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编制说明

主编单位(签章):天津市龙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日

一、基本情况

1、体系号(或体系外标准的签报号)

2、主持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计划批次:1 补助经费(万元):15万元

4、标准级别:行业标准

5、格式体例:工程建设水利行业标准

6、修订(原标准号)

二、背景情况 /制定

我国是洪涝灾害多发地区,每年洪涝发生灾害损失位居各类自然灾害首位。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对防洪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成了由水库、河道堤防、水闸枢纽、蓄滞洪区以及超标准洪水通道构成的防洪减灾体系,在历次大洪水中发挥了显著的减灾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及各地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由于工程建设需要,许多非防洪设施建在了防洪区内,不仅影响了防洪区的正常运用,同时一旦发生洪水,设施自身安全也将受到影响。为了防止非防洪建设项目造成的防洪影响,上世纪九十年代水利部逐步建立了洪水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分析,编写专题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项制度的建立,有效规范了非防洪项目的建设行为,保护了防洪工程的安全,减轻了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以及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取得了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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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2004.9.6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建管[2004]109号

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

行)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部组织制订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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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试 行)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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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SL520-20xx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编制说明

主编单位(签章):天津市龙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日

一、基本情况

1、体系号(或体系外标准的签报号)

2、主持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计划批次:1 补助经费(万元):15万元

4、标准级别:行业标准

5、格式体例:工程建设水利行业标准

6、修订(原标准号)

二、背景情况 /制定

我国是洪涝灾害多发地区,每年洪涝发生灾害损失位居各类自然灾害首位。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对防洪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成了由水库、河道堤防、水闸枢纽、蓄滞洪区以及超标准洪水通道构成的防洪减灾体系,在历次大洪水中发挥了显著的减灾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及各地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由于工程建设需要,许多非防洪设施建在了防洪区内,不仅影响了防洪区的正常运用,同时一旦发生洪水,设施自身安全也将受到影响。为了防止非防洪建设项目造成的防洪影响,上世纪九十年代水利部逐步建立了洪水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分析,编写专题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项制度的建立,有效规范了非防洪项目的建设行为,保护了防洪工程的安全,减轻了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以及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取得了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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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最新)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概述

2 基本情况

3 河道演变

4 防洪评价计算

5 防洪综合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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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写要求

洪水影响评价

1本篇主要内容参照洪水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编写,并补充雨水排除相关内容。

2 “总则”章节:“评价范围”部分,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涉及的区域,主要由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流域、雨水排除区域和洪水可能影响的建设项目区域确定,评价时段包括施工期和运行期。

3“洪水影响分析计算”章节:“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分析计算”部分补充完善以下内容。

(1)开展“雨水排除影响分析计算”。雨水排除接入区域雨水管网的建设项目,说明雨水管网的分布情况、排水能力和排水去向,计算建设项目对径流系数、产汇流及区域排水的影响。并附相关管网企业证明材料。

(2)开展“流域行洪影响分析计算”。改变区域产汇流特性的建设项目,计算建设项目对区域入河排水总量、洪峰流量、排水过程及河道行洪过程的影响。

(3)“灌溉(供水)与排涝影响分析计算”部分,计算范围在原有“影响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排涝、灌溉(供水)水(渠)系的建设项目”的基础上,扩大到“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现有排涝设施附近内、外水位较大变化的建设项目”。

(4)开展“内涝分析计算”。受内涝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开展设计暴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受影响范围、水深、历时和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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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BSZN

BSZN-006000-2014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办事指南

绥江县水务局

20xx年10月30日发布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代码:100600001514369-6

二、受理范围

绥江县辖区内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等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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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建管[2004]109号

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

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部组织制订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试 行)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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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法律依据

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1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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