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读《古代法》有感

读《古代法》有感

摘要:《古代法》是英国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梅因的著作。梅因在该书中讨论了古代法的起源和发展;对自然法理论的客观评价;对社会和法律的关系的分析;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的早期发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我读完《古代法》对于历史学派和法的一些知识都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梅因 《古代法》 历史研究方法 自然法 罗马法 法律制度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是出自于梅因《古代法》的名言。这也是学习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的一句的话。在大一的时候,我曾细读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自然法学的一些思想,我质疑一部分也接受一部分。老师说到历史法学派的时候,我在怀疑原先那些我接受自然法学家的观点是否都是错的。带着这种疑问和期待的心情,我读了历史法学派集大成者梅因的《古代法》。

在写《古代法》的书评之前,我想先对它的作者——梅因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梅因,全名为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梅因的一生除参与教学和从事法律实务之外,绝大部分时间都集中精力从事法律史的研究。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和印度人的古代社会的风俗、习惯、法的起源以及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比较,从而得出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较为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人们尊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科和比较法学科的开路先锋。梅因的一生著述颇丰,其主要著作有《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1871年)、《古代法律史》(1883年)以及《平民政府》(1885年)等,其中尤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他也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

…… …… 余下全文

篇二 :《古代法》读书笔记及感受

《古代法》读书笔记及感受

一、大概内容

第一章

在这一部分,梅因首先指出,荷马史诗的重要性。他认为,关于法典后面的法律现象的描述,荷马史诗是最好的来源。虽然荷马史诗中的内容也不完全是一种确实事件的历史,也存在夸张成分,只能作为不是完全出自想象的社会状态的描写,但是,他却没有受到道德或形而上学的概念的影响,因而河马文学要比其他历史性、政治性文件更为真实可靠。

之后,梅因主要谈论了法律起源和发展的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地美士第”。在荷马诗篇中提到,“第美士第”是法律萌芽的最早期的概念。梅因指出,它是代行神意的国王的判决。在人类的初生时代,对于持续不变的或定期循环发生的活动只能假用一个由人格的代理人来加以说明,即把司法审判权交给国王或上帝的代理人。第美士第,是复数形式,意指审判的本身。这些第美士第是单独的、个别的。

第二个阶段是达克。这是第美士第之后的一个概念。达克,是一个在胚胎中的习惯,是介于一个判决和一个习惯之间的概念。在古代社会,机构简单,社会关系单一,类似案件比较普遍,这就有可能采用近似的审判,久而久之形成了达克。达克,同第美士第一样,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法律的萌芽。

第三阶段是习惯法。荷马史诗中英雄时代结束,贵族政治时代出现,法律也随之发展到习惯法阶段。当世袭国王中产生了柔弱无能的人时,王权被虚弱,人们认识到,集团的贵族智慧要高于国王的专制,贵族政治产生。这些贵族,继承了国王的特权,是法律的受托人和执行人,但是,他们并不对每一个判决作出直接的神示。他们会运用一些为特权阶级所秘藏的习惯法对纷争进行判决。这是一个为少数人垄断法律知识的时代。

…… …… 余下全文

篇三 :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的丰功

———浅述梅因的历史法学方法

一 作者及著作概述

1、 作者

梅因( Sir Henry James Sumner Maine) 于1822年8月15日出生于英国,1840年进入剑桥大学潘布鲁克学院读书,并很快成为当时学院最有才气的学生。1847年,梅因成为剑桥大学罗马法讲座的教授,任职达七年之久。当时剑桥大学法制史教授的职位并未受到人们的注意,但梅因却在这个职位上使自己功成名就。1852年,伦敦四大律师学院(The Inns of Court) 联合设立五个讲师职位,梅因成为罗马法与法理学的第一位讲师。至1861年,梅因出版了《古代法》(A Ncient Law) ,这本划时代的著作使梅因实至名归,并于当年年底被任命为印度顾问委员会的法律委员,于1862年赴任,并在印度工作了七年。回国后,梅因开设了理论法理学讲座,并根据其讲义先后出版了《村落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ies)、《制度早期史》(Early History of Institutions)、《古代法律与习惯》(Early Law and Custom)。1877年梅因当选为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1887年冬天,梅因由于健康原因迁居法国Cannes ,于1888年2月3日于异乡逝世。

