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行为人刑法还是行为刑法

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是张明楷老师的著作,作者的目的旨在与阐述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之间的学术争论。《刑法的基本立场》以旧派与新派之争作为理论展开的主线,围绕着新旧两派基本理论立场的不同展开争论,具体在犯罪论、构成要件论、违法性论、未遂论、共犯论、刑罚论中分别予以展开介绍其对立观点及实质,并阐释了自己基本立场。其基本立场之争既是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之争。

在大陆刑法理论中素有旧派、新派之争,更详细的分,旧派又可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各个学派理论的提出与建立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与历史背景,这导致了各学派在理解刑法问题,阐释刑法理论的立足点存在根本的差异。即究竟是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基础。同时,正是由于其在立足点存在的根本差异,导致了旧派与新派在刑法各个具体理论领域上的对立,如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客观的未遂犯论与主观的未遂犯论的对立、报应刑论与教育刑论的对立,同时也导致了各个学派在面对具体案例得出的不同结论上的分歧。

我国刑法学界在理论上并未形成学派之争,刑法理论的分歧与争鸣往往局限于“就事论事的探讨”或是“简单的资料堆积”,而没有上升到对刑法最基本问题认识的层面上探讨,理论研究无法上升到更深的境界,无法摆脱单纯的国外学习刑法理论的境地,无法进行刑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张明楷老师旨在通过对学派之争的观点进行论述,力求在我国形成学派之争的风气,通过学派之争,促进学术的进步。同时张明楷老师深刻阐释自己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及具体理论观点。即,法益侵害说,实质的解释论,行为无价值论,客观的未遂论,部分犯罪共同说,并合主义等等的法学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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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在案例中思考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这是一本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的书,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诚然,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案例中分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从案例中分析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显然比纯理论的分析更引人思考。笔者看完张老师与学生关于这两部分内容的讨论之后,就此衍生了一个案例,希望就这一案例谈谈关于自己对这两部分内容的浅见。

案例:A与B是登山攀岩的好友,某日二人在深山登山攀岩时,由于钢钉脱落而导致以同一绳索上下绑在一起的A与B吊在悬崖半空中。当时该绳索已经无法同时撑住A、B两人的重量,因此A为了要保住自己的性命准备拿刀割断下方的绳索,B大叫救命。此时,猎人甲(领有合法猎枪执照)从对面的山头走过,立即拿起猎枪朝A开了一枪,结果A中枪身亡,B也因受到枪声的惊吓而放手,致使自己坠崖身亡。问甲的责任?

讨论甲对A死亡是否应负的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对A 的行为进行讨论:若认为A成立紧急避险,则需要进一步判断A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若是,那么甲对A构成假想防卫①,应对A的死亡负责,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若不是,则对于不法行为,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若认为A 不成立紧急避险,则A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不法行为,甲对A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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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犯罪与刑法之平衡

-----<<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在刑法课上,曾听老师提及贝卡利亚。他是第一个提出废除死刑的意大利法学家。死刑,似乎是一种不可置疑的存在。它的悠久历史让我不曾怀疑它的合理性,甚至认为其理所应当地作为社会运转齿轮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贝卡利亚的观点让我开始思索刑罚的目的, 死刑的价值。尤其当我在微博中能看到人们关于一般偷窃,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案件报道时所提出“死刑立刻执行!!!”的评论时,我更渴望理解刑罚的目的与价值。于是我选择这本《论犯罪与刑罚》作为课外读物,而我所选择的版本是黄风翻译,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社版出版的。

此篇文章将重点讲述关于书中第十五章刑罚的宽和 以及第十六章关于死刑的个人感受。

在第十五章中,我明白到,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告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那么,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都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人躯体的现象。

刑罚自有其存在的价值。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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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读犯罪与刑罚有感

——刑罚与人类的自然情感

“神明启明、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人的自然本性属于自然法则。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强调法律的制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遵循人的自然本性。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理所当然的要考虑到人的自然情感。

宣誓,看起来是能够获得真相的保证,似乎宣誓了,审判中的人们就会诚实,似乎“为了使他诚实可信”,才“要求他进行宣誓”。可从人的自然情感出发,宣誓不是一种权利,而是在逼迫被告人必须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变相认罪,使自己陷入有可能受到制裁的境况,也就是“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的行为变成义务”。正如宗教压迫人性,强制人们只考虑对上帝的忠诚,不顾自己的利害得失,事实证明,人的本性会要求人为自身利益考虑,宣誓的力量不及诱惑的牵制。因此宣誓这种违背自然法则、人类本性,虚有其表的宗教无益于审判,何不取缔之?正如书中所言,“这种宣誓是何等的徒劳无用”。

刑讯,如同神明裁判般对被告人的折磨,不同的则是神明裁判是在肉体上对被告人进行折磨,而刑讯则是在精神上虐待被告人。刑讯是比宣誓更为严重的形式,一直在挑战被告人的为自己着想的自然感情,让被告人为了不再承受痛苦而指控自己。无辜者在被刑讯时承受着更大的痛苦,因为他不是罪犯,却不得已要忍受残酷的心理折磨,为了暂时摆脱对自己的不公平待遇,他们只能选择承认自己是罪犯。而罪犯则清楚,自己犯了罪,承受刑讯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只要自己熬过刑讯,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不用接受接下来的惩罚。而且由于“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因此,1215年开明的英国《大宪章》废除了刑讯,1734年的瑞士对普通犯罪废除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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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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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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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十八世纪中期以前的欧洲历史是孕育着伟大变革而表面平静的历史。封建地主阶级依旧主导着这片土地。社会被等级壁障所分裂。只有贵族才能在军队中担任高级官员,在国家机关中占据显要位置。罗马教廷仍试图掌握对西欧各国人民精神的控制,照旧阻碍先进思想的发展,培植宗教的狂热和蒙昧主义。教皇的宗教裁判所在十七至十八世纪仍然继续自己的惩罚活动。 此时的刑事法律制度也沾满着封建落后的因素。统治者以言代法,随意出入人罪。犯罪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刑罚手段极其残忍,贯穿着报复主义的思想。刑罚的标准和强度与犯罪是很不相称的。“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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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勇气与睿智——品《论犯罪与刑罚》

2012级本科生张梁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1764年,七万余字的《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理性的思维、雄辩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即使用现代的眼光,也依然难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惊整个欧洲,如何彻底影响刑法理论的。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看罢此书曾说道:'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更是赞不绝口:'……进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呢?——再不要偏离这条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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