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XX省XX县人民医院 xxx

    20##年4月23日至4月26日的全区第七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天时间,但由于区司法厅的领导重视,课程精心组织,内容精心设计,授课老师精心挑选,讲课重点突出,形象生动,理论联系实际,因此收获很大,本人终于从一个医务工作者逐渐进入到司法鉴定人的角色,总体上通过学习有如下几方面的心得体会:
    一、通过培训,进一步深化了认识,统一思想,认识了搞好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了司法鉴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了司法鉴定的法律意识,在开班的动员会上,司法处闫处长高度概括了司法鉴定的特点、制度改革、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使我们对整个司法鉴定的背景有了一个明晰的了解,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通过学员之间的交流反映,参加培训和不参加培训,在思想上认识不一样,通过学习,会对提高今后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水平,增强社会对司法鉴定的信任感,减少错鉴和违法鉴定,有力地筑牢预防司法腐败的一道防线,做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二、通过学习,熟悉了有关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认识了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中的重要作用,有“证据之王”之称;认识了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条件和司法鉴定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熟悉了司法鉴定程序要求;学会了鉴定文书的规范和文件管理要求;认识了司法鉴定人出庭和回避原则;掌握了司法鉴定的基本标准及操作规范。通过这次培训学习,可以入手进行一些最基本的鉴定操作作,收获很大!
    三、通过学习,认识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认识到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对实践“三个代表”、“以法治国”具有很深远的意义。目前,我国司法存在着司法鉴定机构或部门种类繁多,设置混乱;司法鉴定程序缺乏法律规范,重复鉴定严重;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鉴定缺乏可信度;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自相矛盾,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司法鉴定的有效做法,尽快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科学界定鉴定人的性质、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改造现行的鉴定人主体制度、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人的权利、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改革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考虑设立鉴定人证人制度、明确规定鉴定的鉴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鉴定人过错赔偿和职业保险(或职业互济)制度等。
    四、通过学习,明白了今后司法制度改革的努力方向。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健全法制的需要,应当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
    1、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需要。目前,司法机关都设置有自己的鉴定机构,从而形成了“自侦自鉴”、“自审自鉴”各自独立的鉴定管理体制。这种鉴定管理体制虽然有其便于诉讼的一面,但由于其与诉讼价值取向相悖,特别是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降低了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可信性。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司法鉴定机构由于种种利害关系,各自为鉴、互不信任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我国司法鉴定缺乏统一行使司法鉴定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是司法鉴定走向混乱、走向歧途的关键。所以,我们应当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对司法鉴定“集中型”管理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全国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可信。
    2、要建立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司法鉴定的质量影响着司法公正,要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没有整体素质过硬的司法鉴定人,就难有质量过硬的司法鉴定结论。只有具备一定鉴定水平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才是可靠的。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严格的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对司法鉴定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并最终实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初衷。
    3、要科学界定鉴定人的性质。鉴定人在性质上如何定位,将决定着鉴定制度设定的基本模式和框架。即法官的辅助人员、证据方法和既作为法官辅助人员又作为证据方法。结合我国的传统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当把鉴定人的性质定位于第三种情形,并且二者同时并重。现行立法强调法官的辅助人员职能,忽视了其证据手段的属性。为此,应当弱化法官对鉴定的决定权,加强当事人对鉴定证据的运用功能。
    4、要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实。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现行法律缺乏对其采信应有质证、认证等程序性规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所作出的推论,鉴定结论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手段之一,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其此,其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必须在法庭上通过质证、认证过程予以采信和取舍。现行法律虽然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但却没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审判实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尽管需要的是鉴定结论,但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的质证、认证过程中,即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信时,却不能不涉及到鉴定的规则、检测方法以及鉴定人的资格、知识水平、经验等,甚至有时还要考虑到鉴定人的品行。为此,有必要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使之成为是质证、认证的对象。