…… …… 余下全文

篇四 :古代法 读书报告

《古代法》读书报告祁畅

《古代法》读书报告

一、作者简介

亨利·梅因爵士( Sir HenryMaine, 1822 - 1888) ,英国著名法学家, 19世纪后期历史法学或者说英国历史法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早年毕业于剑桥大学,后来作为法律史教授先后在牛津、剑桥大学讲授法理学和法律史学。当时剑桥大学法制史教授的职位并未受到人们的注意,但梅因却在这个职位上使自己功成名就。1852年,伦敦四大律师学院联合设立五个讲师职位,梅因成为罗马法与法理学的第一位讲师。至19xx年,梅因出版了《古代法》,这本划时代的著作是梅因名至实归,并于当年年底被任命为印度顾问委员会的法律委员。1862年至1869他任英国驻印度总督的法律顾问,在此服务期间他协助编纂印度法典,并搜集了关于印度法律的大量资料,这对他后来的古代法研究颇多裨益。回国后,梅因开设了理论法理学讲座,并根据其将以先后出版了《村落共同体》、《制度早期史》、《古代法律与习惯》。1877年梅因当选为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

二、写作背景

十八世纪是自然法的世纪,自然法是形成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力量,支配了当时的法律与社会意识,他胜利的标志是美国与法国的人权宣言,他的影响沉淀在普鲁士一般邦法典、奥地利民法典与法国诸法典(特别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

…… …… 余下全文

篇五 :《古代法》读书报告

《古代法》读书报告

一部经典著作不同于平庸作品之处,就在于对原初的问题以新颖的论述作出了强调。正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导言里说的:“旧有的真理若要保有对人之心智的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人们在过去对旧真理所做的最为有效的表述、已日渐失用,因而也就不再含有明确的意义。”特蕾西在《诠释学、宗教、希望》中也提到,“站在更为明确的诠释学立场上,经典是那些负荷着过剩的和持久的意义,然而却总是拒绝定论性解释的部分。”换言之,一部作品是否成为经典,要看它主题恒久的价值和本身可承受解释的张力。

梅因的《古代法》正是如此。 从历史背景上看,梅因促使人们对形成法律的各种力量加以重视,而不是只服从于先验的自然法图式。十九世纪流行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人们看成唯一的理解法律的路径,梅因指出了这种思潮的偏颇和浅薄。 对于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梅因的观点是“主权者的命令”一说至少在法律产生时并不符合事实,并且它可以解释的问题也有限,尤其是对于“宏大叙事”型的法律发生发展解释缺乏力度。与他们坚持只研究实际执行的法律不同,研究法律历史的梅因仍然希望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作出回答。 梅因在研究中提出的问题是,法律在过去的年代里究竟是如何发展的,研究的目的是解决法律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垦扑在导言中提出的梅因对于自然法的批判,实际上是“历史方法”产生的必然结果:既然过去是如此,我们据以作出判断的经验又只来自过去,那么有什么理由认为现在和将来的法律不是如此呢?在我看来,这是《古代法》成书的前提。 然而,梅因的不足恰恰蕴含在他的伟大之中。 无论梅因、奥斯丁还是卢梭,实际上都是法律的解释者。奥斯丁的基点是普通人对法律的态度,卢梭立足于“为什么法律应当遵守”的冥想,而梅因则通过对法律本身发展史的描述阐述他的法律思想。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并没有把学说扩展到法律的起源,卢梭学说(在后来的发展中)也不以实际存在的自然状态为前提。两者实际上都小心的限制了自己解释的范围。而梅因在古代法中却试图作出一个根本性的解释:历史是如此,现在即如此,将来也必如此。 这样,梅因的法律思想的全部立足点就放在了他所考察和解释的“历史”上。梅因强力批驳了对罗马法上的万民法的错误见解,得出“从身份到契约”、“判决-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等一般规律,可谓字字珠玑。然而,我们要追问的是,历史果真如此吗?梅因自己不是评判的标准,我们也不是,谁是? 梅因的开创的历史法学派被后人称为“立基于历史和传统的保守思想,开始为人们所强调并广为宣传。在法律和法哲学领域,这意味着对法律的历史和传统的强调,进而反对从思辩的角度建立自然法的企图。法律和历史得到了彻底的研究,而法律改革者的热情则得到了阻碍”。 解释者本身被解释,不知梅因本人看了会如何回应。梅因揭示了当时鲜为人知的许多事实,可是:首先,历史资料是有限的,现存的资料是否足够对一时代的法律加以研究并归结成一种简单的图式,可以存疑;其次,以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眼光,绝对不可能反映历史全景。如福柯等被贴上“后现代”标签的大师对历史本身的反思得出了颠覆历史的结论,我虽不认同那么极端的观点,但至少可以肯定,梅因也只是历史的解释者,而不是历史本身。 梅因提出了法律发展的一般图式,其基础是《古代法》不只一次的提到的人类社会的幼年、成熟期。对理解《古代法》有帮助的是,梅因作为法学家的同时,还是一个作为一个“文化进化论”者的人类学家。认为社会发展是单向线性的,是早期人类学理论的共同特征。马林诺夫斯基曾对文化进化论作出了如下评价:“……和进化主义相结合的比较方法,包含着若干一般性的假定。人类实质上都是相互类似的。人类从原始状态向前发展,经过了各种各样的进化阶段。根据对大量资料的比较、归纳,可以发现人们的各种各样的行为和思想过程中的公约数。……残存理论……随着对各发展阶段的追溯,可以发现我们所能够知

