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21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
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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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咨询类型: 预算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1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 3.资金来源:
4.工程用途:5.工程规模:总投资额万元,建筑面积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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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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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J—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中建商品砼有限公司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湖北泰源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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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
通 知
建标[2002]197号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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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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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2.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
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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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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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2002—0212 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本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制定 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十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
合同当事人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由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时,只填写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除双方在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另有约定外,其他条款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履行。
二、合同正、副本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
三、本合同由正、副本若干份组成。正本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分别保存一份,副本报送有关部门。
四、起草合同文本要依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条件》,正确使用国家、地方和专业标准规范的语言、名称和编号,做到内容齐全,双方责任明确。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