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食品案例(标签标识)

北京市工商部门

首例检察院抗诉案件胜诉的启示

文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 曾献亮

【基本案情】

20xx年5月18日,X区工商分局接周某举报,称其在北京市A商店购买的ⅹ蓝莓汁外包装标注有“低糖”字样,但未标注“糖含量”,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工商局查处。X区工商分局于20xx年5月19日对举报产品的销售商北京市A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北京市A商店销售上述商品行为,但销售商确认曾经销售过上述产品,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验货清单及检验报告等。针对ⅹ蓝莓汁外包装标注有“低糖”字样而未标注糖含量一事,X区工商分局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并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查处。5月26日,X区工商分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京工商ⅹ字(2011)第001号答复并送达举报人周某。

【审理结果】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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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小常识

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小常识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xx年第123号令 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对102号令进行了修订)

二、调味品

(一)定义

在饮食、烹调和食品加工中广泛应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

(二)调味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及易出现的问题

1、标签标识应具备的内容或要素

(1)名称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

(2)净含量、规格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

①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示例: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等。 ②法定计量单位:

a、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均可。

③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④规格:《食品安全法》要求标注。而GB7718中规定是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相互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如××个*××克,××克*××包,××粒等),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最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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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标签标识常识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标签标识常识

1、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

(1)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

(2)复合食品添加剂

除应当有(1)所述的标识和要求外,还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和含量。

(3)进口的食品添加剂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还应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调味品

要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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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进口的预包装调味品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还应载明调味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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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不同点

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不同点

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有以下不同: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取代原总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因此企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都要执行。由于GB7718做为国家标准,不可能包含违规处罚条文,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章正是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等食品相关标识规定的责任处罚做出了规定。

2、两者规范的主体不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的主体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体是所有食品的标签,非“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也须遵守此规定。

3、关于食品名称标识:

1)规定的第六条第(一)、(二)、(三)项与通则中5.1.1.1和5.1.1.2.1基本相同;

2)规定的第六条(四)项对物理混合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和(五)项对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通则中未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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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总局第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总局第102号令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 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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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xx年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xx年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xx年第123号令) (20xx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根据20xx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20xx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 力】

【备 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xx年第123号令) 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xx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xx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根据20xx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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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20xx年04月01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

20xx年04月01日发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xx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针对当前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中存在的不真实、不规范等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部署各地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酒类产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植物油等食品。旨在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严格规范企业食品标签标识的标注使用,严肃清理和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造假、欺诈等违法行为。

《通知》强调,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须结合产品实际,建立完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具体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保证食品标签标识内容真实、规范,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不得违法违规标注。对自查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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