…… …… 余下全文

篇六 :《古代法》书评

历史的慧眼审视古代法

《古代法》——书评

从所有文明国度里精挑细选出来那些最具智慧、最富机趣的人来陪伴你,然后以最佳的秩序将选者好的伴侣一一排列起来。这样的人知道每个时代每个地方的每个人,都面临一个不变的问题——关乎个人和其同侪、社会,乃至全人类、宇宙之间基本关系的性质的问题。对这种问题的看法,可以决定他会怎么做,甚至可以决定他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古代法》给人以启示,用历史的法眼去审视古代法,去汲取精华推动社会的发展。

法律拟制——在人类直立行走和学会运用火种之后社会化生活是人类历史的又一大突破,这里所说的社会化生活与群居生活是不同的概念。在人类尚处原始状态的无力解决生存和自然环境以及天敌时群居生活是动物本性天然的显现,也是唯一的选着。而社会化的生活则是人类已经进入“人”阶段的为了繁衍后代与寻求保护发挥的不同于动物本性的趋利性选择。社会的扩展依靠限制于生产力的家族,而非个人——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家族的延续与壮大有两种至今仍在沿用的两种途径:一、人的自然繁衍;二、:收养——法律拟制收养。 提及法律拟制作为一个学法的人都不陌生,但是讲到法律拟制大家又似乎很陌生。一个古代的法律概念不只是相当于一个而是相当于几个现代概念。这些概念无论如何是出于一定目的,而这些愿望和目的,同原时代所最求的完全不同。古代法中的法律拟制是同衡平和立法并列的法律与社会协调的媒介的三种手段之一。当然,收养是其与

…… …… 余下全文

篇七 :读后感

自由?枷锁!

当提笔写读后感时,我从书中的译者前言中了解到本书的作者让·雅克?卢梭是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和文学家。上高中时,就知道卢梭的名字与“社会契约”、“天赋人权”联系在一起,他的大名与十八世纪欧洲的思想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联系在一起,那是在高中的历史课本中学习到的。高中历史对我的影响可想而知,对卢梭的崇拜,是一种对于自由的朦胧的向往,但是,我却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自由。翻开《社会契约论》,让我们来领略卢梭的政治思想的魅力,同时在欣赏的过程中也要辩证地去看待他的思想。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依据伏汉(C.E.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读到第一章的第一卷时,印入眼帘的便是这样一句话:“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简洁而优美的话令我感触颇深,生活在21世纪的我们,并不可能会有绝对的自由存在。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较为赞同这一看法: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真正的自由,那只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真正获得了自由。那是一种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为了人类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驱动的动物的欢愉——真正的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它需要让我们理性地看待,辩证区分。

…… …… 余下全文

篇八 :古代法

法理学读书笔记

——读《古代法》有感

梅因,英国著名的法制史学家,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代表及该派集大成者。《古代法》是梅因影响最为深远的一部著作,它顺应了时代前进的潮流,标志着历史法学达到一个新的阶段。

梅因认为只有采用“历史方法”把法作为一个历史发展过程考察研究,才能改变华而不实的学风只有改弦更张重视本国和外国法律史的探索研究,特别是罗马法史的研究才能把法学建立在可行的历史基础上,进而将罗马法中的商品经济原则适用于当时英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

梅因在第一章开篇称,法律研究者对法学的起源认识并不完全与事实相符,他们认为罗马法学来自《十二表法》,而英国的法律理论来自古代的不成文惯例。离开习惯法时代,法律发展到了另一明确划分的时代,也就是“法典”时代。当原始法律一经制成法典,所谓法律自发的发展,便告中止。自此以后,对它起着影响作用的,如果确有影响的话,便都是有意的和来自外界的。他宣称,文明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律限制文明,而不是文明发展法律。在进步社会中,社会需求和意见通常走在了法律的前面,这就要求人们协调法律和社会的矛盾。梅因在考察了历史的前提下,提出了三种协调手段:法律拟制——衡平——立法,并且认为这一排序顺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