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 …… 余下全文
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女,28岁,××省××市人,××省××市××医院护士,住××市××区×路×号
被告: ××省××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卫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黄××,于××××年×月×日,给患者张×注射青霉素时,由于自己熟识张×,并由张×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为张×注射青霉素,导致张×15分钟后产生输液反应,3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月×日,××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无异议。×月×日,被告××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理决定:(1)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8000元;(2)吊销行医资格。原告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 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8条之提起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汉滨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
XX年 XX月 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 …… 余下全文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事实 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合法 程序上的错误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xx年6月24日,住址:XX市XX区XX街XX号,邮编:450005,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电话:xxxxxx
…… …… 余下全文
行政起诉状
原告:郭XX,女,45岁,XX市人,XX区XX镇XX村X组村民,住XX区XX镇XX村。
被告: XX区XX镇公安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卫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年×月×日,郭XX在发微博,微博内容与镇镇党委领导有关。
××年×月×日,XX区XX镇公安派出所对郭XX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
公共秩序”行政拘留10日。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年×月×日,郭XX使用用户名为"郭XX"的个人微博虚构事实,发布镇党委领导利用职权“设置非法单位”,“滥用职权指派警力截访„„伪造拘留证”等信息。
…… …… 余下全文
起诉状
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xx年6月24日,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大屋陈办事处,邮编:430074,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8,电话:68905387。
委托代理人1:?,性别:女,出身日期:19xx年,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邮编:430074,身份证号码:42xxxxxxxxxxxx,电话:132xxxxxxxx。
委托代理人2:?,性别:男,出身日期:19xx年,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邮编:430074,身份证号码:42xxxxxxxxxxxx,电话:136xxxxxxxx。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98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屏,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洪公(关)行政教决字
【2011】第1945号收容教育决定书;
2.
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因涉嫌嫖娼被洪山区公安分局在鲁磨路某洗脚城抓获,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洪公(关)行政决字[2011]第1943号)。同日,被告洪
山区公安分局又基于同一事实对原告作出洪公(关)行收教决字[2011]第1945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收容教育六个月。 首先,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书依据的是19xx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但是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在法律适用上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告进行处罚,法律责任仅限于:拘留、罚款。
…… …… 余下全文
行政起诉状范本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决拘留15天及对伤者孙______赔偿医疗费。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书证___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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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潘丽虹,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15号。
被告一: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榆树林1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海房管裁字(2010)第87号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潘丽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15号房屋,属于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四道口住宅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拆迁范围。20xx年7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作出“海房管裁字(2010)第87号”裁决,裁决要求原告将自己的房屋交给第三人拆除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拆迁人为原告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7号楼17层2003号产权不明,不属于被拆迁人所有。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拆迁人提供的调换房屋产权应属于拆迁人所有,但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7号楼17层2003号产权并不属于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同时《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原告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9.06平米,按照规定应安置一套一居室,而产权的房屋调换不是一居室,仅仅是只带有卧室和厕所的公寓。
…… …… 余下全文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铁甲小撸,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地址:梁平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镇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上诉人与田XX与19xx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时认识,19xx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xx年1月6日,双方在石安镇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务工,后田XX便杳无音讯。20xx年XX月上诉人向梁平县人民法院福禄法庭起诉,要求与田XX离婚。福禄法庭经调查发现,结婚证上田XX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由此上诉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当时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田XX的身份审核不严,导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 …… 余下全文