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读后感

10法学二班20101021210

一、阅读感想

《洞穴奇案》是一本很有意思的书。

上面说的有意思,并不是指它会让人乐不可支,也不是指它有着跌宕起伏扣人心弦的情节(事实上它的情节只有差不多两页半),但是它有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冲突,法律与道德,理性与情感,个体与群众……它们在本书中兵戈相向,辩论对抗,难分胜负,在刀锋剑刃碰撞中迸发了照亮大脑与心灵的智慧光芒。

说实话,读下这本书,我的感觉是精疲力竭。也许是外文翻译作品的缘故,读起来总觉得不是那么顺畅,但你又挑不出一句废话,因为它已精简到无字可减,这也正是它仅是一本薄薄的小册子的原因,但是,171页的篇幅中蕴含的信息又是如此之大,丝毫不逊色于那些厚到拿起来都觉得吃力的书。

我并不是一口气读下这本书的,这导致我每次打开这本书时都不太记得清之前的判词,但后面法官的判词又有很多地方针对前面的观点提出辩驳,这迫使我必须不时地翻阅前面的判词,最后我不得不用便签贴在各个法官的判词处,这让我可以随时翻阅任意一个判词,这才使得我的阅读稍稍轻松了些。

在读这本书得时候,一开始我觉得第一个法官说得很有道理,但是第三个,第四个法官都一样有道理,可他们的理论所推出的结果又截然相反,这让我开始反思为什么会这样。经过思索,我终于明白是我的阅读思考方式有问题。在我阅读一个观点的时候,我总是先把它作为一个权威、一个标准答案来看,先把它升到了一个高度,这样一种仰望的阅读视角使得我只懂得接受,将所看到的全盘接收并默认为正确答案,从而压抑了自己的想法与异议。这是不对的,这是高中式的填鸭式的阅读方式,这不能适用于大学。大学的阅读方式应该是抱着一种永远不完全相信,永远怀疑,永远挑刺的。这样的阅读方式才能让我们自己的“异议”有成长的机会并以此得到真知。当认识到这一点后,我开始改变我的阅读方式,用大学的阅读方式来读《洞穴奇案》,从而得到了我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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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漫谈

法律硕士11级1班Jessica

《洞穴奇案》作为法理学的经典著作,在阅读的过程中使人感受到了无穷的乐趣,这本书无疑引发了我对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重新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了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

富勒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后来被认为是非常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描述了他那个时代的法学思潮,也引发了全世界的无数学人研习者的思考。后来萨伯教授在这基础上又增加了九位虚拟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释了近年法学新涌现的观点。

富勒虚构了这样一个案例。五位洞穴探险协会的会员在一次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在山洞中。在久等无援,水尽粮绝的情况下一人提议掷骰子来决定吃掉一个人从而保障其他人的生命。其中被困的一位名叫威特莫尔的人提议或许可以吃一位成员来活下去,同样也是他首先提议使用抽签的方式,其他人最终都接受了这个方案。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但是其他人坚持掷骰子,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被同伴杀掉吃了。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而这本书就是以这一虚构案件,各个法官就不同观点展开的不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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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洞穴奇案观后感

洞穴奇案观后感

说到人吃人,人们很容易联想到旧社会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但这里要讨论的是,并不是文学修辞,而是同类相食的现实案件。无论旧社会还是新社会,都可能遭遇涉及人吃人的法律案件,那么当法律遇到人吃人案,该怎么办?

前些阵子,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个案例。

1883年,澳大利亚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罐头。在第19天,杜德利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被杀掉,让其他三人吃掉,以求生存。对此,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表示犹豫。而杜德利表示:无需犹豫了,帕克身体最弱又没有家人,他肯定先死。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四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只认定事实。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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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王一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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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后感

读了《洞穴奇案》,并没有因为那一位法官的思考态度和判决方向,而对本案有一个完全独立定向的判断。就一个研究方向作出判断是草率的,但想要集合整理所有观点,又好像是不可能的,对案件的审判,不仅仅是对法条本身的一种研讨,更是对立法目的,造成的损害,主观目的和客观事实的种种不同因素的整合,我就针对以下几个方面,以《洞穴奇案》为案件基础,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做一下讨论。

1.平等与自由

平等指出不因为更多人的利益而损害少数人的权利,平等更像是社会的义务,就像本案中,不能因为五个人的生命价值就高于一个人的,生而平的,生命的价值是不可以用数量衡量的,不能因为为了保护一部分人的价值就,就去损害另外一部分(非侵权人)的生命财产名誉安全。自由:每个人都有在自己的权利遭受到侵犯时做出合理的抗争,然而针对自由,它更像是一种个人的权利,他更强调个人利益中心,法律保护个人合法利益,个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可能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基础如何在平等与自由之间取得合法利益最大化,就是法官所要掌控的自由裁量权(后面会有论述)。