    5、要改造现行的鉴定人主体制度。现行的法定鉴定制度,要求审判机关在需要运用鉴定手段搞清案件事实时,只能交由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排除了审判机关选择鉴定人的权力。而规范我国的法定鉴定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令出多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基于自身职能和利益考虑,尽可能扩大本部门所属鉴定的范围,因而出现了相互重叠、交叉或冲突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法官对鉴定结论效力的认定,造成一定的随意性。将鉴定人主体由单一的法人扩大到自然,即法人和自然均可作为独立的鉴定人。就当事人举证而言,这样可以扩大证据资源,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做法,建立司法鉴定专定名册或专家库,以便于各类委托人选择司法鉴定人,同时也便于社会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司法鉴定人从各行各业具有资格的专家中选出,经考核合格予以登记注册,实行动态的行业管理。对于由单位进行鉴定,直接从事鉴定的人必须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无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有鉴定人签名无单位公章的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无效。因为鉴定人签名是鉴定结论可靠性、真实性的保证,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效力(如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同时也是质证的内容,而公章仅仅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6、要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了鉴定人必须中立和公正。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鉴定活动。鉴定人的回避应当适用于法官回避的规定,其既可自行回避,也可申请回避。对此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益经验。不论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的,还是由法院依据职权决定鉴定的,都应当将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从事的专业领域等)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回避的权利。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如诉讼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在向法院提交鉴定结论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由法院将鉴定结论和鉴定结论人的基本情况一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如果鉴定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进行鉴定,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该鉴定结论无效。
    7、要改革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我国三大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但因为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特别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往往不愿意出庭质证,更加上法律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的规定过于粗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分析判断,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的主观认识,其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有可能被法庭采信的证据原则无疑是正确的。正是因为只有在鉴定人亲自出席法庭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进行法庭质证,所以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时,就必须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作为鉴定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规定下来,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司法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结论涉及的往往都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当事人乃至律师对这些专业性问题往往是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懂,结果导致当事人结论进行质证时,只能从形式要件上谈看法,而不能对鉴定结论作更深入的实质性的质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只能表示认可或不认可,或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这样的质证显然有悖诉讼制度中一证一质的基本精神。为此,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席法官进行质证的。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展开实质性的质证活动,也只有他们才能在法庭质证时,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对鉴定的鉴定和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
    8、要考虑设立鉴定证人制度。鉴定证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丰富诉讼证据资料,充实庭审质证内容,提高事实审理的效率。
    9、要明确规定鉴定人的鉴定义务和法律责任。由于司法鉴定人是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进行识别活动的人”,共职责是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其活动具有准司法活动的特点。为此,鉴定人的鉴定义务和其依法出庭陈述的义务属于公法上的义务,即协助法院查明案件真实的义务,具有相当学识和经验的人,均负有该项义务。鉴定人如果违背其义务,可对其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措施等。
    10、建立鉴定人过错赔偿和职业保险(或职业互济)制度。应借鉴注册会计师等高风险行业的通常作法,建立鉴定人职业保险或职业互济制度。这样作既可以保证因错误司法鉴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能够真正得到落实,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鉴定人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
    五、以上是本人通过几天培训学习的心得体会,虽然肤浅,但明白了作为一个司法鉴定人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应遵守的行业道德和规范,认识了解做一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应努力的方向!

