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院庭审观后感

法院刑庭庭审观后感

随人学习法学已经近三年的时间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直都没有机会旁听一次庭审,这一次在老师的安排下我们几个去了法院听审,可以说给我们这些在象牙塔的法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去接触真正的司法实践,虽说一次听审的过程不能彻底的让我们学到什么东西,但是至少对于熟悉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能够有所清晰的了解并且可以一睹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风采对于我们来说还是很有用的。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我所听审的案情时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原告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而被告是一家能源公司。原在修建施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原先和原告在合同中所承诺的输气管道并没有如合同预期般安装在应有位置,后原告在询问被告为何不履行合同时,被告坚持否认没有不履行合同。在双方争论无果后房地产公司就把能源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的程序:首先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接着检察院,辩护律师出庭,审判长,审判员出庭,然后由审判长问诉讼参与人人的基本情况,并且告知当事人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权,举证责任,遵守法院纪律的义务,其次是法院开庭的阶段,原告宣读了起诉书内容,先由被告发表辩护意见。然后进图法庭事实调查阶段,由被告出示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就证据和事实说明证明的内容,整个法院调查阶段就结束。再次进入时大家都很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事实材料和理由,法律依据等唇枪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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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庭旁听观后感

法庭旁听观后感

4月29号,和几名同学一道,我们很荣幸有机会走进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场进行了旁听。该庭审理的是由两位小区居民诉讼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

与其他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样,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准备阶段由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然后在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后,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代理人的身份。在开庭前,法官强调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没有反诉的权利”后,法庭审理正式开始。在本次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一方“第三人”。这个特殊的“第三人”是我在之后才弄明白的: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同提起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接着我们专注地倾听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人的陈诉,关注着审理的各个环节。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对法庭举证的证据进行合理推理和论证。义正言辞的起诉书,融情入法的辩护词都给了我从未有过的震撼。在审查中,双方可见都是下足了功夫,唇枪舌战,见招拆招,不过面对如山的铁证,法院是会判一个公道的。在15分钟的休庭后,合议庭继续开庭,法官首先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并阐述了采纳这些证据的理由,最后,各方当事人起立,由审判长宣布了最后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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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庭审观后感

    

   民事诉讼法庭观后感               

                                             

就像庞德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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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院庭审观后感

法院庭审观后感

20##年11月9日上午,在市、县纪委的统一安排下,我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市交通局副处级调研员##受贿一案即将开庭。我市各县政府办、交通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到场旁听,零距离感受腐败的代价,接受了一场严肃的反腐倡廉教育。

上午九时,庭审正式开始,##市交通局副处级调研员##被带上审判席接受审判。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县交通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时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58万多元。被告人陈述,利欲熏心,犯下罪行,毁了自己和家庭,也给党和政府形象抹了黑,希望各级领导要吸取他的教训。他表示,“借此机会,我真诚地劝告在座的诸位,要慎独,防微杜渐,千万不能一失足成千古恨,要慎行,严格要求自己,力戒心存侥幸,千万记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古训。”

通过旁观审判,我深刻认识到正确运用手中权力的重要性。特别是我公路工程建设单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时刻绷紧一根弦,那就是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这次审判,我们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思想根源,

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生活作风等方面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筑牢思想防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腐败行为,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稳定,确保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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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事庭审观后感

民事庭审观后感

通过这个学期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对于课本的知识可以通过不断的记忆与做练习来巩固与提高,但是一切的理论都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更是需要进行实践。学期中的这次庭审观摩,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虽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但是通过对整个法庭庭审过程的观看,在观众席的我看到了法庭上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各自的角色职责分配,也对以前学的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对这个案件也想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

