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律方法读后感

郜老师:

读完郑永流教授的《法律方法阶梯》深有受益,几点体会记录如下:

深刻认识法律的局限性

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尽管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仍然没有超越社会的力量,也永远不可能拥有超越社会的力量,因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这也是马克思说过的原话。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总是跟随着社会的脚步而不断向前。法律仅是社会中调控手段之一,法律不可能将其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为在有的地方它是多余的或者说它是无能为力的。法律就其自身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也不是完满的,总是存在着词不达意或无法达意或不能达意之处。法律就像人一样,不可能做到样样通样样精,这就需要审视自身,发现自己的长处了解自己的短处。对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就是法律漏洞要多加考究,以至于找到解决漏洞的方法(扩大法律、缩小法律、类推适用法律??)。

错位的法律推理观

以前认为任何法律事实都会找到对应的法律规范,在对任何一个法律事实进行最终的正确的法律评价时必然运用到演绎推理,因为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推理,即从真前提能够必然地推出真结论的推理,法律必须正确适用,而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归结在演绎推理上,因为只有演绎推理才能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而其他的推理方法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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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读柏拉图《法律篇》有感

《法律篇》大致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选举制度等情况。参加对话的主要有三人,一位是来自雅典的客人,实际上他是柏拉图思想的代言人;一位是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他受命去建立一个新城邦;还有一位是斯巴达人梅奇卢斯。

柏拉图将法律原则与法典相结合,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律篇》中提出了影响到后世法律思想的法律原则,如下: 第一,限权与分权观念。前文已提出柏拉图认为应当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国家的覆灭。在第三卷中,根据斯巴达实行“五长官”约束王权的经验,他主张“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这些观念也体现了柏拉图晚年政治思想的转变,开始注重考查政治实际。 第二,王在法下原则。柏拉图认为最高的权力与最大的智慧和自制结合时就产生最好的法律制度,因此政治权力应该服从于法律。在第四卷中,他认为行使最高权力的人“通常被叫做‘统治者’,如果我们叫他们做‘法律的仆人’,那不是因为我想杜撰一个新词语,而是因为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奴仆,那么形式就充满了希望,人们能够享受神赐给城市的一切好处”。 第三,诚实原则。在第五卷中,柏拉图认为“诚实为百善之首,对神和人都一样。任何人要成为愉快和幸福的人,一开始就得诚实,这样他可以作为一个诚实的人来度过他一生中尽可能多的时间,”“诚实是每个人灵魂中最宝贵的东西。因此,没有一个人会永远自愿地把最严重的邪恶放进他自己最有价值的东西里,并且同它终身相处”。 第四,罪责自负原则。在第九卷中,柏拉图提出“通常,父亲被处死刑并蒙受耻辱不应该连累到他的任何一个孩子,除非一个人父亲、祖父和曾祖父依次都被处以死刑”。 第五,法律的一般性原则。柏拉图认为处理案件应选择法律和规则,它们体现着一般的原则,但却不能用于每一个别案件。当然,他并没有像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法治理论。 法律原则想要实现,想要治理好国家,必须要制定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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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柏拉图(法律篇)》读书笔记

《法律篇》是柏拉图一生当中最长,也是最后一部著作。在这本书的十二卷中,前三卷讨论了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随后重点落在了如何建立一个新的城市。第四和第五卷讨论了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剩余的各卷都是细致地为三人谈话中想象出的城市描绘各种法律制度。

很明显,这样的一部著作一定会涉及到大量的政治和法律的基本问题。但是,当打开了《法律篇》之后,随着柏拉图讨论的展开,涉及的内容包括了公共和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广。

从人物的安排上说,不像柏拉图的其它对话作品一样,在《法律篇》中苏格拉底并没有出现。这是因为《法律篇》中的对话是发生在克利特岛上,而苏格拉底在柏拉图的作品中一直没有出现在雅典以外的地方。《法律篇》的人物主要是雅典来客和两个老人,一位是斯巴达的平民梅奇卢斯,另一位是 克里特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克列尼亚斯。对话发生在这样的条件下:一位雅典来客,看起来很像苏格拉底,但书中从未提过他的名字,与两位去往宙斯神庙朝圣的老者相遇,他们以米诺斯审判为开始展开了对话。米诺斯是克里特岛的王, 死后做阴间的法官,据说是古老法律的制定者,每九年向宙斯询问法律制定的建议。在传说中,每九年的这一天,是时间最长的一天,也正是因为这样,三位智者的谈话才能持续十二卷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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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律是什么 读后感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一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而在读完刘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么》后,则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刘星教授从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易懂,例证简洁明了,在此基础上,刘星教授也抒发了自己对法理学的认识: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本书分为七个章节,以下是我对七个章节的总结和认识。

