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姓名:陈汉斯学号:5090309022 班级:F0902006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富勒本书的一大任务,就是为法律的道德性品质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有其道德性。法律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富勒选择了从自然法角度来分析法律的道德性,并在批驳其他法律哲学流派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理解。他在行文中毫不隐匿他的思想受自然法学派思想的影响,他写道:我所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乃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不过,“程序”这个词从总体上说非常适当地显示出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构建和管理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被富勒称为法律内在道德的“程序版的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富勒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论述。他认为,律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1、一般性(普遍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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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心得

读书心得

读书心得

法学院法会一班第四组

肖红玉

在这一个诱惑很多的时代,要做到读最好的书,灵魂向上走是十分难得。每一本书都有它的价值,而且价值各不相同。虽然今天的《法律的道德性》也许不是最好的书,但是对于我还说还是很有意义的。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已经有将近30年。但是理想和实际总有距离。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受到广泛质疑。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同时也应当考虑法律的正当性,法与正义、道德秩序等问题。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存在诸多意见,被比作法律研究的“好望角”。而富勒的这本书就很好的将两者结合。这就是我们这组选择这本书的原因。

我们在读书过程中也拍了一些照片,很温馨。

接下来介绍一下这本书以及我们组员的见解。

我们先了解了一下作者及我们所选书写成的背景。朗·L·富勒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他和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与哈特论战的背景下写就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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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一、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

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在第一章中,富勒首先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论述。在对道德的论证中,他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理想的道德的区分,从伦理的角度探寻法律的内在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他的表述通常为“不应当”而非“应当”。义务道德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和最低条件,达到了义务的道德的标准是应当的,是不会受到积极地肯定的,是理所当然的,只有在违背了义务的道德的要求的时候,一个人才会收到责难,甚至惩罚。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理想的道德是关于幸福全活、优良品行和人的才能充分实现的追求,它不以强制形式而早涌过赞扬、忠告、鼓励等形式表述。理想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关系。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之间有一条浮动的分界线,它标志着义务压力的消失和追求良善的开始,这一分界线正是关于道德问题争执的焦点,无论是扩大义务的道德的范围还是力图将这一分界线往下拉,都需要考虑到义务的道德的强制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人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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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摘要]通过对富勒经典著作《法律的道德性》的阅读,对书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及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对富勒观点进行梳理,梳理后会阐述自己的一些浅显理解和见解,来完成这个读书报告。

[关键字]富勒;义务;愿望;法律;道德

这个假期对富勒的经典之作《法律的道德性》进行了拜读,虽然通读了一遍,但是对这本书的理解还是浅显的,而对这本著作的深层次的理解,还是需要今后更多的知识积累来充实的,不只是法学知识,还有其他学科类的知识,只有不断地积累知识扩充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下面对这本书中主要阐述的观点进行一个梳理。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最为著名的著作,他的这本书是自己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阐述说明,是对当时所涉及法力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文献的不满,也是对哈特观点的争论和回应。

一、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中,富勒在书中写到当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文献中有着两个重要不足,第一个不足方面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①,而此书第一章就是对这第一个不足进行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述中,富勒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区分,这是将道德类型化了。义务的道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达到特定目标的基本规则。义务的道德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去遵守它,它规定出社会的一些“应当”做的,或者“不得”做的,通过义务的道德来约束人们,这是一个有序社会生活的必须条件。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卓越的道德,它充分实现了人的力量。愿望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层次。愿望的道德,不是人们去遵守的,而是去倡导的,它没有强制的形式,而是通过建议、忠告、鼓励的形式来表达,愿望的道德是美好的,可以说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理想,是对我们美好生命的努力。道德的阶梯,也就是从底层的义务的道德上升到高层的愿望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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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读后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读后感

记得意大利诗人但丁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知识不健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健全的人却难于用知识去弥补。”道德对于一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道德和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以下便是我读罢这本书后的一些感想和受到的启发。

本书的绪论让我快速适应了人生的新阶段——大学。对新生的我,面临的问题和思想变化不计其数,陌生的环境、新鲜的人和事、情绪的波动,总能在人最脆弱的时候蜂拥而上,加之心态的并不成熟,很容易被困难折倒,进入误区。大学较以往的高中生活相比,完全是一种全新的阶段,少了拘束,多了自由,许许多多新的变化要求我们学会接受并且适应转变,才能健健康康的成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书使我快速的提高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尽快的树立了新的学习理念,因为大学与高中相比,少了老师时刻叮嘱和督促,凡事都需要的是自觉。也让我对德智体美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书中对理想和信念的解读让我明白了二者对于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引导我们做什么样的人,指导我们走什么样的路,激励我们为什么而学。又与此同时告诉我们理想需和实践相结合才能实现的道理。

