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以致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这样不但能普及我国的法律,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懂得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9xx年x月x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力,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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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后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后感

在没有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我以为消费者消费时,无外乎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你情我愿的事,所谓吃苦上当什么的,只能怪自己笨,不能怪别人。学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知道,其实不然,商家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是要付出代价的,不能不了了之,那才是愚蠢的事。 上了经济法,我才知道一些平时不会在意、不会关注的的事情。

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的总统肯尼迪。19xx年3月15日,肯尼迪向全世界提出“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首次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即安全权;2,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即知情权;3,有权自由决定对商品的选择即选择权;4,有权就自傲非实物提出意见即建议权。这项特别的国情咨文具有原创性的历史意义,因此,19xx年国际消费者组织决定将每年的3月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后消费者权利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公认,并在其他国家蓬勃发展。19xx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消费者在其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时具有要求适当补偿的权利,即消费者具有索赔权。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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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消费者权益法》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法》学习心得

随着的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断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

《消费者权益法》跟我们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这次的学习也让我更深刻地了解到当我们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遭遇到了不公平待遇或者是遭受价格欺诈行为等情况下该如何运用《消费者权益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价格欺诈等不公平待遇待遇是非常常见的,例如超市购物中所标价格与实际付款时价格不一、销售三无产品等等,这也告诉我们在消费过程中要多长一颗心眼,认真看一下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过期,付款时注意看一下消费#4@p上面的价格跟商品所标价格是否一致,防范各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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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

经济法心得体会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它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经济法固有特点在于,他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经济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2、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3、保障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 5、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6、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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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心得

1. 结合“王海”现象,谈谈“消费者”的概念

19xx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xx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及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买主及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俄罗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英国19xx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的交易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非从事商业并且也不能使人认为其专门从事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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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反映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不断等问题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新《消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以及经营者的商业推销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生活安宁权。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退一赔三”保底500元

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新《消法》将现行《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并增加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旨在有效调动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对违法经营者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相比于现行《消法》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受处罚金额,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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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心得

下面我跟大家一起来学习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将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是继20xx年x月x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后的又一有关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门规章。

我们从这两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两个办法,足以看出现在我们国家对消费者是何等的重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这也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即本办法第一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条很重要。保护范围(也就是调整范围)是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的需要。依据这一条我们可以对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本办法作出判断……

再来看下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共十种;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下列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共九种;第7、8、9、10条都是说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第11条经营者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共三种;第12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共七种;第13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共两种。。这些侵权行为我们都应该做到深谙于心,我们都是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市场监管人员,这些都是我们的业务知识,尤其是我们的市场巡查人员,更应该熟悉,因为这些都是判断是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据,也是处理侵权投诉,进行调解的方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退还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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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消费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的应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

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适用问题,须从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入手。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其次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最后才是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以上共同构成我国统一的民法反欺诈制度。

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的这一多层次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在法律适用上,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属于消费者合同上的欺诈,应当优先适用消法四十九条;如果属于一般合同上的欺诈,则应适用合同法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五十二条之(一);如果属于合同之外的民事行为,例如悬赏广告、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结婚离婚等民事行为上的欺诈,则应适用民法通则五十八条。其二,在法律解释上,要求对三部法律上的欺诈概念,作统一解释。申言之,对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的“欺诈”概念、合同法上的“欺诈”概念和消法的“欺诈”概念,必须采取同样的文义、同样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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