第一章,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严格的说,常识法律观念在19世纪后才可称为常识观点。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一般性的没有错误的法律知识。分析法学的核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法律的命令说;“实然”与“应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其概括为三个基本模式:自上而下的强制决定;摒弃法律的理想因素;客观中立的法律知识。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则制定者将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刘星由此得出一个结论:所有法律规定最终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为依托,没有这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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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读书报告

《国家篇 法律篇》读书报告

《国家篇 法律篇》【古罗马】西塞罗 著

沈叔平 苏力 译 商务印书馆1999年8月版

一、作者生平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他出身于骑士家庭,年轻时致力于研究希腊哲学,有攻读法律担任律师。公元前75年任西西里的审判官,于公元前63年当选为罗马的执政官。在此期间,他因镇压凯提琳的反叛而威信大增,被元老院授予非常权力,并获得祖国之父的称号。公元前43年,西塞罗因批评安东尼的专横无道被安东尼杀害。

西塞罗不仅是一位非常著名的政治家,而且是一位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在学术上,他继承和发发展了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它主要的贡献一是用对话的形式将古希腊哲学传到罗马,二是把古希腊的斯多噶派的理论介绍到罗马,并影响了罗马的法学家。西塞罗在古罗马时代的影响在中世纪时代渐渐衰落,但在文艺复兴时被重新振兴。彼特拉克在14世纪重新发现了西塞罗的书信,由此开始了文艺复兴学者对西塞罗的重新研究。

《国家篇 法律篇》是西塞罗晚年的著作,在《国家篇》,西塞罗就国家、政体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学说;在《法律篇》他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探讨了自然、法、正义的关系,探讨了在国家中法律与宗教的结合以及官吏的管理,他的自然法理论也构成了国家观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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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企业、市场与法律》读后感

《企业、市场与法律》读后感

这本书收录了《企业、市场与法律》、《企业的性质》、《产业组织:研究的建议》、《边际成本的论争》、《社会成本问题》、《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经济学中的灯塔》一共七篇文章,每一篇都是一个经典的论文,都能给人以启迪和思考。

这本书中的论文开创了新制度经济学,使得人们真正能够将经济学方法应用于对制度的研究,使经济学的视野和应用领域一下子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实现这场革命的关键是概念的革命,这也是这本书给我的最大感受。本书以《企业、市场与法律》为导读文章,引领大家更好的进入主题,以《企业的性质》、《边际成本的论争》、《社会成本问题》为核心,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和举例。不过到目前我也只是了解到一部分,那么我就简单讲一下我的的感受吧。

企业、市场、政府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都有什么作用,它们是如何作用在生产中。企业为何存在,市场与企业是如何转化,政府是如何参与在经济的运作中,如何更好的进行资源配置,归根到底,真正的目的都是为降低社会成本、减少交易成本、获得更多的价值。

科斯教授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并使之一般化。直接目的是要解决问题:企业的起源及决定其规模的因素,和负外部性问题。企业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纵向一体代的原因。建立企业 或实行纵向一体化也能够带来经济节约,即对交易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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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主旨脉络:作者以西方所面临的所谓“整体性危机”,其实是法

律与宗教过分绝缘化危机。这种绝缘化体现在:当代西方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约束行为的规则,而宗教只不过是一种与道德相关的非常私人的事情而已。而作者则认为法律不应仅仅是一整套的规则,也应该同时一种信仰,而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是一种超验价值的认同为起点。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的缺失开始了本篇的论述。首先论证了法律中的宗教(亦即宗教的法律性);其次为了论证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殊相,作者论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对这一殊相的影响;其三,作者转向了对法律与宗教共相的论述,其从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法律与青年文化等方面展开,最后以对二元论的摒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东方的神秘主义和西方的实践主义无助于法律与宗教关系应然化的实现,这种实现在于整体性危机的克服、在于二元论的否弃,二元论的屏弃是新思维产生的途径,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应从“非此即彼”转向为“亦此亦彼”。

几点思考:1、宗教与信仰的混用书中大部分的宗教,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那种宗教,但从全书看,他所说的宗教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许多时候还扩及到其他信仰。论证主题是法律与宗教还是法律与信仰?如果仅仅只有狭义的宗教能为法律的正义提供支撑,难道只有宗教能够提供正意的支持吗?如果这样,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来说,它的法治的前途就非常暗淡了。同时,法律与宗教的联系是必然的吗?我还想知道在作者心里,法律与道德关系是什么呢?宗教、道德与信仰的关系又是什么?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我们民族来说,难道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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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在理想与现实的鸿沟之间

——读 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有感 08法3 段旭鹏 有幸拜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本文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个人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在另一方面,本文指出我国在法律程序建设方面存在着的种种问题,例如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例如法律细则化),

1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的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综合以

上两个方面,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并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2。在我看来,《法律程序的意义》的逻辑结构大体如下:

1、提出两个问题,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并从实证主义角度上进行了分析。

2、在上述问题的角度上继续分析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从这些功能和结构出发,分析出程序与现代社会的内在联系,并指出(在序言部分点了一下)程序对于维系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3、而后分析了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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