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与正义

——《法律的概念》有感

罗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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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在初步读完这本书后,给了我对法律的一个新的认识和不一样的解读。

一、法律之定义

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纲中有这么一段“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可见其实《法律的概念》与我们中国对其语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一)中国法律的定义

在中国“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规则”、“规范”而这些规则、规范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规则”、“行为规范”、“法律的强制规则”等,其中孙国华教授就提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在倪正茂教授的论文中则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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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毫无疑问地,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从19xx年问世以来,本书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与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

这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且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法律的概念(第2版)》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概念》19xx年第二版而译,在这个期盼已久的版本里,哈特重新检视他的法哲学基础,并针对著名学者德沃金等人的评论予以回应。

牛津大学法学院教授赫伯特·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他以其实证主义的姿态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分析带入法学,将传统(奥斯丁)的一般法理学进行了一番现代的梳理改造,开创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同时也使实证主义到达顶峰。当代英美法学家科尔曼、拉兹等人是这样评价哈特的:是他拯救了西方(英美)的法哲学,给予如此极高的评价是因为他所着《法律的概念》一书对法学界的贡献。

《法律的概念》一书英文版是在19xx年出版,先后被台湾和大陆学者译为中文,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该书内容的点评性专著就有470多部,该书的出版引起了世界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引起法学家博登海默、富勒、德沃金、拉兹、麦考密克等人先后同哈特展开无休止的世纪大论战,伟大的论战过程加深了法学界对该书的关注,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他的主要论战对手德沃金是这样来评价该书理论的: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想法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法律的概念》一书的理论源于两个方面,一个基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一个是语言哲学。法律实证主义关注的一个最为基本的问题乃是哈特称之为恼人不休的问题,即法律到底是什么?经分析哈特的理论,笔者把实证主义法学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分为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存在方式,即法律如何存在;(2)检验法律的标准,即如何区分法律与非法律,其根据是什么;(3)法律的遵守问题,处于法律之下的人遵守法律的根据是什么?在上述问题之中,法律的存在问题是最为关键的、也可以说是决定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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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发表,被视为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此书篇幅虽小,但内容精炼,从细处着手,说理充分,论辩巧妙,可谓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著作。也正因其有上述诸多特点,使初读者不易体会作者之深意,遂有晦涩难懂之感。如若仔细研读、认真思考,方可见其文字之微言大义,暗自佩服著者的说理与论辩能力,哈特的论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通过其语言哲学把读者从法律命令说的世界慢慢的引入到法律规则说的世界。基于哈特思想的深邃,要想真正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我想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研究过程,决不是一朝之功。对《法律的概念》一书,我整体上通读一遍,对其中个别章节则经过了数次阅读,也只是大体把握了此书的基本脉络,对书中的很多问题仍充满疑惑,我想这有待于以后的进一步学习研究。下文是笔者在初次阅读此著作后的一些浅显认识与思考,不求深刻细致,惟愿为现在的学习做一个小结。

一、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

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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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发表时间:2009-5-20 21:38:00 阅读次数:368 所属分类:读书笔记

注:这个笔记不是本人所记,而是从人文小屋上偶得,并不代表本人的任何看法,希望能对各位朋友看《法律的概念》时能有所帮助,也望原博主谅解。

法律的概念【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xx年

第一章 经久不绝的问题

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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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3110102114 张燕燕

如果可以把书分为硬书和软书两类,那么《法律的概念》无疑使一本硬书。在阅读方式的选择上,笔者斟酌再三,基于分析实证对于日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十分明显,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因此,这本书对笔者还是有精读的必要的。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笔者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笔者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笔者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笔者,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笔者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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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 经久不绝的问题

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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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 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本文是通过对《法律的概念》这本书的阅读而作,以期对“法律是什么”有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哈特 法律的概念 法与道德

哈特,郝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法学派(new analytical - positivist Jurispradence)代表人物和创始人,现代最富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 年到 1940 年担任律师。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他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法学中定义和理论》等著作中。其中尤以《法律的概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他法学思想。该书被誉为 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

本书一开始就平铺直叙的的问“法律是什么?”。而哈特却用一个比较形象的例子说明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一个男士,其头亮而光,他显然属于秃头之列;另一位头发蓬乱,则他显然不是秃头;但问题在于第三个人只是在头顶的周边有些稀稀落落的头发,如果他是否算秃头被认为是重要的或者任何实际结果取决于此的话,这个问题就可能被无限期地争论下去。”因为这个问题和鸡生蛋、蛋生鸡这个问题的结局是一样的。其实哈特是想借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有些问题和概念从它一开始出现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由于问题本身又比较重要,人们不得不去妥协共同制定一定的标准使这个问题确定下来,但是又由于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同的国家、民族或不同的词语表述的习惯和程度不同使得表达的意思也貌似存在极大的差别。其实不然,这都是概念本身的模糊性造成的,所以对于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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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哈特之《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

姓名:王云磊

学号:10121140229

班级:10级法学二班

引言

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1992),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当代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本文最负成名的法学家之一,是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的“旗帜”,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派别。《法律的概念》一书是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在长期的论战中形成的一个法律成果。

德沃金在评价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时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

一. 法律科学的关键——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1.法律和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法律与由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关联,这个问题是哈特在给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所提出的让人们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之一(另外两个分别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区别和关联以及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作者举出了一个例子:一个抢匪命令其被害人交付钱包,并且威胁他,如果拒绝就会开枪;假使这个被害人顺从了,我们就将他不得不如此做的行为称为他是被强迫这样做的。对某些人(作者在指奥斯丁)而言,在上述“命令”和“强迫”意义下,当某人顺从时就找到了,我们法律的根本要素。而作者却认为这个以简单的要素来化约复杂法律现象之做法固然吸引人,“却也可能是使问题扭曲与混乱的根源(第7页)”,就算在刑法这个看似最为合适的例子上亦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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