清早,同学们乘坐大巴车来到去雨花区法院,由于司机师傅没有认清路,导致我们部分同学迟到,所以当我们到达庭审现场的时候,案件已经进行了部分审判程序,我们很遗憾的没有完完整整的听完这次庭审。关于这个案件,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原告和两名被告组成了联保体共同向银行贷款,联保体贷款即是若干名具有共同资质的当事人共同向银行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其存在必须以缔结相关合同为基础,联保体内的个人相互为联保体内的其他人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三名当事人在贷款到期的情形下,由于两名被告暂无法偿还银行本利,所以身为联保体中的一方的原告便履行其连带责任产生的义务,替两名被告偿还了所拖欠债务,其后当原告向两名被告追偿时,遇到了一定阻碍,遂发生了民事纠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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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摩观后感

姓名:曾慧兰学号:100712014

6月20日,在老师的组织下,我们法学院北院的同学前往岳麓区人民法院,亲身感受庭审现场。一进法庭,竟不自觉的严肃了起来。庄严寂静的法庭,温和而又不失威严的法官,以及两位正襟危坐的律师,一切都使我由衷的敬佩。第一次在书本和老师的介绍之外,亲身的发自内心的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我也终于明白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更重要的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律师们的敬业精神和优秀的专业素质。

庭审开始,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现场的注意事项,审判长也宣布开庭,敲响了争议的法槌。我们看的有两个案子.一个是关于枪支买卖的,嫌犯共有13个人.我们去的时候已经是宣判了,再加上审判长与公诉人均操一口长沙口音进行庭审宣判,本人表示听不懂.所以,也没听多少。第二个案子是长沙市本地人彭天兆的纵火案,在武警的押送下,彭天兆被带进法庭。武警解开手铐,面向法庭,准备法律争议的审判。审判长开始发问 ,彭天兆也一切如实回答,我们也逐渐了解整个案情。

在庭审开始时,审判长先是询问了被告彭兆天的身份情况等,今年36岁的彭天兆是长沙本地人,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彭天兆,一直以来是靠四处打工维持生计。告知被告所享有的法庭权利。并按其所愿,申请了法律援助。在得知被告认罪后,询问了其是否知道认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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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法庭观后感

旁听法院庭审有感

早晨起了个大早,在东门集合,坐上地铁去法院旁听,进法院门口过了安检,其实安检还是比较严格的,像矿泉水,酸奶之类带瓶子的,相机啊,录音笔这些都是不可以带进去的,到了的时候还没到开庭时间,于是大家在法庭审判室门口的走道上开心的聊天,一边插科打诨的开着有关审判的各种玩笑,法院的公告上写的是十点开庭,结果大家站了接近一个小时也没等到开庭,接近十一点,终于开庭了,大家有些不满的情绪,但是还是在法庭助理的引导下安静的按照顺序走进了法庭,关掉手机等待开庭。

其实还是挺速度的,审判员依次入座,公诉人,被告人一方坐下,然后法警带上来犯罪嫌疑人,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一切照常,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一个审判长,两名陪审员,全部是女的,我不禁想到,现在的社会果然是女的很重要啊。。。

然后大家偷偷在坐席上各种八卦,审判长真年轻,长的好看,法警哥哥很帅之类的,之后大家认真的等待审判进行。

不愧是审判长,干净利落,问清楚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告知了权利。然后公诉人开始宣读公诉书,我们听的这个案子大致是这样一个案子,被告是一个初犯,自己的钱不够买彩票。借别人的钱去买彩票,借了11万却给对方下了28万的欠条,说自己一旦中奖就会照着28万去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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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本学期,在老师们的联系与争取下,我们有机会到泉州市丰泽区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我确实收获良多。这种实践课方式和普通的教学方式相比,更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让我们真切地了解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步骤,有利于培养我们对案件的分析能力,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分析

20xx年8月11日,被告因贩卖伪造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泉州市工商管理局印章、居民身份证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丰泽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在罪名定性上,公诉人控诉被告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并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有买卖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有伪造的行为,故主张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只判处一罪。在量刑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老患病等证明,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公诉人认为虽然被告值得同情,但不能因此从轻刑罚。控辩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辩论。

本人认为:

1、依据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而购买并出售给他人,由于被告和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故不宜认定其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至于其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同理,无法证明被告有伪造行为,并不构成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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