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合同(单位)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当一个单位工程包含多个合同工程时,宜采用单位工程验收方式进行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时,宜采用合同完工验收方式进行验收,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3.0.2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有关的设计、监理、施工或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法人验收监督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视情况安排代表列席参加。
3.0.3 合同(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表,其内容要求见附录C。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或整个单位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 工程已按规定完成分部工程验收;
3 工程各环节验收遗留问题和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4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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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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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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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条件:
《规程》5.0.1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2、主持单位及工作组组成:
《规程》5.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入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验收申请:
《规程》5.0.3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验收应具备条件:
《规程》5.0.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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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
2、本表由承建单位报送五份,签署意见后,监理部留二份,返回承建单位三份备查
和存档。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表
2、本表由承建单位报送五份,签署意见后,监理部留二份,返回承建单位三份备查
和存档。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表
2、本表由承建单位报送五份,签署意见后,监理部留二份,返回承建单位三份备查
和存档。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表
2、本表由承建单位报送五份,签署意见后,监理部留二份,返回承建单位三份备查
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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