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一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
2、乙方受 委托进行个人贷款,有关权利义务均由 承担,甲方可以代为行使;
3、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乙方所需要的部分资料(见附件),并承诺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就有关资料中没有体现的一些情况作出了承诺说明,甲方也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为此,甲、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一、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三年。乙方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决定年限,每一年贷款期满之前一个月内确定。贷款起始日为20xx年 月 日。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贷款利息为每年20%。每年贷款发生之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100万元,该费用在贷款到位后直接抵作利息。若没有到位,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并按照月利2%承担违约金。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 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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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 型号的 ,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 、规格 、价格 数量 总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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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公司与耿国喜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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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民二终字第202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城南原四零五七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秋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耿国喜,男。
委托代理人:耿新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秋环,女,19xx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国喜、原审被告魏秋环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2008)湛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9日,天丰源公司为建设厂房,在未办理任何基本建设手续的情况下,与耿国喜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耿国喜承建厂房。合同签订后,耿国喜随即组织施工建设厂房,建设过程中双方均未严格依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工程完工后,天丰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秋环于20xx年12月1日亲笔书写证明一份,载明:耿国喜承建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已完工,同意支付工程款,合同内款项共计伍拾陆万元(56万元)除魏秋环已付4万,胡举送材料款和钢屋架所签的13万,未完成的窗户款9000元(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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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昌公司与闫志杰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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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民初字第8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南乐县恒昌棉纺有限公司
被告闫志杰,男。
原告恒昌公司与被告闫志杰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志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昌公司诉称,20xx年5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棉纱37包,价值14800元,因被告当时未付款,言说过几天就给送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后将纱拉走。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都以种种借口推拖不给,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8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闫志杰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xx年5月1日被告闫志杰从原告恒昌公司处购买棉纱37包,价值14800元,被告当时未付款,给原告打一欠条,内容为:“今欠到 21支棉纱37包,每包400元,共计14800元,壹万肆仟捌佰元整 闫志杰 20xx年5月1日 0.925×16000”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棉纱款148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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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凡永诉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欠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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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获民初字第90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凡永,男。
委托代理人孟新生,男。
委托代理人冯现安,男。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巍
委托代理人叶培林,男。
委托代理人鲁鸿贵,男。
原告孟凡永诉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公局)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永及委托代理人孟新生、被告委托代理人叶培林、鲁鸿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碎石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碎石10—20mm、碎石16—31.5mm、碎石5—10mm、单价36元/m3及水洗沙46元/m3,用于济东高速获嘉段土建,截止到20xx年底,被告共欠原告款262755.05元,20xx年元月又付5万元,至今被告欠原告212755.0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予以拖延,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275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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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协议书
甲方:
乙方:广州xxxx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从_______年___ 月 ___ 日至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供货价值物品(洗衣液)人民币总金额(大写): , 现乙方公司需大量资金周转,特向甲方协商归还乙方所欠全部款项,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 于20xx年xx月xx号本月底全部还清款项。打入乙方指定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新市分行 户名:xxx 账号:6xxx 8xxx 3xxx 2xxxxx
第二条: 如若无力履行第一条,可经双方协商,可进行分期打款到该指定账号。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则甲方余下应还款视为全部到期,乙方除有权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双方各自的承诺及保证
1、 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后,当即生效。并具受法律保护。
2、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甲方付款当日向甲方出具有关财务凭证。
3、 乙方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损害甲方名誉及人身权利,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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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 款 单
今欠XXXXXXXXXXXXXXXX货款¥ 元,大写:
欠款单位:
欠 款 人:
20 年 月
欠 款 单
今欠XXXXXXXXXXXXXXXX货款¥
大写:
欠款单位:
欠 款 人:
20 年 月
日 日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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