平等的拥护者否定紧急避难,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饥饿(在没有达到截至死的情况下)不能成为侵犯他人生命安全的权利,换言之,不能用更大的侵害取维护小利益,每个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而讨论到使用的方法时,并且针对自由,威特摩尔有权不选择掷骰子,这时平等反而成了否定威特摩尔行为的根据,相当于在一个与文明社会隔绝的小环境下,其他人已经达成一种类似于社会契约的新社会秩序,当他是普适性的,首先这种新秩序的建立,是在意志自由而且不针对某个人的时候,而是针对将来的事情作为一种标准,他将具有普遍约束力,正是这种普遍约束力,致使对威特摩尔的侵犯成为一种符合当时情况的合法行为,而关于当时情况的合法性,就要讨论紧急避险的情况(后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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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观后感

看完萨伯的《洞穴奇案》,我真真被它所感动。它所说的大部分角度都是我们能想到的。但是却是无法用如此精炼的语言这么全范围,多角度的论述出来。当然陈福勇、张世泰的英语、法律功底可谓是功不可没。

萨伯说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是史上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1)洞穴探险者案确实是很吸引人。我看后也是思虑万千。对威特莫尔我表示同情。但是要我赞同对余下的5位幸存者判处死刑。我真是于心不忍。他们也很是无奈。一方面是对生的渴求,另一方面是对杀害威特莫尔和食人肉的罪恶感。海伦法官认为人在那种条件下,食人肉是无可奈何的。认为即使是品德高尚的人也会这么做。但是。特朗派特法官却认为,人们食人肉自保是必须的。宁肯一起饿死,也不能再夺取他人生命的条件下活下来。因为生命是绝对价值。没有5人的生命价值高于1人生命价值这种说法。我不知道我在那种情况下会怎么做。我想着是大多法官判决此案的瓶颈吧。

我看完这本书,整整花了三天。之前开始看的时候可能是太随意了点。没看懂。而且是那种看了就忘了的那种。后来我明白这并不是一本让人娱乐的小说。它是一本14名法官精心分析的结果。出于对这些智慧的尊重。我重新很认真地看了一遍。虽然仍有很多地方是我看不懂得。但在我看懂的部分。出现了很多令我感动的句子和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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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洞穴奇案读后感

纽卡斯国最高法院由五位法官组成,他们分别是特鲁派尼、福斯特、基恩、汉迪和唐丁。 第一位法官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探险者。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其次,福斯特承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字面含义。但法律的古老谚语就是“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身。”任何法律规定都应该根据它的明确目的来获得合理解释。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人们犯罪,福斯特运用正当防卫的先例来类推被告人行为的正当性。福斯特的判词集中体现了目的论的解释方法: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考虑法律的合理目的,因此,他的结论是被告不能被认定为谋杀了威特莫尔,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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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作为二十世纪优秀的法理学家,富勒构思出的“洞穴奇案”无疑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时“洞穴奇案”也被称之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本书很薄,中文本算上多篇前言也只有171页,但读起来却绝不轻松,十四位法官各抒己见,让我们在精神上得到升华。事实上也如本书序言所说的那样,本书的魅力或许并不在于它描述了些什么,而在于我们能从中得到些什么。在此我同大家一同分享一下我读本书的一些感想,也希望老师能够对本文进行批评指教。感谢您的阅读。

案情简介:

纽卡斯国的五名探险者相约探险时遇到山崩,由于事先对此事估计不足,他们所带的食物已然不能维持到救援队伍的到来。在无奈之下,由威特莫尔建议大家通过“掷骰子”的方式决定吃掉队伍中的某一人,为了讨论这种行为的“公平性”他们花去了三天时间。建议者威特莫尔不幸被抽中。余下四人获救后立即被法院以谋杀罪进行起诉。然而如何判决,富勒扮演的五大法官描述了对于此案的看法。

时隔五十年,萨伯又对这个案件进行了重新审视,并再一次提出了九种观点。至此十四种观点、两次对案件的审判,从法律、社会、文化、政治等诸多角度对于此案进行了解读,可以肯定的说,这些观点涵盖了二十世纪主要法哲学流派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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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洞穴奇案》读后感

立法至上,司法稳定,严格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判决

“洞穴探险者”一案的是富勒教授基于部分现实,精心构建的一个引发人们去思考的法律故事,这一模型集中的、深层次的反映了法律和道德在个案中的冲突和矛盾。关于“洞穴探险者”案件的讨论,一直是激烈且多元化的。从这个故事被发表到现在,不同法学流派对本案的审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见解。每种见解都像一束光,从不同的方面照亮了案件,但又或多或少的存在不能触及和无法让人完全信服的部分。这一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无论是支持判决有罪还是认为探险者无罪的人都有足够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又无法使自己的意见在法学理论家(如果是全体公民都参与讨论,应该是可以形成多数意见的结论的)中间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认可。最终,无论是富勒教授还是续作者萨伯,都倾向于将本案存疑。

对于这么一个著名的,理论家广泛探讨的案件,虽然大家都想给出一个一锤定音的“最后判决”,但是可惜的是“第十五个判决”的做出并非易事。此处,我并不完全同意某位法官的意见,但是我所给出的意见又基本是基于几个法官主要理由的综合,所以也不能算是独立的“第十五个判决”,而应该算是某种意义上的折中。

我认为,作为法官,应当严格维持法的传统,遵循立法至上原则,根据条文“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都应该被处死”规定,在对法律正常的、一般语境下的理解范围内做出判决探险者有罪。同时,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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