                                                二O##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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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司法鉴定人学习体会

学 习 体 会

“无规矩不成方圆”。虽是一句人人皆知的俗语,却很好地说明了制度的重要性。军队的战斗力来自于铁的纪律,公司的战斗力和生命来源于各级人员良好的精神面貌、崇高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通过这十天对《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相关制度的学习,现总结以下几点体会:

一、 端正学习心态,将约束机制转化为自身提升平台。制度是 一把尺子,是用来衡量评价和约束公司员工行为的尺度标准。每名员工想在公司发展,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遵守职业纪律,更要学会利用相关制度给予的资源和荣誉平台发展自己,展现自己。

二、端正工作态度,提高了工作积极性。正确的工作动机不是为 了物质奖励,而是正确行动的精神力量。有坚定的工作信念,强硬的工作作风,才能塑造我们司法鉴定所的良好形象。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同时,也增强了我们司法鉴定所的集体荣誉感,奖惩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提高个人素质,增强个人的荣誉心,以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为进步目标,不断发展自己。

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我们作为司法鉴定人,必须从我 做起,从小事做起,认真履行各项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我们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工作才会井然有序,也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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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司法会计鉴定学习感受

司法会计鉴定学习感受

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照法定的程序,指派或聘请依法取

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一项司法鉴定活动。经济犯罪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司法会计鉴定在侦查阶段是侦查方法的一种,侦查机关可以依据其鉴定结论发现案件的线索,证实犯罪的事实。

在审判阶段,司法会计鉴定是确认案件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特别要注意的是,

在经济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提起的司法会计鉴定,应当是由司法机关提起,并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即应交由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专门性工作,应当聘请具有专门会计知识的人员实施,所以是由司法机关以

外的人员完成。因此,这里所论及的鉴定程序是指受聘的专门会计人员实施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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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医学证据的采集与鉴定学习心得

证据的采集与鉴定学习心得 法医证据采集与鉴定,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因此在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

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法医证据采集与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公正。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冤假错案是没有依法正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因此依法收集证据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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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实习总结范文

《浙江大学优秀实习总结汇编》

司法鉴定技术岗位工作实习期总结

转眼之间,两个月的实习期即将结束,回顾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感触很深,收获颇丰。这两个月,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学到了人生难得的工作经验和社会见识。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司法鉴定技术岗位工作实习这段时间自己体会和心得:

一、努力学习,理论结合实践,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在司法鉴定技术岗位工作的实习过程中,我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识、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思想上积极进取,积极的把自己现有的知识用于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也才能检验知识的有用性。在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中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我们在学校学到了很多的理论知识,但很少用于社会实践中,这样理论和实践就大大的脱节了,以至于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找不到方向,无法学以致用。同时,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也是弥补自己的不足的有效方式。信息时代,瞬息万变,社会在变化,人也在变化,所以你一天不学习,你就会落伍。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并结合司法鉴定技术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的司法鉴定技术岗位工作各项政策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条例,使工作中的困难有了最有力地解决武器。通过这些工作条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各项工作的理解,可以求真务实的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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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学法医学心得

学法医学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医学生,大二的时候已经学习了《病例解剖学》,观察了各种脏器的病变标本以及病例切片,并且在学期末一次偶然的机会亲眼目睹了一次尸体解剖过程,是由我的代教老师完成的,当时我就对法医学产生了极大地兴趣,为了进一步学习,期末选课是我选修了《法医学》这门课程,通过一学期的学习收获了很多。

通过老师的讲解,初步认识了现代法医学,了解了法医学的发展历史、主要的研究内容以及司法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人必备的素质等。课堂上看了许多老师为我们搜集的图片,学习了死亡的定义、尸体死后的变化以及死亡时间的大概推测等知识。

上完课后我对法医学有了初步的认识,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相当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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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司法鉴定总结及要点

重庆市司法局文件

渝司办?2011?8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20xx年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及

20xx年司法鉴定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属司法鉴定机构,市政府指定医院:

现将《20xx年重庆市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和《20xx年重庆市司法鉴定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作好20xx年的工作部署。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司法鉴定 总结 要点 通知 抄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 20xx年1月10日印发

20xx年重庆市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20xx年,我市司法鉴定工作按照司法部和市局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构建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为目标,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为主线,突出重点,开拓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xx年12底,全市共登记司法鉴定机构278家,其中“三类”司法鉴定机构53家,“三类外”司法鉴定机构225家;司法鉴定人2159名,其中“三类”司法鉴定人634名,“三类外”司法鉴定人1525名;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涉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产品质量、环境监测、税务司法、保险公估、知识产权、农业、林业、电力、地质勘查、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电子数据等20多个行业、领域;全年办理各类司法鉴定业务22378件,采信率在95%以上,优质的服务、可靠的质量和可信的结果,赢得了诉讼机关的信赖和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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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和目标的确立,公民法律意识、法律质素普遍增高,早在80年代就受到质疑的司法鉴定制度在进入21世纪后受到社会各界更为广泛的关注。实务界、理论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此起彼伏。20xx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就16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要求制定司法鉴定法;20xx年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中,关于“制定证据法”和“司法鉴定法”的议案分别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处理的议案之首;20xx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了该议案。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是证据立法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20xx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鉴定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本所于20xx年6月举行揭牌仪式,几年来在上级领导的关怀支持下,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历年的省级年度考核中本所都在 市名利前茅,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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