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xx年x月x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x月x日至6月x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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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五大关键点
20xx年05月13日 19:36:19 来源:新华网 分享到: 1
个体户将如何发布年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五大关键点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前正就《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稿。从验照到年报,新的管理办法与4500多万个体户息息相关。那么,未来个体户将如何发布年报?尽管办法尚未定稿,但从中仍可看出一些端倪。
时间:上半年
以往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考虑到个体工商户量大、分散,为进一步提高便利性,工商部门拟将年报的报送时间在原验照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一个月,即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地点:登记机关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为接收年报的管辖部门。同时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这将为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提供一定的便利。
方式:电子、纸质均可
考虑到个体户面广量大、经营条件和人员素质也各有不同,征求意见稿设定了个体户报送年度报告的两种方式——个体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书面方式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而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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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一、应参加年度报告的范围
在河源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业登记、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历年未参加验照且尚未被吊销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无需先补报验照。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纸质方式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xx年度的年度报告从20xx年10月1日开始报送,至20xx年6月30日截止。20xx年度的年度报告从20xx年1月1日开始报送,至20xx年6月30日截止。个体工商户应当先报送公示20xx年度报告后,再报送公示20xx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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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报操作方法
一、至工商所进行联络员备案登记,携带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联络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络员一般为店铺负责人,也可指定他人为联络员);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联络员备案登记完成,可选择以两种年报方式:
1、纸质报送。联络员至工商所大厅填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工商所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2、网上报送。操作步骤如下:
(1)进入网站二天方可进行网上报送);
(2)点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申报”模块;
(3)在弹出的窗口选择“个体户登录”,正确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登录”;
(4)新弹出的窗口需要输入短信验证码,通过联络员备案时预留的手机获取后正确输入,进入填报页面;
(5)对各项内容进行如实填写(部分内容可自行选择是否公示,但即便选择不公示也需完整填写);
(6)填写完成后进行提交,报送完成(如年报完成后,发现有内容需更正,可重复以上1-4步进入系统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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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xx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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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29
(20xx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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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9号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xx年8月19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xx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余下全文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xx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