书中我印象最深的是继承爱国传统,弘扬中国精神这一章节。“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是对当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爱国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历史的车轮转动了千年,爱国便沉淀成一种文化。“爱国主义”作为中华民族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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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此书内容围绕一个主题展开:道德的法律强制是否恰当。哈特在文中运用三个例子论证自己的观点——法律不应该强制执行道德。

第一个例子是“肖案”。肖出版《百艳图》杂志,提供妓女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方便人们找到他们,甚至杂志内容里有裸体画像。对于法院判处肖有罪而给出理由之一的“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哈特极度排斥,认为此罪含糊而且暧昧,这导致的后果是“在普通法的案例里型塑了一个可怕的对不道德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恶劣模式”。因为虽然卖淫也是一种“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但卖淫早已在立法中被规定不是一种犯罪。即“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不应该作为一种理由来论证行为成立犯罪。所以这个罪名将会给检控机关滥用权力以借口,通过援引案例的理由来规避成文法,干预一些与卖淫类似的“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的行为。而且“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是很古老的罪名,类似中国的“欺君之罪”,若加以援引,则有溯及既往之嫌,这样扩大的后果是任何合作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也必将破坏合法性原则。而且这个罪名不得不让人想到希特勒时代的刑法,“腐蚀社会公德”通过以“刑法典的基本观念和人们的一般感情”作为判断标准,则有可能导致“恶法亦法”的恶果,直接破坏个人的自由。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该罪名没有区分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社会公德。这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威对个人自由的入侵。这让人联想起一对中国夫妻在家看黄碟,派出所的人员直接破门而入的事件。在肖案中,对之进行惩罚是正当,但哈特因为罪名不符合而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认为严重到可以直接类比纳粹的法典观念。而在中国,实质上的行政权对公民个人的自由的赤裸裸的侵犯,竟然还引起了轩然大波,进行了一番激烈的争论,对之进行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理,可见,对公民自由权的尊重并没有成为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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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浅析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

简评《法律的道德性》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命题向来是法学家以及法学学术界无法回避、源远流长的问题,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过去的一个弯。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这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景下写就的,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颠峰之作。

富勒继承了世俗自然法的理性传统,但其自然法学说又显然不同于以往。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二者存在必然联系的;同时认为法律的存在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与富勒相反,哈特的观点是“恶法亦法”,因为他现实地认识到道德在确定“用来控制社会的规则”的问题上是一种不那么可靠的东西;富勒批评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哈特等人只讲立法的形式合法,而忽略其实质正义,坚决认为“应然”应当指导“实然”,只有充分遵循“内在道德”的要求,制定出来的才是正义的法律。

首先,富勒新自然法思想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二战后,由于人们看到了法律实证主义在这场战争中所扮演的负面角色,开始追寻法律的道德价值,自然法得以复兴。同时,由于现实主义法学的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否定了法律的确定性,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了彻底颠覆,这促使西方法学界的研究重点开始向以程序为中心开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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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读《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之有感

读《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之八、九部分有感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争端四起,社会发生很大的变革,与此同时,发生变化的还有经济的发展。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在当时的法学家们看来,也该有所改变,然而现实往往与想象有出入。由最早的“文化自觉”中产生出来的新的法律理论,纵然包含了许多旧时所没有的内容,却根本上还是一种刑罚理论。也就是说,新的法律观念仍旧未摆脱法即是刑的旧传统,它依然把法看成刑。以至于,中国古代法的发展依然顺着“刑罚”的方向发展,而未能在法——这一被封建统治者当做社会统治的工具中注入更多新鲜的思想元素。最终的结果就是,社会的大变革未能改变古代法的本质。我觉得从根本上来看,主要是因为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作为上层阶级的统治者们,将劳苦大众附属在土地上,虽然经济的发展方式有所改变,但是这样一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必然不能产生出多么先进的思想,纵使当时的法学志士想有所突破,也难以与整个时代相抗衡。因此,法学家虽然顺应着时代的要求发展出一套初具规模的法律理论,却未能塑造出法的独立性格,未能为中国古代法的发展开创出一种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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