审查施工图设计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施工可行性,以及是否满足业主提出的有关使用功能的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核查承包商驻场项目管理员的资格,以及承包商所寻找的分包商的资格,监督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4、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加深相关各方对设计文件的理解,澄清施工图纸的错、漏、碰、缺,掌握关键工程部位质量要求,努力将施工图纸的质量隐患消灭在开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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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统计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统计报告制度
质量信息管理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施工过程中各种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收集、传递、分析和处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公司将采用信息管理技术,通过质量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并实施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制度,通过对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确定改进的目标,制定并实施质量改进措施。
一、质量信息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总工程师
1)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主持质量信息管理;
2)负责本公司质量信息管理机构及负责部门的确定;
3)确保质量管理人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和全公司各类人员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4)对工程竣工交付的质量保证资料负责;
7)确保业主及公司领导班子能够及时获得工程质量问题的信息。
2.副总工程师
1)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向公司领导报告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2)协调和落实各主管部门的质量职责;
3)主持公司不合格品评审及纠正措施,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
4)组织和领导内部质量审核和质量信息工作,组织和领导工程质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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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 目的
对质量事故予以界定,规范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加强对各类质量事故的管理。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三: 术语
3.1 本规定引用公司《质量保证手册》中有关术语。
四: 职责
4.1 公司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评审,并做出处置决定。
4.2 公司生产管理部是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修)订《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4.3 公司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
4.4 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本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实施。
4.5 公司工程技术中心负责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术论证及提出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五: 工作程序
5.1 公司各二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5.2 凡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都属工程质量事故,一般质量问题也是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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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xx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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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我省工程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统计调查数据,对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宏观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要结合工程建设质量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质量分析与风险预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分析本地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并于每季度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质量分析报告。省、市、县三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工程质量分析报告由各级负责工程质量工作的部门撰写,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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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报告制度
1. 目的
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现象发生。
2.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工程
3、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安全事故是指工伤事故、盗窃事故以及在本项目工程内发生的治安事故等
3.1 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电话通知项目部安质部、综合部;
3.2除工伤事故外,发生其他事故所涉及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电话通知人安质部、综合部;
3.3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将事故真实经过、预防整改措施、内部处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安质部、综合部;
3.4报告表单统一采用《事故报告、整改跟踪表》;
3.5安质部、综合部需对事故做详细调查,并做出处理;
3.6安质部、综合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经理及安全总监;
3.7安质部、综合部负责安全事故通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责任处罚
4.1 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单位和调查处理部门未按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上报、报告不及时或者是瞒报、虚报(与事实不符)的将对部门、单位领导和安全员进行-3分考核;瞒报和报告虚假事故经过的,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部门、单位领导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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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是安全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 2 定义
2.1 质量事故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2.2 质量事故的分类
2.2.1 重大事故的分类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未按设计蓝图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较大后遗症或未按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缺陷的。
2.2.2 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
3.2.3 零星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1 零星质量问题由质量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执行。
3.2 普通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总主持,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整改落实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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