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读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读《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初读王泽鉴教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对于我这么一个法学初学者而言,如醍醐灌顶,为烦恼于如何学习法学的我指明了方向。

在本书的自序中,点出了法学的根本之用,旨在处理实际问题,“一方面须本诸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简短的一句话解决了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实践与理论的关系问题,从不同的法学案例与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里探索与之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经逻辑分析和整理后,再应用于实践。两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而自序只是给我们点明了学法学的大概方向,在第一章中,本书详细介绍了目前法学教育的状况与为什么学习法学,如何学习法学的问题。一个法律人是在掌握法律知识后,运用法律的思维解决争议,也就是所谓的“定纷止争”。那个,要成为一个法律人,首先所必须具备的就是掌握法律知识了,在学习法律规范时,必须把法律概念倒背如流,本书为我们提供了掌握法律概念的方法,首先整理不同书本上同一法律概念的不同说法,然后把复杂的法律概念分成几层来理解,再而对比相似法律概念的异同,最后,藉着实例去记忆法律概念。在这里强调了学习法律规范时实例的重要性,运用实例去学习法律规范,不仅更好更快地记忆法律概念与各种法律规范,还能在脑海中形成概念与具体问题的联系,培养我们法律的思维。 而在运用法律实例时,书中认为应深层次地理解实例,每个实例都要进行彻底地推理,不能不求甚解,以一应全。同时,在掌握法律知识和熟读法律规范中,王泽鉴教授鼓励我们组成一个民法学习会,共同研究实例,锻炼法律思维与养成论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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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律思维和民法实例

法律思维和民法实例

作者:王泽鉴 发表时间:2007-08-06 浏览次数:608

注:该文摘编自王泽鉴著《法律思维和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人应该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能够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依法律的规定,做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大陆法系国家(以台湾地区为例)的传统法学教育注重抽象的课堂讲授,教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法律的社会功能、体系、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学生听课,很少发文,通常亦无课堂作业。为了配合课堂讲义式教学的需要,教科书乃成为学术著作的主流。就考试题目而言,亦偏重抽象议论题,任课教师于考试后也很少解说试题的内容,综合分析学生在法律思考方面常犯的错误或不足。 传统法学教育实有改进的余地。其中一项关键的重点就在于积极推展“实例研习”(的文称Ubung,在日本称为演习)的教学方法。易言之,即学生除上课听讲以外,就每一门基本法律科目,尚需研习若干的实例,考试亦应以实例为原则,期能加强增进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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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民法思维读后感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读后感

班级:10法五 姓名:陈穎欣 学号:20100803268

暑假期间阅读了王学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这本书是以台湾地区的“民法”为论述对象,其主要参考价值应在于其方法论上的运用。并且在法律思维上对我们读者有着深刻的影响,需深入细致品读。书中道出了许多我们作为学习法学的人的心声,更是为我们编出了一条新的学习民法的道路。

在第一章的法律人的能力和法学教育这两节中,我看到了王学鉴老师给大家展示的另一种不同于课堂上面的法学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理论性虽然强,但不会因此而索然无味,更多的是让人发人深省的教育模式。在我看来,书中关于我们法学人怎样去形成属于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的培养都应该通过更多的案例去剖析深层次的内涵。这无异于我们在学习法理学,通过案例说明理论与实际相符合。促使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加深对法学认识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书中的案例事实、实例演习和实例的设计都是亮点,虽然都是台湾地方的民法案件,但通过思维整合同样适用于大陆的案例分析当中,而这些新颖的方法都是大陆未能普及的。所以在看书之余,更可以联系国情和大陆现今的民法制定的合理性,让现在学习法学的学生们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从新的角度从不同的模式配合理论论证方法和新式的解决途径去理解清楚法律的各种关系问题研习民法加深对民法架构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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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学方法论 读《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与《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用六种法律解释方法阐释《民法通则》第52条和《继承法》第7条

思考问题:(1)8岁的将价值为500元的玩具送给乙,该行为的效力如何?(2)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

(一) 语义分析方法

这两个思考问题涉及到民事行为的效力。具体是指《民法通则》第58条所谓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含义。同时,还应该比较《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与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法律解释始于文义,众所周知,法律概念其含义多种多样,对其进行解释时,应尊重语义,围绕语义进行解释。《民法通则》第58条所谓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即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而其中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若不能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该无效。所谓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之一方故意欺罔他人,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而所谓“胁迫”是当事人一方表示加害,使他方当事人之意志陷入不自由状态,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所谓“乘人之危”是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其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本意的意思表示。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下,才是无效的,否则属于《合同法》第54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正确理解这三种行为,欺诈与胁迫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乘人之危主要是一种不正义的行为,有悖于私法中的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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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读《民法总则》有感?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泽鉴教授主要应有实例研习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思维,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理论从抽象中剥离出来,以个别具体案例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规则和构成理由,从而构成民法理论体系。这本书让我在总体上把握民法体系的前提下,具体认知了民法上的概念,进一步体会到了私法的原理原则和价值理念,亦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和债法原理、民法物权、侵权行为等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密切关系,提升了我在法学实例论证上的素养。?

从宏观上,本书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以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论证了权利本位的私法价值理念。从微观上,本书采用典型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发掘、思考、解决问题(基本途径为:问题之提出?阐释实例所设计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释—体系图示),这种方式使读者寓学与实践之中,对法学思维的锻炼有了指引。?

本书开篇着重强调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实益在于法律的适用、管辖法院以及救济程序,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且政府必须以正当理由保障私法制度能发挥其功能的条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如此,衬托了民法作为私法的重要性。在民法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关法律漏洞的填补在法律思维上的三个阶段(P52),判例与民法修正的关系等,使得体会到了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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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读书报告考核表

学院:民商法学院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书报告续表(可接续)

20xx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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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的读后感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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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及其上层建筑已经发展到了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此时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这本书应运而生,以总结和探索西方社会上层建筑的特点与发展,本书在行文中引用了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学者的理论,同时贯穿以大量的案例,使得全书具有了实证主义的色彩。但是,当时世界处于冷战的对峙状态,东西方文化、社会的交流十分有限,彼此也相互敌视与孤立。也许有此类原因,本书介绍的是完完全全的西方法律价值,其中没有涉及任何东方法律文化的内容,也使得我们缺少了一个对比的视角来全面的看待西方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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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引 言

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的日益丰富,法学方法论日益受到各类法律人的重视,其中也包括律师——长年与法律实务打交道的法律人。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方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案例分析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民法学界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没有统一的获得公认的案例分析方法。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形成各说各话的奇怪情景。在实务中,这种纷乱不规范的局面更为严重。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为了支持结论然后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在有的判决中,事实是清楚的,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决缺乏推理过程,使得逻辑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缺乏逻辑的推理过程;有些判决甚至都不能说是判决①。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为共同基础,也导致了法律人在讨论问题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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