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股东资格证明

公司

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

(股东或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资格证明

上述复印件请使用A4纸另行复印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股东或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粘贴在下方粘贴处,本页不够可复印)

股东资格证明

股东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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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注:1、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贴于粘贴处。

2、其它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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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市工商管理局高新分局:

根据我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金盛投资有限公司拟成为我公司新增股东,该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公司名称:****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证号:。现需要在贵局办理股东变更,望给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谢!

特此证明

昆明***置业有限公司

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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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股东资格证明

XX市XXXX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独立民事能力,非公务员,特此互相证明。

全体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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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或下载《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填写,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指南

1、投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2、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股东(发起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公司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重庆)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公司或外方控股公司;使用外方股东(发起人)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4、公司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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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登记及实际出资股东资格

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登记以及实际出资在股东资格确定中法律效力

一、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东资格证明,其作用是表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是行使股东权利的凭证。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明股东已向公司出资,本身并无设权效力。只要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就应当认定其已合法出资,但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认定具有股东资格。持有出资证明书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没有出资证明书的实际出资人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时无决定性效力。

二、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记载了公司的主要事项,在公司成立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权变动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公司章程不仅表明了出资者向公司出资,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公司章程记载的规定出资情况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确认具有决定性的效力,但并不是唯一效力,虽然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但已经实际出资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也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三、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文件,其效力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一般情况下,公司只对在册的股东履行义务。但如果公司没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未记载或记载错误,此时就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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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样本)

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股东资格证明范本】如何证明股东资格

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的,即为股东。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提交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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